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內容
第一條 對外新聞發布是新聞宣傳工作的重要內容,是面向社會宣傳介紹學校各項工作及發展動態的重要視窗。為使我校對外新聞發布工作進一步制度化、規範化,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對外新聞發布工作要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宣傳思想工作的方針政策;在學校黨政統一領導下,按照“全面準確,積極宣傳,保證質量,及時高效,杜絕炒作”的宣傳原則,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服務於學校改革、發展與穩定的大局,服務於創建世界一流大學的中心工作,服務於基層和師生員工。
第三條 清華大學新聞中心(以下簡稱“新聞中心”)負責貫徹落實學校新聞宣傳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協調、實施以學校名義進行的各種形式的對外新聞發布;指導校內各單位組織實施的對外新聞發布。
第四條 學校對外新聞發布的主要形式為:1.舉辦新聞發布會;2.召開新聞通氣會;3.邀請新聞媒體參加學校相關活動和來校採訪;4.接受新聞媒體的採訪;5.向新聞媒體推介新聞通稿;6.通過“清華新聞網”、《新清華》等學校主辦的媒體發布新聞信息。
第五條 涉及全校性的重要方針政策、改革措施、工作部署以及社會高度關注的重要信息等的對外新聞發布,可以“清華大學”名義舉辦新聞發布會或新聞通氣會,由新聞中心負責組織實施;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清華大學”名義舉辦新聞發布會或新聞通氣會。
第六條 涉及學校和校內各單位工作的重要舉措、重要活動及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等的對外新聞發布,新聞中心可以適當的新聞發布形式實施對外發布。
第七條 根據學校新聞宣傳工作的需要,由新聞中心組織實施的各類對外新聞發布活動,各相關單位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八條 各單位要明確一位分管新聞宣傳工作的負責人,統籌管理本單位新聞宣傳的各項事宜。
第九條 各單位可組織實施不涉及全校性的方針政策、工作部署,不涉及校內突發性事件,不涉及境外媒體參加的本單位日常業務工作的對外新聞發布。
第十條 學校各單位組織實施的對外新聞發布,由學校各相關主管部門審核後報新聞中心審批。
第十一條 任何個人未經批准,不得以清華大學及其下屬單位的名義對外發布信息。
第十二條 校內突發性事件的對外新聞發布,由新聞中心統一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涉及境外媒體參加的對外新聞發布,由新聞中心統一審批。
第十四條 對外新聞發布工作,要嚴格遵守國家和學校的相關保密法規及制度,防止泄密。
第十五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在新聞中心。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