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託的類型
清償信託—般有電函催付和派人催付兩種,催款過程中採用約期付款和扣款兩種方法,約期付款是指債權債務雙方重新鑑定付款契約,信託機構監督付款人按契約規定的期限、數額進行付貨款的行為;
扣款清收是指對無理拒付貸款者,為維護信用的有償性,結算紀律的嚴肅性,而對付款進行扣收的行為。
在經辦中,委託應向受託入提交有關欠款資料作為清償的依據,由於拖欠款業務涉及到經濟往來雙方之間的關係比較複雜,因此,受託人只是催付,不承擔其它責任:對所付出的勞務,可根據清欠的金額、易難程度酌情收取一定費用。
清償信託的原則
辦理這項業務應遵守下列原則:(1)只接受獨立核算單位的委託。
(2)因交易糾紛新發生的拖欠款項不予受理。
(3)只受託辦理催收和轉帳手續,如在一定時期內催收不到,即解除委託,把有關憑證檔案退還委託人,請委託人另行採取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