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衛生監督所

(一)取消食品衛生許可的職責。 (二)公共衛生監督科 (三)醫療消毒監督科

根據《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意見〉的通知》(粵發〔2010〕6號)精神,清遠市衛生監督所為市衛生局管理的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副處級。
一、任務調整
(一)取消食品衛生許可的職責。
(二)劃出職責:
1、將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的職責劃給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將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督職責劃給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主要任務
(一)受市衛生行政部門委託,依照《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受理公共衛生、醫療衛生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的放射業務、生活飲用水的衛生許可和執業許可,實行日常監督。
(二)受市衛生行政部門委託,對衛生行政處罰案件進行調查取證,提出處罰建議,執行處罰決定。
(三)受市衛生行政部門委託,對全市公共場所衛生、醫療衛生、學校衛生、放射衛生、生活飲用水進行監督管理;在職責範圍內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規監督執法工作。
(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參與對危害公共衛生的中毒事故、醫療衛生事故、重大疫情和突發事件的調查處理。
(五)受市衛生行政部門委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血液製品管理條例》、《血站管理辦法》對全市采供血機構及臨床用血的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任務,市衛生監督所內設5個副科級機構:
(一)辦公室
承擔文秘、人事、財務、黨務、檔案管理等工作;組織實施衛生監督稽查工作和執法考核工作;接受和處理民眾投訴、舉報工作;承辦大、要案件的組織查處工作。
(二)公共衛生監督科
承擔公共場所衛生、學校衛生、飲用水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對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學校、集中式供水單位進行監督管理和衛生審查,並做好經常性、預防性的衛生監督和技術指導工作;開展對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學校、集中式供水單位的負責人進行衛生法律法規知識培訓,對各縣(市)衛生監督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專業培訓;承擔涉水產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對轄區相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調查處理,並採取控制措施;對各縣公共(市)衛生監督機構進行業務技術指導和業務培訓;組織對轄區內違反公共衛生法律法規案件的查處工作。
(三)醫療消毒監督科
組織和實施醫療衛生、傳染病防治、血液管理、消毒產品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對醫療衛生機構、消毒產品生產經營企業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打擊非法行醫和非法采供血行為;組織對轄區內違反醫療衛生法律法規案件的查處工作;承擔對各縣(市)醫療衛生監督機構進行業務技術指導和業務培訓的工作。
(四)基層科
承擔清城區各鎮(街)和清遠經濟開發區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對全市職業衛生、放射衛生進行監督管理,在職責範圍內開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規監督執法工作,組織開展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和技術引進項目開展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控制效果評價情況的監督檢查以及對用人單位健康監護情況的監督檢查;組織對轄區內違反衛生法律法規案件的查處工作,監督管理轄區內職業衛生服務機構。
(五)受理髮證科
承擔衛生法律法規內的衛生許可工作及衛生許可檔案管理工作;承擔對各縣(市)衛生監督機構衛生許可工作方面的業務技術指導和業務培訓的工作;參與相關法律、法規、衛生標準、衛生規範、衛生許可信息的收集和整理。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市衛生監督所事業編制20名,其中:所長1名(副處級)、副所長2名(正科級);副科級領導職數5名。經費按財政補助一類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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