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管理辦法

為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實現城市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實現城市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包括餐廚垃圾、建築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及其他垃圾。

餐廚垃圾、建築垃圾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導、屬地管理、公眾參與、市場運作、社會監督的原則。

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理。

第五條 本市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推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區人民政府(含新區管委會,下同)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工作,建立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

街道辦事處負責具體落實所轄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工作。

第六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是全市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工作的主管部門,組織制訂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管理目標,負責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工作的組織推進、檢查指導和監督考核。

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七條 經貿信息部門負責可回收物綜合利用的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部門負責有害垃圾處理的監督管理。

住房和建設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義務。

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本辦法規定,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工作。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履行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義務,共同維護良好的城市環境。

第九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違法行為舉報、投訴的方式、處理流程和時限,依法處理舉報和投訴,並反饋結果。第二章 分類標準和分類投放

第十條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標準分為三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可循環利用和資源化利用的廢紙、廢塑膠、廢玻璃、廢金屬、廢棄織物、廢棄電子產品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應當專門處置的廢電池、廢燈管、棄置藥品、廢殺蟲劑、廢油漆、廢日用化學品、廢水銀產品等;

(三)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之外的其他廢棄物。

鼓勵有處理條件的住宅區等場所將生活垃圾分為四類: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廚餘垃圾可以納入餐廚垃圾的收運、處理系統進行收運和處理。

市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生活垃圾管理實際,在充分徵求意見、科學論證的基礎上提出生活垃圾分類標準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經貿信息、環境保護部門制定生活垃圾的具體分類目錄,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黨政機關、駐深單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和生產場所,本單位為責任人。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責任人;單位自管的,本單位為責任人;

(二)住宅區,全體業主為責任人。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責任人;業主自行管理物業的,業主為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確定責任人;

(三)道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或者其委託的單位為責任人;

(四)機場、客運站、軌道交通以及旅遊、文化、體育、娛樂、商業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按照本條第二款規定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確定管理責任人。

第十二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規定設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並保持容器完好、整潔;

(二)公示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時間和地點;

(三)對分類投放工作進行指導,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予以勸告、制止;

(四)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管理台賬,記錄責任範圍內產生的生活垃圾種類、數量、運輸者、去向等情況,並定期向轄區街道辦事處報送數據;

(五)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規定的單位分類收集、運輸。

體育館、公園、電影院、音樂廳、圖書館、機場、客運站、捷運、火車站等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市政路燈照明設施管理單位,學校,醫院等,應當回收產生的廢燈管並交由符合規定的單位處理。

第十三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設定標準和分類標識,並向社會公布。

鼓勵有條件的果蔬集貿市場實行果蔬菜皮就地就近處理。

第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公示的時間、地點、方式等要求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丟棄、拋撒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可回收物應當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二)有害垃圾應當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給有害垃圾回收點;

(三)其他垃圾應當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五條 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家具等大件垃圾,應當妥善處理,並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分類投放。

第十六條 住宅區內的生活垃圾,實行定時定點相對集中分類投放。

前款規定的生活垃圾定時定點投放的具體時間和地點,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確定,並在住宅區內顯著位置公示告知。

第十七條 本市設立生活垃圾“資源回收日”,住宅區在“資源回收日”當天集中收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

“資源回收日”的實施辦法由市主管部門另行制定並公布。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契約時,應當約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要求及標準。

實行清掃保潔衛生外包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要求納入清掃保潔服務契約,並監督實施。第三章 分類收運和分類處理

第十九條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基礎設施的建設,做到生活垃圾收運規模運營和區域全覆蓋;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企業承擔生活垃圾處理服務,並向社會公布服務企業的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部門制定有害垃圾收集、運輸、貯存的技術規範,避免環境污染。

第二十一條 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運輸。禁止將已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

生活垃圾運輸車輛應當密閉、整潔、完好,標示明顯的生活垃圾分類標識。在運輸過程中,不得隨意傾倒、丟棄、堆放、遺漏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生活垃圾運輸車輛應當持證上路,主管部門、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應當加強對車輛的執法檢查。

第二十二條 分類收集、運輸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處理:

(一)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資源回收企業處理;

(二)有害垃圾交由符合規定的企業處理;

(三)其他垃圾按照規定採用焚燒、衛生填埋等方式處理。

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理生活垃圾,採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產生二次污染。

市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委託專業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對生活垃圾處理單位的運行情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二十三條 主管部門負責廢玻璃、廢塑膠等可回收物分類收集、運輸的監督管理。

經貿信息部門會同市主管部門、規劃國土、財政等部門,引導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或者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對可回收物進行回收處理。

第二十四條 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垃圾,應當優先採用焚燒方式處理。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生活垃圾焚燒設施建設和運營的監督管理,逐步降低衛生填埋的比例。第四章 促進措施

第二十五條 市場監管部門根據管理實際,制定產品及包裝物設計、生產的特區技術規範,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對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減少一次性包裝材料的使用。

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優先採購列入循環經濟產品政府採購目錄的產品,推行無紙化辦公。

餐飲經營單位應當引導消費者節約用餐,低碳消費。

第二十六條 鼓勵生產者、銷售者採取押金返還、以舊換新等措施對其生產、銷售的產品及包裝物進行回收、再利用。

第二十七條 鼓勵廢棄織物進行資源性回收再造。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在“深圳讀書月”活動中開展廢舊書籍贈與或者交換活動。

第二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工作納入“節能周”、“全國低碳日”等環保活動的宣傳內容,集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的宣傳推廣。

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宣傳教育計畫,會同相關部門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宣傳教育和培訓活動。

教育部門負責對全市中國小、幼稚園進行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知識教育,將分類和減量知識教育納入環保教育相關內容,組織開展校園系列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實踐活動。

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納入本單位職業培訓的內容。

第二十九條 婦聯、團委(義工聯)、工會、科協等人民團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特點,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宣傳教育,推動全社會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工作。

鼓勵、支持基金會等社會組織和個人積極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活動,主管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選擇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工作。

第三十條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制定本行業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督促會員單位落實工作方案的相關要求。

物業管理協會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有關要求納入物業服務企業評級考核或者物業管理示範住宅小區、優秀住宅小區評定的標準及評分細則。

第三十一條 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應當根據相關規定,適時在黃金時段或者顯著版面進行普及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知識的公益宣傳。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本市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管理的綜合考核制度,並將對相關部門、區人民政府的考核結果按規定程式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

第三十三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經貿信息、環境保護等部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計量稱重工作制度,逐步對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實行重量統計。

第三十四條 本市實行轄區生活垃圾限量排放制度,並適時將限量排放要求納入政府績效考核內容。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跨區域處理環境補償制度。產生生活垃圾的轄區跨區域處理生活垃圾的,遵循“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向生活垃圾處置導入區支付環境補償資金。重量統計信息作為支付生活垃圾跨區域處理環境補償資金的依據。

生活垃圾限量排放和跨區域處理環境補償的具體辦法,由市主管部門另行制訂,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五條 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全過程監管制度,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管理信息系統,定期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並與經貿信息、環境保護、住房和建設等部門實現信息共享。

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台賬,匯總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報送的相關數據,並按規定向區主管部門報送。

第三十六條 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經貿信息、環境保護、市場監管、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監督管理和執法工作的協調機制,定期通報情況,加強監管。

第三十七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社會監督員制度。

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選擇一定數量的社會監督員,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工作。社會監督員中應當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市民、志願者等。

社會監督員有權監督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的運行,督促單位和個人履行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義務,具體辦法由市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拒不履行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義務並被行政處罰的,主管部門、經貿信息、環境保護、市場監管、住房和建設等部門應當作不良行為記錄,並將記錄納入徵信系統。

對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社區、家庭和個人,可以給予表揚和獎勵,具體辦法由市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管理職責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罰款:

(一)未按規定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工作進行指導的,處3000元罰款;

(二)未公示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時間或者地點的,處2000元罰款;

(三)未記錄或者未如實記錄責任範圍內生活垃圾排放情況的,處2000元罰款;

(四)未按規定設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處3000元罰款;

(五)未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規定的單位分類收集、運輸的,處5000元罰款。

第四十一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未分類投放或者未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5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元罰款;對單位處1000元罰款。

個人受到罰款處罰的,可以申請參加主管部門安排的社會服務以抵扣罰款。

第四十二條 生活垃圾收集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混合收集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的,由主管部門處10000元罰款。

第四十三條 生活垃圾運輸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處以罰款:

(一)運輸車輛未標示明顯的生活垃圾分類標識的,處2000元罰款;

(二)運輸車輛未保持密閉、整潔、完好的,處3000元罰款;

(三)運輸車輛在運輸過程中隨意傾倒、丟棄、堆放、遺漏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的,處5000元罰款;

(四)混合運輸已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的,處10000元罰款。

第四十四條 生活垃圾處理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違法處理其他垃圾或者未採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產生二次污染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0000元罰款。累計處罰3次或者3次以上的,取消其生活垃圾處理資格。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生活垃圾處理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違法處理有害垃圾的,由環境保護部門依法處理。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經貿信息、環境保護、市場監管、住房和建設、教育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和本辦法要求,制定配套政策和標準。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廚餘垃圾,是指居民在家庭生活或者消費過程中產生的易腐性垃圾,包括剩菜剩飯、菜梆菜葉、瓜果皮核、廢棄食物、廢棄蔬菜、盆景植物、殘枝落葉等。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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