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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設工程評標專家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建設工程評標專家的管理,規範建設工程評標活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深圳經濟特區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評標專家(以下簡稱專家),是指進入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設立的評標專家庫,為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評標活動提供評標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主管部門負責評標專家庫及專家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主管部門應設立專家考核監督委員會,該委員會由主管部門、監察部門的代表和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專家的代表組成,成員人數為9人以上單數。
專家的聘用與解聘、考核與年檢以及對專家違法違規行為的調查處理,應當經過該委員會討論並提出意見,報主管部門決定。
第五條市建設工程交易服務中心及其分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受主管部門委託,承擔以下職責:
(一)協助主管部門組織對專家進行培訓和考核;
(二)負責評標專家庫計算機系統的維護與管理;
(三)協助招標人委託的代表在評標專家庫中抽取專家,負責通知被抽取的專家到場並組織其參加評標;
(四)列席專家考核監督委員會會議,並接受專家考核監督委員會的諮詢。
第二章專家的條件及產生
第六條進入評標專家庫的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在相關專業領域工作8年以上,具有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高級職稱,或持有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註冊建築師、結構工程師、造價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或具有同等專業水平;
(二)身體健康,年齡在35周歲以上65周歲以下(中國科學院和工程院院士、國內外特殊專業人員和本行業內的知名專家,年齡不受限制);
(三)熟悉工程建設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和標準,熟悉工程評標業務,能夠勝任評標工作;
(四)堅持原則、秉公辦事、作風正派、廉潔自律、無不良記錄,熱心為評標工作服務;
(五)遵守紀律、服從管理,自覺接受監督。
第七條進入評標專家庫的專家按下列程式確定:
(一)本人自薦或單位推薦;
(二)主管部門進行資格審查,組織培訓和考核;
(三)專家考核監督委員會提出聘用意見;
(四)主管部門頒發專家聘書,錄入評標專家庫。
第八條在職國家公務員、主管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及交易中心工作人員均不得進入評標專家庫;上述人員離退休滿3年後符合條件者,可申請進入評標專家庫。
第三章專家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專家享有下列權利:(一)查閱與評標工程有關的招標檔案、投標檔案等資料;
(二)就投標檔案中的疑問要求投標人解答或者澄清;
(三)根據招標檔案規定的評標程式、評標標準和評標方法,按分工獨立進行評標,提出評審意見,推薦中標候選人;
(四)對專家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專家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根據專家抽取結果,在交易中心的組織下參加評標;
(二)準時出席評標活動;
(三)簽署《承諾書》,保證公正評標,與投標人有利害關係的,主動申請迴避;
(四)遵守評標紀律,對有關招標、投標、評標的情況保密;
(五)認真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嚴格按照經主管部門備案的招標檔案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評標,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署名並承擔個人責任。評審意見應當對投標檔案的評分以及評為不
合格的投標做出詳細、具體的說明;
(六)及時向主管部門反映或舉報評標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或不正常現象;
(七)參加主管部門組織的培訓與考核;
(八)接受主管部門的監督與管理。
第四章 專家的抽取及評標
第十一條專家評標實行迴避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家應當主動申請迴避:(一)系擬評標工程的投標人的工作人員;
(二)系擬評標工程的投標人的上級主管、控股或被控股單位的工作人員;
(三)系擬評標工程的投標人的離退休人員,且離退休時間不滿五年;
(四)系擬評標工程的投標人的主要負責人及其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的近親屬;
(五)系擬評標工程的投標人聘用的顧問;
(六)與擬評標工程的投標人存在經濟利益關係;
(七)可能影響評標公正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專家的抽取和通知均應當在交易中心的封閉評標區內進行。專家原則上應當即時抽取、即時通知、即時評標。
招標人委託的代表在交易中心工作人員的協助下,按照評標委員會的組建要求,通過評標專家庫計算機系統隨機抽取正選和備選專家若干名,並列印出相應的名單,由雙方簽字確認。
抽取專家後,交易中心工作人員在招標人委託的代表的見證下,立即通知專家評標的時間和地點,但暫不得告知專家擬評標工程的有關情況。正選專家因故不能出席的,由備用專家按順序替補。抽取的專家到場後,由招標人委託的代表按名單核對其身份。
在抽取的專家全部到場及評標活動開始前,招標人委託的代表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員不得離開封閉評標區。
第十三條評標專家庫中的專家不能滿足評標需要的,經主管部門批准,招標人可另聘專家。
第十四條評標活動實行封閉式管理,封閉管理的具體辦法由主管部門另行制訂。
第五章專家的考核與監督
第十五條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日常考核的情況,對表現優秀的專家給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質獎勵。第十六條主管部門應當通過評標專家庫計算機系統,建立專家個人檔案,詳細記錄專家的有關信息,包括其個人簡歷、聘書編號及年檢情況、評標次數、遲到和未出席評標活動次數及原因、培訓及考核情況、業務能力和評標表現、不良行為記錄、被投訴次數和原因及調查處理結果等,作為專家年度考核的依據。
第十七條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年內不得以專家名義參加評標活動:
(一)不參加主管部門組織的繼續培訓,或在培訓考核中成績不合格的;
(二)一年中無故缺席評標一次,或三次遲到二十分鐘以上,或因各種原因五次未能參加評標工作的;
(三)評標結論二次被主管部門要求複議,且被證實評標工作存在明顯錯誤的;
(四)有不良行為記錄的;
(五)業務能力有限,不能勝任評標工作的;
(六)不認真履行職責和義務,評標工作不稱職的。
第十八條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教育不改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取消其專家資格:
(一)收受招標人、投標人、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在評標活動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泄露秘密或者出現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二)不遵守評標迴避制度、評標期間私下使用通訊工具、私下接觸投標人、擅離職守的;
(三)不按經主管部門備案的招標檔案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評標的;
(四)對評標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或不正常現象不向主管部門報告的;
(五)有其他違反評標紀律行為且情節嚴重的。
第十九條專家被取消資格的,由主管部門收回聘書,清出評標專家庫且今後不再錄入,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條專家因故要求解聘的,可提前一個月向主管部門提出書面解聘申請,經同意後解聘。
專家更換工作單位應當及時通知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