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又稱清熱法,是運用寒涼性質的方藥,通過其瀉火、解毒、涼血等作用,以解除熱邪的治療大法。《素問·至真要大論》說:“熱者寒之”即指本法。故本法適應證為:一切里實熱證,凡熱性病,無論熱邪在氣、在營、在血,只要表邪已解,進而里熱熾盛,又無實結者均可用之。
分類
臨床套用時,根據熱邪所犯臟腑不同和病情發展的不同階段,清法又具體分為清熱瀉火、清熱解毒、清熱涼血、清熱養陰及清解臟腑諸熱的不同治法。
清熱瀉火適用於熱在氣分,屬於實熱的證候;清熱解毒適用於時疫溫病,熱毒瘡瘍諸病;清熱涼血適用於熱入營血的證候;清熱養陰適用於溫熱病後期之餘熱未盡,陰液已損證,或陰虛火旺證。
清法雖能治療熱病,但由於所用藥物皆多是寒涼者,易損人陽氣,尤易傷伐脾胃之陽,故不宜久用。凡臟腑素陽氣虛弱,大便溏泄,胃納不佳者;氣虛、血虛發熱者;表邪未解,陽氣被郁而發熱者;以及真寒假熱證均為所忌。
八法之一,運用寒涼性質的藥物治療里熱證的治法。又稱清熱法。具有清熱瀉火、涼血解毒的作用,是根據《素問·至真要大論》“熱者寒之,溫者清之”的原則制定的。
用法
清法適用於外感熱邪入里;或其他外邪如風、寒、濕邪入里化熱;或七情過激,氣機失調,郁而化火;或痰濕瘀血,飲食積滯,積蓄化熱;或陰液不足,陰虛陽亢等所致的里熱證。雖然不同的里熱證的臨床表現不盡相同,但都常見有發熱,口渴,面紅目赤,煩躁不寧,小便短赤,大便乾燥,舌紅苔黃而乾燥,脈數等症狀。
清法在臨床上根據熱邪在氣(氣分熱證)、在血(血分熱證),臟腑熱盛以及實熱、虛熱的不同,又分為清氣分熱、清熱涼血、清熱解毒、清臟腑熱、清退虛熱和清暑等治法。
清法常與解表、瀉下、化痰、利濕、養陰、開竅、熄風等法配合使用。如表邪未解,里熱已盛,宜配合解表法,方如九味羌活湯;上焦熱盛,熱結胃腸,宜配合瀉下法,方如涼膈散;痰熱互結,宜配合化痰法,方如小陷胸湯;濕熱內盛,宜配合利濕法,方如茵陳蒿湯;熱傷陰液,宜配合養陰法,方如玉女煎;熱擾心神而神昏,宜配合開竅法,方如安宮牛黃丸;熱盛動風而抽搐,宜配合熄風法,方如羚角鉤藤湯。
注意
臨床注意以下幾點:①陰寒內盛,格陽於外的真寒假熱證忌用。②使用寒涼藥應避免用藥過量,以免損傷脾胃之氣,或損傷人體陽氣。③素體陽虛患者慎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