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成豐八年公議鄉規石碑

全文

碑高133厘米,寬60.6厘米,厚16.6厘米,於三都鄉覺山村拉寨村前古榕下,今仍存。
碑文直書,原文如下(字跡模糊者以口為記):
公議鄉規
嘗聞鄉黨之中,務宜和氣;村規之義,必要同心。蓋和氣則可以合乎眾,同心則可以合
乎謀,此一定之理也。茲有眾村契約公議,立下條規十件,不徒為目前之計,實為永遠之圖。
凡我兄弟子侄親友宅斯土者,自議之後,各宜遵守條規,不可有違。如有違者,大事則以大
者罰之,小事則以小者罰之,條規所在,勿謂言之不早。此並非出於一人之私見,而實出於
眾論之公心,恐日後事屬久遠,人心或有不齊,故特勒碑以垂不朽。是為序。
一議孝友誼敦:凡我村內各有父兄為子弟者,均宜恪敦孝友,尊重尊長,聽從教訓,不
得忤逆。
違者重罰。
一議鄉黨誼和:凡我村內均宜和睦,不得稍有微嫌即相爭鬥,以及勾引外匪前來滋擾。
違者重罰。
一議剿賊宜齊:凡有賊匪入境,聞知即報鑼聲為號,一傳即齊,不得推諉遲誤,臨點不
到即以從賊處罰。村內所有前後□□均系合村公物,□□不得一家移拆竊取一石。
違者重罰。
一議賞罰宜公:凡我村內有功必賞,有過必罰,公平理處,不得徇情偏待。違者眾議處
罰。
一議不得恃強欺弱:凡我村內均系同家共祖,間有異性亦是親戚相依,不得恃強欺弱;
或有不平即投□長理論,不得私生糾紛等情。違者雖有理亦照重罰,
一議不得為匪不法:凡我村內均宜安分守己,父教其子,兄教其弟,相率為善,不得為
匪不法橫行滋事。違者本人治罪父兄重罰。
一議不得貪心竊取:凡我村內所有六畜、五穀、衣服以及禾蒿瓜菜等物,各宜守望相助,
不得妄取絲毫,縱有不良子弟夜間偷賣□□亦不得背處私買。查出重罰。
一議不得窩藏聚賭:凡我村內均宜各務正業,不得引誘賭博致傷和氣,違者重罰,設局
開場者加倍,雖抹牌擲骰亦罰。
一議不得私下借賬:凡我村內俱系同宗,各有年幼子弟,不宜私下借賬立字寫田作押行
利等弊,違者重罰。或有不得已而借者,必經告諭父兄知悉,若不經父兄而私借者,追出借
項充公議罰。
一議眾宜相顧:凡我村內之人,平日既安本分恪守條規,則同村即如同家,倘一家被外
人欺侮,眾家即同力相助,不得袖手旁觀。違者重罰。
大清鹹豐八年歲戊午季春月穀旦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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