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龍崗區智慧財產權管理與服務資助實施細則

(一)智慧財產權公共信息服務平台補貼類: (二)智慧財產權工作站補貼類,經現場評審符合條件的:資助金 (三)智慧財產權中介機構補貼類,經現場評審符合條件的:

第一條 申請智慧財產權管理與服務資助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龍崗區依法註冊的獨立法人單位;
(二)單位依法經營、按章納稅。
第二條 智慧財產權管理與服務資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遵循自願申請、專家評審、社會公示、政府決策的程式。
第三條 智慧財產權管理與服務資助項目的範圍是:
(一)智慧財產權公共信息服務平台補貼類:
1、依託單位具有專門的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並配備2名以上智慧財產權專職工作人員;
2、依託單位已投入資金用於該公共信息服務平台建設項目,且投入金額不少於申請資助金額的2倍;
3、購置了必需的專用軟體或支付了許可使用費;
4、擁有智慧財產權信息資源可對外開放,供區內企業合法使用。
(二)智慧財產權工作站補貼類:
1、有固定辦公場所和工作人員;
2、定期組織所在區域的企業開展智慧財產權宣傳培訓,為企業提供智慧財產權服務;
3、積極協助其所在區域的企業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
(三)智慧財產權中介機構補貼類:
1、申請單位在龍崗具備辦公場地以及人員,合法營業;
2、申請單位為龍崗區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龍崗區戶籍的自然人)開展發明專利以及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業務。
第四條 智慧財產權管理與服務資助的數額:
(一)智慧財產權公共信息服務平台補貼類,經專家評審符合條件的:資助金額不超過50萬元。
(二)智慧財產權工作站補貼類,經現場評審符合條件的:資助金
額不超過20萬元。
(三)智慧財產權中介機構補貼類,經現場評審符合條件的:
1、發明專利資助金額500元/件;
2、實用新型專利資助金額200元/件;
3、每個智慧財產權中介機構每年累計資助金額不超過30萬元。
第五條 申請單位提交以下申請材料(裝訂成冊,一式四份):
(一)《龍崗區智慧財產權管理與服務資助申請書》及其電子版;
(二)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營業執照副本以及稅務登記證或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成立的檔案複印件(蓋公章並驗原件);
(三)上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複印件(驗原件)(機關事業單位免交此項);
(四)其它相關資料:
1、智慧財產權公共信息服務平台補貼類:
(1)信息服務平台介紹(包括基本服務內容、公開化資源以及人員組成等);
(2)購置專用軟體或許可使用費證明檔案;
(3)由稅務部門提供的企業上一年度的納稅證明複印件(當年成立的企業提交當年納稅證明,驗原件);
(4)已投入資金的使用決算表。
2、智慧財產權工作站補貼類:
(1)工作站介紹(包括智慧財產權宣傳服務情況以及工作站人員組成等);
(2)已開展活動總結;
(3)上年度智慧財產權相關業務費用開支決算表。
3、智慧財產權中介機構補貼類:
(1)申請單位的智慧財產權代理人資格證書及聘用證明檔案複印件,同時查驗原件;
(2)上一年度為我區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龍崗區戶籍的自然人)開展發明專利以及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業務的服務清單以及收款單據複印件(驗原件);
(3)由稅務部門提供的申請單位上一年度的納稅證明複印件(驗原件);
(4)辦公場地合法使用證明檔案複印件。
第六條受理申請。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每年3-9月份受理資助申請,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形式審查,合格的發給受理回執。形式審查不合格的書面告知補充事項,並將申請材料退回,待材料完善後可重新申請。
第七條考察評審。
1、智慧財產權公共信息服務平台類: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小組(不少於3人,包括智慧財產權專家、技術專家、財務專家),對申請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現場考察評審。
現場考察評審小組出具考察評審意見並簽名。
2、智慧財產權工作站補貼類、智慧財產權中介機構補貼類:區科技主管部門組織評審小組(不少於 2人,由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專家組成,其中財務專家不少於1人),對申請項目的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實地考察審核。
現場考察評審小組出具考察評審意見並簽名。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資助。
(一)未按規定進行工商年檢或稅務申報的;
(二) 正在進行有可能影響該單位經營活動的訴訟、仲裁的;
(三)申報資料、數據不真實,在享受各級政府財政資助中有嚴重違約行為的;
(四)其主要財產因債務糾紛已被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的;
(五)不按規定向統計部門報送統計數據或報送數據不真實的。
第九條社會公示。現場考察評審建議立項資助的,經區府資助資金管理聯席會議通過後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項目由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查,出具書面調查結論報告。
第十條下達資金。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區財政部門印發聯席會議紀要。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會議紀要下達通知,並書面通知區財政部門撥款。
第十一條 在資金申請中弄虛作假的,項目承擔單位五年內不得申請區科技發展資金,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2007年1月1日頒布的《龍崗區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資助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第十三條本細則由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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