簡介
重慶市渝北區水利局
主要職責
內設機構
一、職責調整
(一)劃入原區經委地方小水電行政管理職責
(二)取消已由國家、市、區依法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取消擬訂水利行業經濟調節措施,指導水利行業多種經營工作的職責。
(四)將農機管理和農機監理職責劃歸區農業委員會。
(五)加強水資源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保障城鄉供水安全和水生態安全,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的職責;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減輕水旱災害損失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貫徹執行水利、水資源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研究提出水利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組織編制水利中長期規劃;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建議,初審相關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區級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根據區政府的授權承擔水利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負責區內重要流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按規定開展水能資源調查工作,參與擬訂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和水能資源管理規章制度;負責供排水工作指導。
(三)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訂重要河流、湖庫的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負責進(流)入水域排污口設定的初審,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
(四)負責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擬訂並貫徹執行計畫用水、節約用水政策,編制計畫用水、節約用水規劃,擬訂有關標準並監督實施,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五)承擔水利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的責任。負責防治水旱災害,組織、協調、監督、指揮防汛抗旱工作,對重要河流、湖庫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承擔區防汛抗旱指揮部日常工作。
(六)承擔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安全監管的責任。負責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的監督管理,制定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協調水利建設項目前期工作;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
(七)負責全區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及後期扶持管理工作,指導全區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征地移民安置前期工作以及移民安置驗收等工作,承擔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後期扶持項目規劃、審批、建設管理以及後期扶持直補等日常工作。
(八)指導水文工作。組織開展水文水資源監測、水文站網建設和管理,對河流、湖庫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質實施監測,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和水資源公報。
(九)組織、指導水域及其岸線、水利設施的管理與保護,以及河流、湖庫、灘涂的治理和開發;組織制定並監督實施防治水害規劃和河道防洪調度方案,審批河道管理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擬訂河道清障計畫和實施方案並監督實施,依法負責河道采砂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十)負責防治水土流失。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承擔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的責任,負責有關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上報或審批、監督實施及驗收工作,負責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負責查處水土保持違法案件,協調處理水土流失防治糾紛,負責全區水土保持科研工作,指導全區水土保持服務體系建設。
(十一)負責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和管理,組織、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雨水集蓄利用、農村機電提灌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和農村水利技術推廣工作;指導和組織實施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
(十二)負責涉水違法案件的查處,調解水事糾紛,組織實施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
(十三)負責水利科技、教育和對外交流工作,監督實施水利行業的地方技術質量標準、規程、規範,組織重大水利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
(十四)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重慶市渝北區水利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黨政辦公室
負責主辦局機關黨政日常事務工作;協助局領導對各科室工作進行綜合協調;負責本系統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群團、信息、宣傳、統戰、保密、信訪、計畫生育、後勤、督辦等工作;負責局機關文秘、檔案管理工作;制定水利工作年度計畫及分解目標考核任務;負責機關規章制度建設和機關安全保衛工作。
(二)安全與業務科
負責本系統安全生產工作。組織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負責機關、直屬水庫水利工程、事業單位、直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安全檢查、落實安全責任和措施;負責安全制度的監督執行;負責安全責任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系統內應急管理工作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及監督實施;負責起草本系統的地方性規範檔案和科技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制定水利工作中長期規劃,指導水利工程項目規劃、水土保持總體規劃,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及其它水利規劃工作;負責水利工程建設的各項相關工作,並監督、檢查;各種業務報表的收集、統計、上報工作。
(三)組織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年度考核等管理工作;指導水利行業職工隊伍建設;承辦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職工的調配、人事任免、退休、撫恤等工作;協調本系統職工的社會福利保障和社會保險工作;組織職工和專技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培訓)、學術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負責本系統職稱改革和專技人員職稱晉升以及工人考工定級等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和服務工作,指導直屬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
(四)計財科
負責本系統財務、會計管理工作。負責擬寫本系統經濟發展規劃和計畫;負責對本系統各項建設資金的巨觀調節、綜合管理工程項目的財務管理;負責對本系統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負責本系統事業經費和項目經費使用內部審計;承辦局機關的財務管理工作,指導直屬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
黨的組織、紀檢(監察)、群團組織等按有關規定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