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範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公告活動,增強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因行使行政管理職能而向社會發布規章、規範性檔案、行政措施和政務信息,適用本規定。
具體行政行為、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機關內部管理活動不適用本規定。
法律、法規對政府公告活動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第二條中部分術語定義如下:
(一)市政府“工作部門”包括市政府組織部門、直屬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依法行使市政府行政管理職能的機構;
(二)“規範性檔案”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機關的命令、決定,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制定,規範行政管理事務,具有普遍約束力,且生效時間超過六個月的檔案;
(三)“行政措施”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為履行行政管理職能,就具體行政事務而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但生效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檔案;
(四)“政務信息”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向社會發布的有關政府管理活動信息。
第四條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發布規章、規範性檔案、行政措施和政務信息應當採取規定的形式,讓與該檔案、措施和信息有利害關係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知悉。
針對確定管理相對人發布的行政措施,必要時,發布機關應當將該行政措施的內容以適當的方式讓每一個相對人知悉。
第五條 政府公告通過以下形式發布:
(一)《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報》(以下簡稱《市政論公報》);
(二)《深圳特區報》、《深圳商報》和《深圳信息網》(域名為www.sz.gov.cn,下同);
(三)深圳電視台、深圳有線電視台、深圳廣播電台和市政府工作部門網站;
(四)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舉行的新聞發布會;
(五)能夠讓行政管理相對人及時知悉的其他適當方式。
第六條 下列檔案以《市政府公報》為法定載體,在《市政府公報》上全文發布:
(一)市政府規章;
(二)以市政府名義或者以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制定的規範性檔案;
(三)市政府制定的行政措施;
(四)市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
除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情形之外,上述檔案未在《市政府公報》上發布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條 在特殊情況下,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規範性檔案和行政措施需要即時施行的,可以在《深圳特區報》或者《深圳商報》和《深圳信息網》上先行發布,但應當在發布之後的最近一期《市政府公報》上全文刊登。
第八條 市政府規章、市政府發布的重要規範性檔案在《市政府公報》發布後,還應當在《深圳特區報》或者《深圳商報》和《深圳信息網》上全文刊登。
第九條 市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與廣大企業和市民切身利益有密切關係的規範性檔案和重要行政措施,應當在《深圳特區報》或者《深圳商報》和《深圳信息網》上刊登全文或摘要。未刊登全文的,應當在《市政府公報》上刊登全文。
第十條 依照本規定發布規章、規範性檔案和行政措施的,發布機關應當在檔案中規定具體生效日期。但該日期應當是發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之後。
規章、規範性檔案和行政措施沒有規定生效日期或者規定從發布之日起施行的,以實際公布之日為生效起始日期。
第十一條 《市政府公報》刊登的規章、規範性檔案和行政措施文本為標準文本。
行政機關在發布公文、行政複議和訴訟中引用上述檔案時,應當引用《市政府公報》刊登的標準檔案,並說明該檔案在《市政府公報》的具體位置。
第十二條 未在《市政府公報》上刊登,但在《深圳特區報》或者《深圳商報》上全文發布的行政措施,以《深圳特區報》或者《深圳商報》刊登的文本為標準文本。
以本規定第五條第(三)、(四)、(五)項規定的方式發布行政措施的,應當製作適當格式檔案作為備案和歸檔使用,並以該檔案為標準文本。
第十三條 《深圳特區報》、《深圳商報》和《深圳信息網》應當按發布機關的要求及時刊登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檔案。
需要統一在《深圳特區報》或者《深圳商報》和《深圳信息網》刊登的檔案和信息,由市政府秘書長或者其授權的人員簽署刊登通知。
第十四條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和第九條規定發布檔案和決定時,可以印製適量格式檔案作為備案和歸檔使用。
第十五條 除發布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檔案之外,《市政府公報》還應當刊登下列檔案和資料:
(一)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的法規,市政府工作報告,深圳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市財政預(決)算報告和決議;
(二)市政府工作部門年度工作計畫和工作報告摘要;
(三)市政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四)市政府秘書長認為應當刊登的檔案和信息;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刊登的其他檔案和信息。
第十六條 在《市政府公報》上發布或者刊登的市政府工作部門的規範性檔案和行政措施,發布機關在提請市政府辦公廳發布或者刊登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請發布或者刊登的公函;
(二)規範性檔案和行政措施的格式文本;
(三)市法制部門對規範性檔案的審查意見。
第十七條 《深圳信息網》和其他政府網站發布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檔案時,由發布機關提供標準文本。
第十八條 設立《市政府公報》編輯委員會,管理《市政府公報》編輯和發行工作。
設立《市政府公報》編輯室為《市政府公報》編輯委員會的辦事機構,由市政府辦公廳管理。
第十九條 《市政府公報》每周發行一期。必要時,可以不定期發布。
《市政府公報》可以分專業、年度和其他類型出版專輯。
第二十條 市、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工作部門以及其他由市、市財政全額撥款的單位應當為其單位領導、業務處(科)室及其負責人、視窗工作人員配備《市政府公報》。
第二十一條 《市政府公報》發行實行免費傳送和按成本價格出售的方式。
免費傳送的範圍為:
(一)市政府工作部門,各區、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門委員會及其工作機構,政協深圳市委員會及其工作機構;
(三)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政協深圳市委員會委員;
(四)公共圖書館;
(五)市政府辦公廳決定傳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其他單位以及個人需要《市政府公報》的,可以從《市政府公報》編輯室或其指定的發行點以成本價格購買。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需要《市政府公報》中某一個或多個檔案的複印件時,下列機構應當提供複印服務,並可收取複印成本費用:
(一)《市政府公報》編輯室;
(二)市政府工作部門中負責辦理審批、核准和登記的機構;
(三)公共圖書館。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發布的檔案不具有執行效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此作為依據行使權利或者要求他人履行義務。
執行違反本規定發布的檔案,應當追究執行機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二00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