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辦中國小教師長期從教津貼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升我市民辦中國小教師隊伍素質,留住優秀人才,穩定教師隊伍,鼓勵優秀教師在我市民辦中國小長期從教,根據《深圳市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照民辦中國小日常工作屬地管理原則,民辦中國小教師長期從教津貼(以下簡稱從教津貼)發放工作由各區政府(含各新區管委會)組織實施。
第三條 各區從教津貼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部門保障,市級財政可綜合考慮各區教育負擔和財力等因素,予以適當的轉移支付財力補助。
第四條 享受從教津貼對象為現正在我市民辦中國小校教學崗位工作,且符合下列條件的專任教師:
(一)在我市民辦中國小連續任教三年以上,其中在現學校連續任教滿一個學期以上;
(二)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證;
(三)在我市民辦中國小連續任教期間已參加社會保險;
(四)近三年年度考核“稱職”以上。
從教時間計算至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中國小校歷學期結束時間。學期結束前離職的不予發放。
第五條 每所學校可享受從教津貼的教師總人數上限按照《深圳市民辦教育機構設定標準(試行)》和國家規定的課程標準的有關要求核定,實有符合條件的教師人數低於上限人數的,按實有人數發放從教津貼,超出上限的,超出部分由學校參照本辦法自行發放。
第六條 從教津貼每年按12個月計發,每學期發放一次,每次發放6個月。
各區教育行政部門(含新區公共事業局,以下統稱區教育行政部門)應做好教師從教津貼的資格審查的組織工作,確保從教津貼在學期結束前發放到位。
資格審核和經費撥付程式如下:
(一)各學校根據要求對本校教師資格進行初審,對初審通過的教師名單應在校內公示不少於5天,經公示無異議的,連同相關材料上報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核;
(二)各區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確定初步名單後,應在區教育入口網站公示不少於5天,經公示無異議的,報區財政部門撥付經費;
(三)各區財政部門應在收到區教育行政部門提供的名單和發放標準後20個工作日內按程式核撥經費到學校,由學校發放到個人。
第七條 從教津貼標準。連續從教三年以上的,從第四年開始發放從教津貼,發放標準為:滿三年每人每月300元,以後每滿一年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每人每月至1000元止,不再增加。
第八條 實施從教津貼後,各學校不得降低或抵扣教師原有工資福利待遇,對發現有降低或抵扣教師原有工資福利待遇情況的學校,由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改,並視情節輕重,從當年起三年內取消該校申報各項獎勵和資助資格。
第九條 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發放從教津貼工作的監管和檢查,若有弄虛作假騙取從教津貼行為的,一經查實,除取消其當次申報資格外,並追回已撥付資金且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條 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民辦中國小教師的管理,建立、健全民辦中國小教師信息管理系統,將民辦中國小提高教師工資福利待遇作為教師隊伍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納入年檢,採取積極措施鼓勵和督促民辦中國小提高教師工資福利水平。
第十一條 各區教育和財政部門可根據本區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和其他獎勵性政策。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2年9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