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豆製品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造及資金補貼辦法

豆製品生產企業限期改造補貼標準:(一)對企業改造後增加的管制作業區使用面積,按200元/平方米的標準予以補貼。 申報豆製品生產企業限期改造補貼的,須提交以下材料:(一)企業申請書和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第二十條

基本資料

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深圳市豆製品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造及資金補貼辦法的通知
深府辦[2010]47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深圳市豆製品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造及資金補貼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深圳市豆製品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造及資金補貼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豆製品監督管理,進一步規範我市豆製品生產經營秩序,逐步提高豆製品產品質量,根據《深圳市豆製品監督管理若干規定》(市政府令第182號,以下簡稱《規定》)的要求,結合《深圳市食品安全“五大工程”政府扶持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豆製品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造補貼”,是指市政府對豆製品生產經營單位因改造作業區使用面積(含豆製品生產企業管制作業區使用面積和豆製品經營單位經營場所)、產品預包裝和冷藏要求而支付的費用,給予適當補貼。
第三條 豆製品生產企業限期改造工作參照食品安全“五大工程”中的“豆製品加工基地建設工程”,補貼資金由市財政安排;豆製品經營單位限期改造工作參照全市農貿市場升級改造工作,補貼資金由各區(新區)自行解決。
第四條 補貼資金按照一次性補助的原則發放。
第五條 補貼資金的使用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遵守自願申報、專家評審、科學決策、社會公示等程式。
第六條 已經享受食品安全“五大工程”中“豆製品加工基地建設工程”政府扶持的重點豆製品生產企業,不再重複享受豆製品生產企業限期改造補貼。
按《關於印發龍崗區熟食品集中加工區建設工作方案的通知》(深龍府辦[2008]1號)已經享受龍崗區熟食品集中加工補助的豆製品生產企業,不再重複享受豆製品生產企業限期改造補貼中關於管制作業區面積的補助。

第二章 職責及分工

第七條 豆製品生產企業限期改造補貼工作由市市場監管局牽頭,會同市科工貿信委、財政委、衛生人口計生委、食品行業協會等相關單位開展。
第八條 豆製品經營單位限期改造補貼工作由市市場監管局各分局牽頭,會同所在區(新區)工貿、財政、食安辦等相關單位開展(光明新區和坪山新區由相應職能機構配合落實)。

第三章 補貼對象和條件

第九條 豆製品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造補貼主要包括:作業區使用面積、包裝設備、生產設備、冷藏配送車輛、冷庫、冷藏銷售設備等方面。
第十條 改造後的豆製品生產企業管制作業區使用面積、產品預包裝和冷藏要求應當滿足:
(一)管制作業區(包括大豆預處理區、製漿區、加工處理區、內包裝材料準備區、緩衝區、最終半成品冷卻及貯存區、內包裝室和灌裝室)使用面積不少於500平方米。
(二)豆製品應當採用預包裝形式,板豆腐應當採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包裝材料和容器進行包裝(如使用一次性無紡布進行遮蓋包裝)。板豆腐以外的其他豆製品要求密封包裝。
包裝出廠的豆製品應當具有標籤標識,不便加貼標籤的可用吊牌明示。標籤上至少應標明以下內容:食品名稱,規格,淨含量,生產日期,配料表,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保質期,產品標準代號,貯存條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生產許可證編號,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必須標明的其他事項等。
(三)須低溫貯運的豆製品為:豆腐、豆漿和豆腐腦。其他豆製品品種企業可視保質的需要選擇低溫貯運或常溫貯運。鼓勵企業對所有的產品實行冷鏈化管理。
生產須低溫貯運豆製品的生產加工企業,在其生產場所內必須配備相應的冷庫,運輸時應當使用密閉專用的冷藏車輛;生產場所的冷藏溫度要求為0℃—4℃,運輸過程的冷藏溫度要求為10℃以下。允許企業租用冷藏運輸車輛,但租賃契約的期限不得少於半年。
第十一條 豆製品經營單位應當配置相應的冷藏銷售設施,確保豆製品在流通環節達到冷藏溫度要求。
第十二條 鼓勵農貿市場通過檔位改造或門店調整(以下簡稱檔位改造)將豆製品由攤檔式經營改為門店式經營。實施檔位改造後豆製品門店須達到以下標準:
(一)豆製品門店不與活禽區、水產品區相鄰,不靠近市場垃圾站或場內清運站,門店實際使用面積不低於6平方米。
(二)地面鋪設防滑磚,天花塗刷具備較好防潮、防污性能的塗料,牆面貼瓷磚到頂,店內台面使用不鏽鋼、釉面磚或拋光磚鋪設。
(三)店內配置紫外線殺菌燈及防蚊、防蠅、防塵設施,配置符合要求的冷藏銷售設施。
第十三條 各農貿市場內豆製品經營門店、攤檔配置的冷藏銷售設施應統一樣式、統一布置,並達到以下標準:
(一)豆製品店(檔)售貨前台至少配置一台具有展示功能的臥式冷藏櫃。
(二)豆製品店(檔)存貨區域至少配置一台具有儲存功能的臥式或立式冷藏櫃。
(三)每個豆製品店(檔)配置的冷藏櫃容積總量須滿足日常正常的銷售、儲藏需求。
第十四條 納入補貼範圍的豆製品生產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規定》實施前已依法設立的本市非發酵性豆製品生產企業。
(二)企業生產經營《規定》所稱的非發酵性豆製品,包括豆腐、豆漿、豆腐乾、油豆腐、乾豆腐、腐竹、油劃方、豆腐腦等。
(三)對管制作業區使用面積、產品預包裝和冷藏要求不符合《規定》的,豆製品生產企業須在2009年7月31日前完成改正使之符合要求。
第十五條 納入補貼範圍的豆製品經營單位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本市依法設立的農貿市場(含農產品批發市場,下同)。
(二)農貿市場內設有銷售《規定》所要求低溫貯運的豆製品的店檔。
(三)農貿市場開辦單位配置了符合《規定》要求以及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標準的冷藏銷售設備,無償供場內豆製品經營戶專門用於銷售豆製品;實施了豆製品檔位改造的農貿市場,改造後的豆製品門店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標準。

第四章 補貼標準

第十六條 豆製品生產企業限期改造補貼標準:
(一)對企業改造後增加的管制作業區使用面積,按200元/平方米的標準予以補貼。每家企業增加的管制作業區使用面積最多補貼200平方米。
(二)對企業改造後增加的包裝設備和生產設備,按增加設備總價的8%予以補貼。每家企業增加的包裝設備和生產設備最多補貼20萬元。
(三)對企業改造後增加的貯運設備,包括自購專用冷藏配送車輛和冷庫予以補貼。
企業購置專用冷藏配送車輛並在本市上牌的,補助標準:0.8噸以上1.2噸以下的,每輛補助3萬元;1.2噸以上1.8噸以下的,每輛補助5萬元;1.8噸以上的,每輛補助6萬元。每家企業補貼的車輛數目最多不超過4台。
企業配置的冷庫,以平均1個50立方米冷庫造價4萬元為標準,按增加容量總價的8%予以補貼。
(四)鼓勵豆製品生產企業直接在本市超市和農貿市場設立自有品牌豆製品冷藏銷售專櫃,由政府按自購冷藏專櫃款給予8%補貼。每家企業補貼的冷藏銷售專櫃最多不超過10個。
第十七條 豆製品經營單位限期改造補貼標準:
(一)農貿市場實施豆製品檔位改造後豆製品門店符合本辦法要求標準的,按檔位改造後的豆製品門店實際使用面積大小給予相應補貼。其中,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改造的,每平方米補貼200元;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完成改造的,每平方米補貼100元。
(二)農貿市場開辦單位購置冷藏銷售設備(按容積1000L左右的標準配置)無償供場內豆製品經營戶專門用於銷售豆製品的,按其購置冷藏銷售設備的款項給予相應比例的補貼。其中,2010年6月30日前購置配備使用的,補貼80%,最高不超過10000元/戶;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購置配備使用的,補貼40%,最高不超過5000元/戶。

第五章 補貼的申報和審批

第十八條 豆製品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造補貼按以下程式申報和發放:
(一)聯合通告。
市市場監管局和市財政委應當聯合公開發布豆製品生產企業限期改造補貼申報通告,市市場監管局各分局和區財政部門應當聯合公開發布豆製品經營單位限期改造補貼申報通告。
(二)自願報名。
符合豆製品生產企業限期改造補貼的企業自願向市市場監管局申請報名並提交材料。
符合豆製品經營單位限期改造補貼的單位自願向所在轄區市市場監管分局申請報名並提交材料。
(三)資格初審。
由豆製品生產企業所在轄區的市市場監管局各分局聯合市市場監管局許可審查中心,對申報的豆製品生產企業的資質、條件、材料等進行核實,並出具初步審核意見。
由豆製品經營單位所在轄區的市市場監管局各分局對申報的豆製品經營者的資質、條件、材料等進行核實,並出具初步審核意見。
(四)聯合會審。
市市場監管局牽頭,由市科工貿信委、衛生人口計生委、食品行業協會等部門、專業機構人員和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員代表一起組成評審小組,對通過初審的豆製品生產企業進行現場考評(現場考評工作實行組長負責制),並做出明確的評審結論。
由市市場監管局各分局牽頭,會同所在區工貿、食安辦等部門組成聯合評審小組(市光明新區和坪山新區則由相應職能的機構組成),對轄區內通過初審的豆製品經營單位進行現場考評(現場考評工作實行組長負責制),並做出明確的評審結論,並將評審通過的經營單位名單報送市市場監管局備案及公示。
(五)名單公示。
對通過評審的豆製品生產經營單位名單在市市場監管局網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7個工作日。
(六)發放補貼。
市、區財政部門落實對豆製品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造的補貼政策,並負責撥付補貼資金。
第十九條 申報豆製品生產企業限期改造補貼的,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申請書和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二)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1份,驗原件)。
(三)企業生產經營場地的合法使用證明(生產經營場地為租賃的,提交經房屋租賃部門登記或者備案的租賃契約;場地為自有的,提交房屋產權證明)(複印件1份,驗原件)。
(四)企業改造前和改造後的生產場所布局總平面圖(複印件1份,驗原件)。
(五)改造前和改造後的設備設施(含衛生設施)布局平面圖(複印件1份,驗原件)。
(六)改造增加的包裝設備和生產設備購置發票(複印件1份,驗原件)。
(七)冷藏車購置發票、行車證(複印件1份,驗原件)。
(八)冷庫購置發票(複印件1份,驗原件)。
(九)冷藏銷售專櫃購置發票(複印件1份,驗原件)。
(十)所在超市或農貿市場管理部門出具的冷藏銷售專櫃專用證明(原件1份)。
(十一)與所在超市或農貿市場管理部門簽訂的協定或契約(複印件1份,驗原件)。
第二十條 申報豆製品經營單位限期改造補貼的,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申請書和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二)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1份,驗原件)。
(三)農貿市場豆製品店面布局平面圖。
(四)冷藏設備購置發票(複印件1份,驗原件,發票抬頭必須與申請企業名稱一致)。
(五)冷藏設備使用承諾書(內容應包括承諾冷藏設備不挪作他用、農貿市場開辦單位不向場內豆製品經營戶收取或變相收取設備使用費用等)。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獲得補貼資金支持的單位應切實加強資金和專用設備(設施)的管理,並自覺接受財政、審計、市場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檢查。專用設備(設施)必須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條 農貿市場開辦單位應加強對場內豆製品店檔冷藏銷售設施的使用監督和保管,對因保管不當導致獲得補貼的冷藏銷售設施丟失的,市場開辦單位應及時自行購置配備相同標準的冷藏銷售設施,並不得重新申請補貼。
第二十三條 對存在下列行為的豆製品生產經營單位,由市市場監管局負責追回已經取得的補貼資金並上交市(區)財政;市市場監管局將取消其申請資格,並在市市場監管局網站上予以通報。
(一)利用虛假材料和憑證騙取補貼資金的。
(二)同一項目重複申報補貼的。
(三)違反豆製品專用設備(設施)如冷藏配送車輛、冷庫、冷藏銷售設施等的使用原則,在取得補貼資金後5年內擅自變賣或改變專用設備(設施)使用範圍的。
(四)違反本辦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 豆製品生產經營單位人員嚴重違反本辦法構成犯罪的,提交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能按規定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國家公職人員,依法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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