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仲裁
仲裁是國際上解決民商事糾紛通行的方式,是與法院訴訟並行的一種高效解決民商事糾紛的法律制度。發生爭議後,當事人通過達成書面仲裁協定或簽訂契約中的仲裁條款,將爭議提交給仲裁機構,並由雙方當事人選定或由仲裁機構指定仲裁員對糾紛作出調解、裁決。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敗訴方不履行,由法院強制執行。仲裁不解決有關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關於勞動契約、工資、福利等方面的勞動糾紛。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機構也不受理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以及法律規定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仲裁優勢
當事人意思自治:此精神貫穿於整個仲裁程式中,當事人可以選擇仲裁地點、仲裁適用的法律和規則、仲裁員及選擇如何進行或終止仲裁程式等。管轄權:簽訂仲裁條款約定“提請清遠仲裁委員會在東莞仲裁”,就確定了契約的爭議在東莞處理,減少當事人勞累及開銷。
不公開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四十條規定,仲裁的審理和裁決是不公開進行的,除當事人協定公開。
合理費用補償:申請仲裁一方可以要求對方補償為案件已支出的相關費用,費用包含律師費、差旅費和取證費用等。
一裁終局:與訴訟不同,仲裁沒有兩審、再審等程式。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國際可執行:中國於1987年成為《紐約公約》締約國,仲裁調解或裁決可以在全球140多個《紐約公約》締約國和地區執行。
我們的優勢
靈活性:東莞地區當事人在未約定仲裁機構的情況下,僅約定適用《清遠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的,視為同意將爭議提交東莞中心審理;當事人還可以約定在除東莞、清遠或廣州以外的地點開庭。規範性:東莞中心依據法律規定、《清遠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仲裁員守則》及《辦案程式規範》等規則和制度,保證案件審理程式高效快捷、公平公正。
專業性:清遠仲裁委員會仲裁員遍及全國及境外,其專業領域涉及金融、建築、智慧財產權、買賣、租賃、不動產交易等,以精湛的專業素質和道德素養實現案件的公平公正性。
經濟性:清遠仲裁委員會是依法行使仲裁權的非營利性機構,本著服務社會的理念,為當事人節約成本。
選擇仲裁
仲裁協定包括契約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在爭議發生前後以書面方式達成的仲裁協定。契約中或補充協定加入如下條款:因本契約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提請清遠仲裁委員會在東莞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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