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傳、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發揮統戰性職能,代表轄區工商界與民主黨派一起參政議政。
(二)組織轄區工商企業界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團結工商界人士誠守信用,自覺遵守國家的法令、政策,引導工商界人士愛國、敬業、守法,履行工商企業應盡的社會責任。
(三)負責轄區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建設、黨員教育和黨員發展工作,組織好非公有制企業黨員的活動。組織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開展工會、共青團和婦女等群團組織的工作。
(四)協調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與工商企業的關係,協調行業商會之間、企業之間的經濟關係,努力營造優良的投資經營環境,促進轄區經濟發展。
(五)反映工商企業界和經濟人士的意見、要求,維護工商企業界和經濟人士的合法權益。
(六)協助政府管理非公有制企業,幫助工商企業改善管理及經營機制,規範經營行為。積極參與區委、區政府開展的有關工商企業發展專題調研。
(七)加強與境內外工商社團和工商界人士的聯繫,協助政府及其職能部門開展招商引資,技術改造和人才引進工作,促進轄區企業數不斷增加,推動企業發展壯大。
(八)受政府委託或批准,組織工商企業開展有關經濟貿易交流和合作活動;為工商企業開展國內國外經貿合作牽線搭橋,為企業提供服務。 (九)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管理非公有制企業人員專業技術資格(職稱)評定工作;審查會員企業出國(境)等商務活動並為其出具證明。
(十)條件成熟時,組建轄區行業商業(協會)、同業商會,並指導他們開展工作。
(十一)積極協助區委統戰部推薦工商界代表人士參政議政,為羅湖社會和經濟發展出謀獻策。
(十二)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