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獨生子女父母計畫生育獎勵辦法
為貫徹落實計畫生育基本國策,引導公民自覺實行計畫生育,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廣東省城鎮獨生子女父母計畫生育獎勵辦法》和《關於認真做好城鎮獨生子女父母計畫生育獎勵工作的通知》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從2009年1月1日起,具有深圳戶籍的獨生子女父母,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的,可享受每人每月由政府發放的獨生子女父母計畫生育獎勵金。
已享受退休金加發5%或退休時一次性計畫生育獎勵補助的,不再發給獨生子女父母計畫生育獎勵金。
獎勵標準為每人每月160元。該獎勵金不影響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獎勵金由區財政納入年度預算,由市財政通過體制安排。
凡符合獎勵條件的本市戶籍獨生子女父母,在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前2個月,向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工作站提出書面申請。社區工作站初審,報街道人口計生工作機構覆核後,由區人口計生行政部門確認,並報市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匯總。區財政部門根據區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匯總的獎勵所需資金規模安排相應經費。
獎勵金從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的當月起計發(從2009年1月1日起開始),由社保經辦機構代發,每季度發放一次。獎勵對象2009年1月1日至本辦法實施前應享受的獎勵金,在本辦法實施後一次性補發。
(一)獨生子女傷、病殘或死亡的父母,該獎勵金不影響其領取計畫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
(二)獎勵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或終止其獎勵待遇:
1、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後又再生育、收養子女的;
2、戶籍遷出本市的;
3、獎勵對象死亡的。
(三)獨生子女父母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後戶籍遷入我市的,應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程式辦理,自區人口計生行政部門確認之日的當月起發放。遷入前已享受過獨生子女父母退休獎勵的不再發放。
六、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以及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市政府可以適時調整獎勵金標準。
七、各級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獎勵金使用、管理的監督、督查。各級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要專門設立獎勵金舉報電話和舉報信箱,防治弄虛作假行為。
八、申請人應當向社區工作站如實反映本人情況,經查實屬弄虛作假獲取獎勵金的,除追回獎勵金外,應取消獎勵資格,在市人口計生行政部門網站上公示,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申請人責任。
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