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綠道管理辦法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綠道建設和管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建設生態文明城市和宜居城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綠道,是指以綠化為特徵,串聯成網,供市民休閒遊憩、運動健身的慢行道路。綠道分為下列三種類型:
(一)省立綠道,是指納入廣東省綠道總體規劃,連線城市與城市,對區域生態綠地保護和生態網路體系建設具有重要影響的綠道;
(二)城市綠道,是指連線市域主要節點並與省立綠道相連通的綠道;
(三)社區綠道,是指連線社區公園、街頭綠地,主要為附近居民服務的綠道。
綠道類型劃定後,綠道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並在綠道顯著位置予以標識。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省立綠道、城市綠道及其控制區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
社區綠道的管理依照現行綠化和道路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市規劃國土部門應當將社區綠道納入綠道專項規劃。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綠道控制區,是指沿綠道路沿外側,劃定一定範圍並加以管理和保護的區域。
省立綠道和城市綠道應當劃定綠道控制區。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綠道管理,是指對綠道及其控制區內綠化、路面、標識、服務設施的管理。
第六條 市規劃國土部門負責編制全市綠道專項規劃及省立綠道修建性詳細規劃。
市人居環境部門統籌全市綠道規劃建設工作,組織制定綠道建設總體實施方案,開展綠道建設工作的檢查監督、情況通報,協調解決綠道建設中的重大問題。
市城市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全市綠道的管理,負責省立綠道的建設,對各區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下同)綠道管理部門開展綠道建設和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考核。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交通運輸、水務、文體旅遊、農業、口岸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綠道建設、管理和運營工作。
第七條 各區政府應當明確綠道管理部門,承擔轄區內城市綠道和社區綠道的建設,負責轄區內綠道的管理工作。
第八條 綠道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分期建設、屬地管理、專項考核的原則。
第九條 綠道建設和管理經費由市、區財政按照職責分工予以保障。鼓勵社會和個人通過各種捐助形式參與綠道建設和管理。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綠道及其附屬設施的義務,對破壞綠道及其附屬設施和影響綠道安全的行為有權勸阻、投訴。

規劃

第十一條 綠道專項規劃由市規劃國土部門組織編制,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二條 綠道專項規劃應當依託現有的山體、水系、綠地等自然環境,與公園、風景名勝區、歷史古蹟、文體旅遊設施、居民聚居點等相連通,發揮綠道連通自然生態和歷史人文節點的作用。
綠道應當互相連通,形成結構合理、銜接有序的綠道網路。
綠道網路應當與公共運輸網路相銜接,完善交通換乘系統,提高綠道的可達性。
第十三條 市規劃國土部門應當結合我市基本生態控制線管理要求,劃定省立綠道、城市綠道的控制區,並向社會公開。
第十四條 因重大項目建設、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生態保護需要,確需對綠道及其控制區規划進行局部調整的,由市規劃國土部門按照規定程式批准。
經批准調整綠道及其控制區規劃的,不得破壞綠道的連通性。
第十五條 綠道控制區內只能規劃建設以下基本綠道配套設施:
(一)交通銜接設施:銜接設施、停車設施;
(二)服務設施:管理設施、提供飲料食品和腳踏車租賃服務的驛站、遊憩設施、科普教育設施、安全保障設施、環境衛生設施;
(三)基礎設施:水、電、燃氣、通訊、防災等設施;
(四)標識系統:指路標誌、警示標誌及其他標誌。
第十六條 綠道控制區內禁止規劃建設以下項目和設施:
(一)經營類城市建設項目:房地產開發、大中型商業設施、賓館、工廠、倉儲等;
(二)污染綠道環境項目:餐飲服務設施、油庫及堆場等;
(三)其他與綠道建設和養護無關的臨時建(構)築物。
第十七條 綠道控制區內已建合法建(構)築物,不得擅自改建和擴建。

建設

第十八條 綠道建設應當按照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標識的原則進行。
市規劃國土部門應當制定綠道建設技術指引,規範全市綠道建設。
第十九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省立綠道建設,交通運輸、水務等部門負責各自職責範圍內的綠道建設,其他綠道建設由各區綠道管理部門按屬地原則負責。
各綠道建設單位應當定期向市城市管理部門報告綠道建設項目進展情況,並接受其監督、檢查。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實行綠道信息資源共享,及時向市規劃國土部門、市人居環境部門及各區綠道管理部門通報綠道建設情況。
第二十條 綠道建設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設計、施工、監理的技術標準和規範,並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二十一條 綠道建設堅持生態優先原則,保護原有生態景觀和人文景觀,推廣綠色建材、節能環保材料和建築廢棄物再生產品的使用,採用可再生能源,配建雨水收集系統。

管理和維護

第二十二條 綠道管理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各區綠道管理部門負責;與道路重合的綠道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道路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管理。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統一的綠道管理維護技術指引和管理維護考評細則,統一全市綠道管理維護標準,加強對各區綠道管理維護工作的檢查、考評和監管。
各區綠道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轄區綠道的監管、巡查,及時發現和處理綠道維護和運營中的問題,確保綠道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條 綠道維護及運營實行政府監管和市場化、專業化運作相結合的方式。
各區綠道管理部門可以將綠道委託給產權單位維護及運營,也可以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維護及運營單位。
綠道維護及運營單位應當保持綠道及設施完好。
第二十四條 市規劃國土部門在編制、調整綠道及其控制區規劃之前,應當將相關事項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於10個工作日。
第二十五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綠道信息查詢系統,方便市民登錄網站獲取相關信息。
各區綠道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綠道使用指南和宣傳手冊,介紹綠道的線路、開放時間、活動安排和注意事項。
第二十六條 省立綠道和城市綠道禁止機動車、電動腳踏車行駛。但相關部門可以根據綠道管理實際需要,劃定機動車、電動腳踏車通行路段、通行時段並設定配套道路標識,允許因管理養護或者其他需要的機動車、電動腳踏車行駛。
在綠道上設定前款道路標識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門徵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後設定並維護。但在與道路重合的綠道上設定前款道路標識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徵求市城市管理部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後設定並維護。
第二十七條 步行道和腳踏車道分開設定的綠道,行人和腳踏車應當各行其道。步行道和腳踏車道合併設定的綠道,腳踏車應當控制行駛速度,避讓行人。
腳踏車協會等社會組織可以制定腳踏車騎行準則,引導、規範腳踏車騎行者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綠道。確因城市建設需要臨時占用、挖掘綠道的,依綠化管理法規和規章規定,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臨時占用、挖掘綠道的行政許可,辦理時限為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
申請臨時占用、挖掘綠道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期滿後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臨時占用、挖掘與道路重合的綠道的,應當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並依道路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禁止占用綠道從事經營活動。
第三十條 綠道及控制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破壞綠道設施;
(二)堆放物品或者傾倒、排放污水、垃圾、渣土及其他廢棄物;
(三)養殖禽畜;
(四)生火、燒烤、燃放煙花爆竹、施放孔明燈;
(五)挖沙、採石、取土。
第三十一條 鼓勵社會公眾、企業通過公益植樹、認捐、認養、認管和志願者行動等多種形式,參與綠道管理與維護。
對於通過捐贈形式參與綠道維護的企業,可以在綠道設施上冠名或者增加企業標識和宣傳語。具體辦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罰則

第三十二條 相關綠道管理部門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主要責任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
(一)未依照法定程式和許可權調整綠道及其控制區規劃的;
(二)未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
(三)未依法提供便民服務的;
(四)其他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綠道維護及運營單位未能保持綠道及設施完好的,應當自接到城市管理部門通知之日起3日內組織修復;逾期未組織修復的,每逾期1日處1000元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電動腳踏車在綠道禁行區間和禁行時段行駛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批准擅自占用、挖掘綠道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規定,臨時占用、挖掘綠道超過規定期限未恢復原狀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四款規定,未經批准擅自占用、挖掘與道路重合的綠道的,按照道路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占用綠道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按所占用綠道面積處以每平方米1000元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00元罰款;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罰款。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未規定的在綠道及其控制區內有其他違反市容環衛、綠化、道路和規劃管理的行為,依照市容環衛、綠化、道路和規劃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處罰。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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