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區華強北商會

第十五條 第二十條 第四十條

商會簡介

華強北商會的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憲法,遵守國家、廣東省和深圳市頒布的各項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發揮會員和政府間的橋樑鈕帶作用,促進華強北的繁榮和發展,為華強北各行業的生產經營培育良好的市場環境。
華強北商會的主要職能:
一、宣傳貫徹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令法規,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全方位地為各行業做好服務工作;
二、開展調查研究,向政府相關部門提出有關行業發展的政策意見和立法建議;
三、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協調會員企業間的關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維護商圈營商環境;
四、為企業提供有利於其經營的諮詢和服務;
五、開展各種形式的培訓和研討活動;
六、舉辦相關的展覽會、展示會、博覽會;
七、通過會刊、網站及相關書籍的編輯出版,加強各行業內外的信息交流與合作;
八、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幫助企業拓展對內,對外經營渠道;
九、開展行業與社會公益活動;
十、為商圈文化建設與文化交流服務;
十一、開展與會員企業之間的聯誼活動,聯絡感情,增進共識;
十二、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之事項。

商會章程

(2004年12月3日深圳市福田區華強北商會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深圳市福田區華強北商會。
英文名:Huaqiangbei Chamber Of Commerce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縮 寫:HCC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是由華強北(含華強南區域)商家業主、社會團體及個人自願組成的,經由福田區民政局核准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贏利性質的區域性民間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憲法,遵守國家、廣東省和深圳市頒布的各項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發揮會員和政府間的橋樑鈕帶作用,促進華強北的繁榮和發展,為華強北各行業的生產經營培育良好的市場環境。
第四條 本團體堅持自願入會、自選領導、自聘人員、自籌經費和自理會費的組織原則,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我約束及自我教育的辦會方針。
第五條 本團體為深圳市福田區總商會(工商聯)團體會員單位,受深圳市福田區總商會和社團登記機關(深圳市福田區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深圳市福田區總商會(工商聯)。
第七條 本團體的地址設在深圳市福田區華強北賽格科技園三棟西八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團體業務範圍:為華強北區域商家搭建聯繫交流平台,以服務會員、宣傳各項政策法規、協調關係、互通信息、優勢互補、共謀發展為主要職責,具體業務工作範圍包括:
一、宣傳貫徹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令法規,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全方位地為各行業做好服務工作;
二、開展調查研究,向政府相關部門提出有關行業發展的政策意見和立法建議;
三、進行各行業內的統計,收集整理髮布行業信息;
四、協調各行業與相關產業的關係,加強行業內外的信息交流與合作,保護行業安全;
五、制定行規、行約,加強行業自律;
六、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協調會員企業之間的關係;
七、引進和推廣先進管理技術和方法,為企業提供各種形式的諮詢和服務;
八、開展各種形式的培訓和研討活動;
九、舉辦相關的展覽會、展示會、博覽會;
十、通過會刊、網站及相關書籍的編輯出版,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十一、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二、開展行業與社會公益活動;
十三、為企業文化建設與文化交流服務;
十四、引導開展會員企業之間的聯誼活動,聯絡感情,增進共識;
十五、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之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團體會員種類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凡承認本章程、履行會員義務的企業、團體和個人,可申請為本會會員。單位會員是指具有一定經營規模和良好經營業績的相關企業及社會團體;個人會員是指從事相關行政管理人員、企業管理人員、專家學者及相關人士。
第十條 本團體直屬會員的發展重點是華強北區域內最具影響力和代表性的企業。
第十一條 申請加入團體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並遵守本團體章程;
二、自願提出申請;
三、按期繳納會費;
四、積極參加團體活動。
第十二條 加入團體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會員以接到團體批准入會通知之日起,即成為本團體會員;
四、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三條 會員可享有的權利:
一、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會員可向本團體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對本團體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三、享受本團體提供的各項服務的優先權(包括享有本團體編輯的報刊、信息、技術等資料及各種服務);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五、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會員有權要求本團體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會員的義務:
一、 遵守執行本團體章程,執行本團體決議和決定;
二、 維護本團體聲譽和合法權益;
三、 承擔本團體委託的任務;
四、 按時交納會費;
五、 及時準確的提供團體需要的信息和資料;
六、 及時向團體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七、 保守本團體的秘密;
八、 維護本團體會員之間的團結。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嚴重違反本團體章程,損害團體名譽的,經常務理事會討論批准予以除名並取消會籍,對取消會籍和除名的會員,將收回會員證並在團體內部進行通報。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團體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商會章程;
二、審議並通過常務理事會工作報告;
三、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研究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由會員大會民主選舉產生。選舉辦法需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理事人選,應有代表性而實際獨立存在的會員中產生。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凡非法定代表人作為候選人,應具有法定代表人授權的合法手續。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並由會長提名,決定聘任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會務工作和財務收支情況;
五、決定會員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區域內的行業商會組織;
七、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常務理事會的變更和增補;
十一、決定本團體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常務理事會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至少半年召開一次。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的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對本團體工作有熱情並具有奉獻精神,在業務領域有較大的影響;
三、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和刑事處罰的;
五、秘書長為專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三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理事長)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擔任。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由會長(理事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須由副會長(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會長(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提名秘書長及直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秘書處專職人員的聘用;
五、 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六、 其他必須由會長行使的職權;
第三十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會員會費繳納、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等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設立深圳市華強北商會會費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負責人由華強北商會法定代表人擔任。管理委員會對會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期限終止和清算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深圳市福田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並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生效。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深圳市福田區華強北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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