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街道辦事處工作規定

《深圳市街道辦事處工作規定》已經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市人民政府第四十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規定信息

【發布單位】81908
【發布文號】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號
【發布日期】1993-01-25
【生效日期】1993-01-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8號)

規定內容

《深圳市街道辦事處工作規定》已經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市人民政府第四十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厲有為
一九九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深圳市街道辦事處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深圳市街道辦事處的建設,密切政府與居民的聯繫,加強城市建設和城市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街道辦事處是市轄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受區人民政府領導,行使區人民政府賦予的職權。

第三條街道辦事處管理區域的劃分,應根據城市自然條件、居民居住狀況,按照便於聯繫居民和開展工作的原則設立。轄區人口一般以四至六萬人為宜。

第四條街道辦事處的設立、合併、撤銷及變更管理區域界線,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條市、區規劃部門應把街道辦事處建設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

第二章 職責許可權

第六條街道辦事處應抓好社區文化建設,開展文明街道、文明單位、文明樓院建設活動,破除封建迷信,移風易俗,組織居民開展經常性的文化、體育活動。

第七條街道辦事處應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的計畫生育、治安、民政、城建、房管、工商、稅務、物價、防空、防火、防風、防汛、防震、搶險救災、住房改造、居民遷移等工作。

第八條街道辦事處應發動民眾開展愛國衛生運動,綠化、美化、淨化城市環境,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環境衛生、環境保護工作。

第九條街道辦事處應做好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工作,加強對違法青少年的幫教轉化,保護老人、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街道辦事處應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優撫安置、社會救濟、婚姻登記管理、殯葬改革、殘疾人就業等項民政工作;辦好託兒所、幼稚園、老人和青少年活動中心,積極開展便民利民的社區服務和社區教育工作。

第十一條街道辦事處應協助勞動部門做好待業人員的管理、勞動就業推薦工作;協助武裝部門、徵兵機構做好公民服兵役工作。

第十二條街道辦事處應指導、支持、幫助居民委員會加強思想、組織、制度建設,定期開展先進居民委員會的評比、表彰活動,向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時反映居民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第十三條街道辦事處可召集轄區內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的負責人開會,協調解決本轄區內的行政管理和社會服務方面的問題。

第十四條街道辦事處可檢查、督促轄區內公安派出所、稅務所、工商行政管理所、房屋管理所、學校、醫院等單位的社會服務工作,必要時還可會同有關單位的主管部門下達有關社會服務方面的任務。

第十五條街道辦事處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的規定,扶持並發展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創造條件,發展街道經濟。在保障企業自主權的前提下,做好本轄區內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的規劃、協調工作。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街道辦事處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第十七條街道辦事處建立主任辦公會議制度,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涉及街道的重大問題,必須提交主任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八條街道辦事處建立居民代表會議制度。居民代表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街道辦事處應向居民代表報告工作,聽取意見,接受監督,共商轄區內大事。
居民代表名額及居民代表的產生辦法,由街道辦事處按實際情況確定,報所在區民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與政府部門的關係

第十九條市、區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不得直接向街道辦事處下達任務,確需街道辦事處協助完成的任務,應由市或區人民政府布置下達。

第二十條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根據工作需要,並分別報經市或區人民政府批准,可在街道辦事處設立派駐機構。派駐機構應尊重街道辦事處的職權,接受街道辦事處的協調,支持街道辦事處的工作。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市民政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規定製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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