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羅湖區民政局

(二十一)負責指導全區社會工作者開展專業社會服務。 (二十二)負責組織對社會工作人才的教育培訓工作。 (二十三)負責對社會工作人才隊伍的考核與監督管理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擬定本區有關政策和民政事業發展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區社團的登記、管理工作;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三)負責全區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四)承擔區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開展雙擁創建活動,表彰和推薦雙擁先進單位。
(五)負責擁軍優屬工作,負責各類優撫對象及轄區應徵服現役軍人的優待、撫恤、醫療補助、困難救濟的審批;負責革命烈士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革命烈士、因公犧牲、病故軍人家屬的撫恤工作。
(六)承擔區接待安置復員退伍軍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負責軍隊移交地方管理的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軍隊落實政策退職人員、軍隊復員幹部、轉業士官、退伍義務兵、殘疾軍人的接收安置和服務管理工作;負責革命烈士、因公犧牲、病故軍人遺屬的異地接收安置和撫恤工作。
(七)負責因戰、因公傷殘人員等級評定和重新評定殘情等級的審核、報批和撫恤工作。
(八)負責社區建設工作,制訂全區社區建設發展規劃和工作計畫;組織制訂社區建設的政策和措施,協調解決社區建設中的重大問題。
(九)負責指導社區居委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指導街道、社區的政務公開工作。
(十)協調指導社區工作站依法履行職責,加強社區工作隊伍建設,制定崗位職責和組織指導社區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指導協調開展社區服務工作;組織實施社區建設評先表彰工作。
(十一)負責全區行政區劃工作;負責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的審核、報批工作。
(十二)組織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負責老年人、孤兒、棄嬰(童)、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的救助工作;負責對轄區內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
(十三)負責對社會福利機構的審批、管理、監督和檢查工作;負責本區社會福利基金的籌集管理和社會福利獎券的銷售管理;負責對社會福利性募捐義演的管理;負責收養登記管理工作。
(十四)組織協調救災救濟工作;負責經常性社會捐助接收機構的管理和救災捐贈物品的接收、管理、分配工作;負責本區突發事故中受災民眾的安置、轉移工作。
(十五)負責收養登記管理工作。
(十六)負責婚姻登記(包括涉外婚姻)的管理工作。
(十七)負責殯葬改革和殯葬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
(十八)負責局機關財務管理和民政事業費的內部審計工作;負責福利資金的管理、監督、使用、劃撥工作。
(十九)承擔區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工作。
(二十) 負責制訂全區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及社會工作發展規劃,建立相關工作制度。
(二十一)負責指導全區社會工作者開展專業社會服務。
(二十二)負責組織對社會工作人才的教育培訓工作。
(二十三)負責對社會工作人才隊伍的考核與監督管理工作。
(二十四)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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