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機構及職權

清算機構及職權是企業依照規定淸算時,按照國家規定,應將終止的事宜通知各投資者(股東),協商確定清算機構人選,發布終止公告,並成立清算機構。對此,新的財務制度作了明確規定。企業從宣告清算解散、成立清算機構之日起,除了完成生產任務的收尾工作及結束原有經營業務外,即應對外停止一切新的業務活動,由清算機構負責企業有關淸算解散的對內對外一切事宜。淸算期間,未經淸算機構許可不得處置公司財產。

清算機構的主要任務是:(1)負責制定清算方案。按清算程式和原則,制訂清算計畫及方案。(2)清理企業財產。全面清査各項財產、物資,鑑定新舊成色,評估評價財產價值,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3) 全面清査憤權和憤務,催收追索債權,償還債務。(4) 向投資者收取已認繳而未繳納的出資。(5)清理納稅事宜以及企業的剩餘財產,償還欠交國家稅收,査明呆滯及虛欠帳目的原因,並提出呆滯帳目處理意見及剩餘財產物資處理或分配方案。(6)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提出解決並妥善處理好經營中各項遺留問題和其他方面(如傷、殘、離退休人員)的善後工作方案等。清算機構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應立即停止清算,並按程式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轉入按破產程式進行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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