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機關事務管理辦法

《深圳市機關事務管理辦法》經2015年4月21日市政府五屆一百三十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於2015年5月13日發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辦法發布

深圳市機關事務管理辦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6號

《深圳市機關事務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4月21日市政府五屆一百三十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長 許勤

2015年5月13日

辦法全文

深圳市機關事務管理辦法

(2015年4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五屆一百三十次常務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機關自身建設,規範機關事務管理工作,保障機關正常運行,降低機關運行成本,根據《機關事務管理條例》《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等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區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以及人民團體(以下統稱各機關)的機關事務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機關事務,是指使用財政性資金保障機關正常運轉的機關內部行政行為,包括經費運用、資產使用、資源配置、基本建設以及服務性事項的組織安排、監督管理等事務。

第三條 機關事務管理工作應當遵循集中統一、保障公務、厲行節約、廉潔高效、公開透明、方便民眾的原則。

第四條 市機關事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統籌配置服務保障資源,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廣東省和本市有關機關事務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相關制度和標準,參與擬定並組織實施機關事務管理體制改革的政策;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機關事務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

(三)承擔市政府授權的機關運行經費、機關資產管理,以及離退休領導幹部服務、機關後勤服務管理等工作;

(四)推進全市公共機構節能、綠色生態辦公環境建設和機關事務工作可持續發展;

(五)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全市機關事務管理工作。

各區(含新區,下同)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含新區機關服務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主管部門制定的機關事務管理制度和標準,按照職責分工,制定本級機關事務管理制度,開展機關事務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區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職責分工,實施機關事務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違反機關事務管理規定的行為,可以向市、區主管部門以及財政、審計等部門舉報。

相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依法調查處理,並及時將處理情況反饋舉報人;舉報事項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交相關部門處理。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章 經費管理

第七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財政等部門,根據本市機關運行的基本需求,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制定本市機關事務有關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

市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參考有關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價格,組織制定機關運行經費預算支出定額標準和有關開支標準,按照總額控制、從嚴從緊的原則,採取定員定額的方式,核定機關運行經費預算。

第八條 各機關應當對財政性資金結算進行審核控制和監督,準確核算機關運行經費,全面反映行政成本,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各機關應當依照有關政府信息公開的規定,建立健全機關運行經費公開制度。

市、區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等部門,對本級機關運行經費進行監督檢查,其中涉及因公出國(境)費的,會同外事部門進行監督檢查;市、區審計部門應當對本級機關運行經費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九條 各機關應當將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納入預算管理並制定支出計畫,嚴格控制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在機關運行經費預算總額中的規模和比例。各機關不得挪用其他預算資金用於公務接待、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或者因公出國(境),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下級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報銷相關費用。

第十條 各機關應當依照政府採購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採購機關運行所需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集中採購目錄以內以及集中採購目錄以外、集中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採購項目,應當嚴格按照政府採購的規定和程式實施採購,不得違反規定自行採購或者以化整為零等方式規避政府採購。

各機關應當依法編制採購預算,嚴格執行經費預算和資產配置標準,合理確定採購需求,不得超標準採購,不得超出辦公需要進行採購。

第十一條 市、區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主管部門,建立健全機關運行經費支出統計報告和績效考評制度,組織開展機關運行成本統計、分析、評價等工作。

第三章 資產管理

第十二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國家、廣東省和本市國有資產管理制度,結合機關資產的形態和性質,分類制定和組織實施機關資產管理具體制度。

市、區主管部門對本級政府授權管理的機關資產,承擔產權管理、清查登記、資產處置等職責,並接受同級財政等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市、區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清理本級政府授權管理的機關資產,提高資產使用效率。

第十三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節能環保要求和機關運行的基本需求,對政府授權管理的機關資產,分類制定資產配置標準,確定資產配置的數量、價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各機關應當根據機關資產配置標準和存量資產狀況,編制年度資產配置計畫,報同級主管部門審核。審核結果作為財政部門審批預算的依據。

第十四條 各機關應當完善資產使用管理制度,規範機關資產使用行為,建立健全資產賬卡和使用檔案,落實資產使用管理責任,定期清查盤點,進行賬實核對,並與財務資產賬戶進行賬賬核對,保證機關資產安全和完整。

各機關不得將機關資產用於抵押、出租、出借,不得用於對外投資或者舉辦經濟實體。

第十五條 各機關長期閒置、超標準購置或者低效運轉的資產,應當按照本市國有資產處置的相關規定,由同級主管部門商財政部門統一調劑使用。不能調劑或者不能繼續使用且尚未報廢的,應當依法採取公開拍賣等方式處置,處置收益上繳國庫,並按規定核銷相關資產。

第十六條 市、區主管部門對同級機關用地實行統一管理,集約節約利用土地。

第十七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機關辦公用房管理制度和標準。

市、區主管部門對同級機關辦公用房實行統一產權登記、統一規劃建設標準、統一調配使用、統一維修養護、統一專業化物業管理;具備條件的,可以對本級政府機關辦公用房實行統一建設;推進辦公用房資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約使用。

第十八條 各機關超過規定面積標準占有、使用辦公用房以及未經批准租用辦公用房的,應當騰退。各機關騰退和收回的辦公用房,應當及時移交同級辦公用房主管部門統一調配使用。各機關未經批准不得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擅自改變的,應當恢復原使用功能。

各機關不得出租、出借辦公用房,已經出租、出借的,租賃契約到期後應當收回。租賃契約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嚴格按照收支兩條線管理。各機關因特殊情況需要租用辦公用房的,應當經同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並報本級政府批准。

機關分立、撤銷、合併或者隸屬關係發生改變時,市、區主管部門應當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登記、編制清冊,會同本級財政部門進行審核、處置,並及時辦理資產轉移手續。

第十九條 辦公用房維修改造應當按照簡樸實用、節能環保、安全保密的原則,嚴格執行維修改造標準。辦公用房維修改造所需資金,統一納入預算安排。

第二十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財政等有關部門,完善公務用車改革配套制度,指導和監督全市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工作。

市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公務用車使用管理的有關規定,分類制定定向化保障公務用車的配備標準,探索推行公務車輛統一標識管理和集中服務保障機制,合理有效配置公務用車資源,創新一般公務用車和特殊公務用車分類提供方式,實行油耗和維修保養費用腳踏車核算,降低行政成本。

公務用車購置應當按照國家、廣東省和本市有關價格、排量標準以及新能源汽車購置比例等規定執行。

第四章 服務管理

第二十一條 市、區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級統一的機關後勤服務管理制度,確定機關後勤服務項目和標準,指導和監督機關後勤服務工作,合理配置、節約使用後勤服務資源。

各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後勤服務管理制度,機關後勤服務不得超出規定的項目和標準。

市、區機關集中辦公區域的後勤服務保障由同級主管部門統籌實施。

第二十二條 市、區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實際,推進機關後勤服務社會化改革。

各機關應當根據服務項目和標準,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引進具備相應資質的後勤服務單位,承擔後勤服務保障工作。

第二十三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機關後勤服務契約示範文本。各機關應當參照契約示範文本,與引進的後勤服務單位訂立服務契約。

各機關應當建立服務契約的跟蹤管理機制,規範服務契約的訂立、變更程式,實行契約管理的後評價制度。

第二十四條 市、區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機關後勤服務質量考核評價制度,對後勤服務單位的履約情況、服務質量進行全面考核、綜合評價。

各機關應當按照機關後勤服務質量考核評價制度的要求,採用問卷調查、意見徵詢、引進第三方專業機構等方式,對機關後勤服務質量進行定期評估和滿意度測評。評估和測評結果應當在服務場所內公示,並作為與後勤服務單位續訂服務契約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五條 市、區主管部門負責本級公共安全、應急維穩、搶險救災等突發事件和重要會議、重大活動的機關後勤服務保障工作。

第二十六條 各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公務接待制度和標準,管理和規範公務接待工作。

各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公務接待清單制度,如實反映接待對象、公務活動、接待費用等情況。接待清單應當作為財務報銷的憑證之一,並接受審計。

各機關應當建立業務接待監督機制,自覺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各機關應當嚴格執行會議費開支標準,從嚴控制會議數量、規模和會期,充分利用機關內部場所和電視電話、網路視頻等方式召開會議,節省會議支出。

第二十八條 市、區公安機關及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級機關集中辦公區的安全保衛工作,加強對各機關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

各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防範措施,維護正常辦公秩序。

第五章 節約能源資源

第二十九條 各機關應當集約節約利用資源,提高對能源、水、糧食、辦公家具、辦公設備、辦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杜絕浪費行為。

第三十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執行《公共機構節能條例》,負責全市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簡稱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計畫、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各機關應當實行能源管理崗位責任制,開展節能宣傳教育培訓,建立能源消耗計量報告制度,逐步實行能源消耗分戶、分類、分項計量,每年將能源資源消耗數據報同級主管部門。

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不同行業、不同系統公共機構特點,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標準。

第三十二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公共機構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計畫,並組織實施。

對採用契約能源管理模式進行節能改造的公共機構,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第三十三條 市主管部門負責公共機構節水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監督指導。

各機關應當對水資源實行分類定額和目標責任管理,推廣套用節水技術和設備,管理和維護用水設備、設施,節約利用水資源。

第三十四條 市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目標考核的具體辦法,組織、協調公共機構節能的各項監督、檢查、考評和公示工作。

第三十五條 各機關應當最佳化辦公家具、辦公設備等資產的配置和使用,通過調劑方式盤活存量資產,節約購置資金。已到更新年限但尚能繼續使用的辦公資產,不得報廢處置。

第三十六條 各機關應當建立廢舊物集中處置制度,對產生的非涉密廢紙、廢棄電器和電子產品等廢舊物品進行集中回收處理,促進循環利用;涉及國家秘密的,按照有關保密規定進行銷毀。

第三十七條 鼓勵機關利用信息化手段,推進無紙化辦公和移動辦公,提升行政效率。

機關政務信息系統建設應當統籌規劃,統一組織實施,防止重複建設。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機關事務管理條例》《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十九條 市、區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本規定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並進行通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機關事務工作人員在機關事務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各區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可以結合實際,制定區級機關事務管理辦法。

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財政等有關部門,制定本辦法的實施細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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