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式代理的方式
主要有代理商與廠商相互代理方式,經銷與代理混合使用方式及分支機構指導下的代理方式等三種方式。①代理商與原廠商互為代理。
這種方式是指兩廠商互為代理商,相互幫助對方開拓自己所在國或地區的市場。這種互為代理的方式應具備以下的條件:
②經銷與代理混合使用。
這種混合式代理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總代理下設經銷商;另一種則是經銷商下設代理商。這兩種情況的意思完全不同。總代理商下設經銷商意味著廠商與中間商的關係總體說是代理關係;而總經銷代理下設代理商意味著廠商與中間商的關係,總體來說是買賣關係。兩者相比,前一情況比後一情況廠家承擔的風險要大得多。
那么廠商是選擇總代理商下設經商的方式,還是選擇總經銷商下設代理商的方式呢?這主要得看以下因素。
首先是廠商的目標。廠商若是以迅速開拓某一國家或地區的市場,則宜選擇總代理下設經銷商的方式。廠商若以減少風險為行銷目標,則可選擇總經銷商下設代理商的方式。
其次得看目標市場中間商的能力,及中間商與廠商的關係。如果廠商對中間商缺乏了解,不太放心,則給中間商以總經銷權,總經銷商下再設代理商比較合適。
③分支機構指導下的代理方式。
這種方式是指廠家一方面設立分支機構對代理商進行指導與監督,另一方面分支機構又不具體從事銷售事務,銷售事務由代理商進行。在下列情況下,廠家可採用這一代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