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撫恤定補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實施辦法
為切實保障我市撫恤定補優撫對象醫療待遇,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及省民政廳、財政廳、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衛生廳《關於貫徹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的實施意見》(粵民優〔2007〕26號)和《關於進一步推進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的意見》(粵民優〔2009〕2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享受本辦法規定醫療保障的撫恤定補優撫對象範圍:具有本市戶籍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領取定期撫恤金或者定期定量生活補助的下列人員:
(一)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含參戰傷殘民兵民工);
(二)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
(三)在鄉老復員軍人;
(四)帶病回鄉退伍軍人;
(五)參戰參試軍隊退役人員;
(六)“五老”人員。
以上對象除一至六級殘疾軍人以外,在本辦法中簡稱優撫對象 。
建立以綜合醫療保險和社會醫療救助為依託,以政府醫療補助和醫療機構優惠減免為補充的醫療保障制度,保障優撫對象的基本醫療需求。
具有雙重身份或多重身份的優撫對象,按照就高原則享受優撫醫療待遇。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由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管理並組織實施。
(一)民政部門是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認定優撫對象身份,組織優撫對象參加相應的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及時向本級財政部門提出醫療保障資金預算方案;核發優撫對象醫療補助經費;協調有關部門研究處理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體問題。
(二)財政部門負責合理安排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資金,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資金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相應的綜合醫療保險;做好已參保優撫對象的醫療保險服務管理工作,按規定保障優撫對象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四)衛生部門負責落實好本地區定點醫院對優撫對象醫療費用的減免工作,優惠減免項目應作明文公示,並加強對定點醫療的監督管理,規範醫療服務,提高服務質量。
各部門應密切配合,切實履行各自職責,實現優撫對象醫療保障信息資源共享。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如實提供相應資料,建立優撫對象醫療保障檔案,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調查核實等工作。優撫對象應按時繳納參加綜合醫療保險個人所承擔的醫療費用。
各區設立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專項經費,實行專項管理,醫療補助專項經費的來源為:
(一)中央、省、市級財政撥付的優撫對象醫療補助經費;
(二)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安排的經費;
(三)福利彩票公益金資助的經費;
(四)社會捐助資金和按規定可用於優撫醫療補助的其他資金。
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專項經費主要用於:
(一)繳費補助。資助優撫對象參加我市綜合醫療保險。
(二)醫療費用補助。
1.對參加我市綜合醫療保險按規定報銷醫療費後個人自付醫療費較重的優撫對象給予適當補助;
2.對未參加我市綜合醫療保險個人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優撫對象給予適當補助;
3.對所在單位無力支付和無工作單位的七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給予適當補助;
4.市、區政府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的其他醫療費用補助。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不得單獨開設賬戶,不得與撫恤、城鄉醫療救助等專項資金混用,不得用於優撫對象生活困難補助,不得用於醫療機構補助,不得用於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民政部門管理工作等支出;接受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督和審計;年末結餘資金,可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
一至六級殘疾軍人的醫療保障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深圳市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深府〔2010〕9號)規定執行。
有工作單位的七至十級殘疾軍人隨單位參加綜合醫療保險並按規定繳費。無工作單位的七至十級殘疾軍人及其他優撫對象,由醫療補助專項經費資助參加我市綜合醫療保險,資助參保辦法另行規定。
參加我市綜合醫療保險的領取定期撫恤金或者定期定量生活補助的優撫對象,在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門診大病、住院醫療費用,按照我市藥品基本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許可報銷範圍,醫療保險報銷後的剩餘部分,根據不同屬別由醫療補助專項經費給予醫療補助:革命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和病故軍人遺屬中的孤老或孤兒補助100%;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補助70%;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在鄉復員軍人補助60%;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參試軍隊退役人員、五老人員補助50%。優撫對象享受門診大病和住院醫療費補助全年累計最高不超過3萬元。
對優撫對象因患大病或慢性病醫療費用支出數額較大,其醫療費用經醫療保險以及醫療補助後,個人負擔仍有較大困難的,由個人提出申請,經區民政部門審核批准,通過臨時救助或慈善大病救助等渠道給予特別救助。
醫療優待。優撫對象到本市優撫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時憑有效證件(《殘疾軍人證》、《深圳市優撫對象優待證》)享受醫療優惠服務照顧待遇。
(一)優先項目
優先掛號、優先就診、優先取藥、優先住院。
(二)全免項目
普通門診掛號費、普通門診診查費、住院診查費、空調降溫費、肌肉注射費。
(三)減免項目
1.減免50%:血常規檢查費、尿常規檢查費、糞便常規檢查費、胸部普通透視費、常規心電圖檢查費(含單通道、常規導聯)、B超常規檢查費、急診診查費、院內會診費。
2.減免20%:護理(特別護理,一級護理,二級護理,三級護理)費、普通病床床位費、急診觀察床位費。
七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參加了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有工作單位的,由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予以支付;無工作單位或所在單位困難無力支付的,由殘疾軍人單位或本人向所在區民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區民政部門審核確認後從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專項經費中給予補助。七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鑑定由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負責申報,無工作單位的,由民政部門代為申報。被確認為舊傷復發且無工作單位的殘疾軍人,鑑定費從所在區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中列支。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與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
(一)違反規定審批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待遇的;
(二)在審批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待遇中出具虛假診斷、鑑定、證明的;
(三)不按規定標準、數額、對象審批或者發放優撫對象醫療保障相關資金的。
優撫對象虛報騙取醫療報銷費、醫療補助資金的,由所在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警告,並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按照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本辦法由市民政部門會同市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等部門解釋。
本辦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