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山東商會是2012年6月由深圳市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成立的合法商會機構,是以深圳的山東籍企業、山東籍工商界精英人士為主體的商界組織。其主要目的:為在深圳的山東企業和山東籍的企業家提供服務,密切企業與政府的聯繫,維護在深圳的山東企業和山東籍的企業家的合法權益,引導會員企業守法經營、自覺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弘揚魯商精神,樹立良好的魯商企業形象,打造"深圳魯商"新品牌;促進深圳與山東兩地經濟文化交流,更好地為深圳和山東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做出貢獻。發起人為深圳市東華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廣東華美鋼鐵集團有限公司等50家企業,現有會員企業150家,分布在深圳7區,覆蓋山東17市,其經營範圍涉及20多個行業。目前共有理事單位49個,會長、副會長單位18個;首任會長為深圳市東華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王維星先生。
深圳市山東商會是在學習、吸取和借鑑深圳及其他省市商會的成功經驗,結合深圳的特點組織籌備成立的。其目標是將"深圳市山東商會"辦成山東人在深圳的"家"、會員之間的商務交流平台、與政府溝通的橋樑、傳播傳承優秀齊魯文化的學校、幫扶救助弱勢群體的公益群體;將"深圳市山東商會"辦成一個既適應當前經濟發展需要,又符合政府、在深山東籍企業家需要,並能充分發揮理事會及會員作用的創新型商會。 深圳市山東商會將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弘揚齊魯精神,聯絡在深圳的山東企業和山東籍的企業家,信息共享,團結互助,共同發展"的辦會理念,發揚深圳市山東商會"包容·厚德· 誠信· 共贏"的商會精神,努力在服務深圳魯商、促進魯深經濟交流與合作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標識釋義
圓 代表包容、團結、厚重、圓滿之意。商會標識以圓形為創業結構,充分表達了深圳市山東商會是為團結山東省駐深企業和在深圳的山東籍工商界人工,並圓滿的為其提供優質服務。同時,也體現出山東人的包容和厚重,用接納天下萬物的胸懷把深圳市山東商會打造成“優勢互補、資源共享、互助互利、合作共贏”的公共聯誼平台。
圖紋 採用泰山、深圳市民中心、海濱、九曲黃河等能代表山東和深圳兩地特點的形象元素,並將其融進標誌內,表達了深圳市山東商會兼容兩地、團結在深圳的山東駐深圳的企業及山東籍在深圳工商界人士,努力把商會辦成全體會員的堅實後盾,有效的溝通會員與魯深兩地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工作聯繫,及時反映會員們的願望和要求,認真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組織會員回鄉或赴全國考察,為山東經濟和社會發展獻計出力。
字型 山東,是中國傳統文化發源地之一,篆書起源於春秋時期,魯商二字以篆書書寫方式為基礎,創意設計有深圳山東商會特色的專用字,體現出魯商文化的源遠流長。
色彩 紅色代表熱情、奔放,標誌在中國紅的基礎上加重了色彩,以此來體現出山東人的厚重和濃濃的火熱之情。
深圳市山東商會精神
齊魯文化博大深厚,魯商歷史源遠流長
商會精神,不但繼承了優秀的山東傳統文化,同時也吸收了深圳的創新文化,以全面體現深圳市山東商會的含義以及核心價值。
包容 是深圳這個開發城市特有的氣質,也是辦好山東商會所應具有的氣魄和理念。在這個多元化的時代例,以人為本、和諧共榮是現代魯商的經營哲學。所有這些,都離不開以"包容"為基礎的價值觀念。唯此,我們才可以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贏得我們的魯商事業。
厚德 厚德載物、崇德重義、厚重待人、以德待事,是山東人一直秉承的信念。用“厚德”作為我們商會的精神和行事準則,不單是我們會員之間,也是商戶對外關係、商會與社會各界之間的規範行為。只有這樣做人做事,才能使我們的事業,我們的商會不斷發展壯大。
誠信 是我們山東人格的基本特質,誠信是道,誠信是義,魯商誠實守信、重諾守本、仁厚俠義,熱情助人。“誠信”是深圳市山東商會的又一重要價值理念,他不僅體現了山東人的特點,更是商會和全員堅持守道經商的準則。
共贏 我們堅持“包容、厚德、誠信”的信念和精神,追求的最終目的和結果就是容納百川,合作共贏。
深圳市山東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深圳市山東商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 ShenZhen Shan Dong Chamber of Commerce ,簡稱:SSCC。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是由山東籍人士在深投資的工商企業法人自願結成的聯合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為會員、企業、政府服務,發揮本會人才、信息、經濟優勢,加強經貿合作與交流,為推動山東與深圳的經濟發展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深圳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業務主管單位深圳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廣東省深圳市。
第六條 本會住所:深圳市南山區南海大道山東大廈。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和省市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引導會員依法經營;
(二)協調會員間、會員與政府之間的關係、促進交流合作,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三)為會員提供信息諮詢,開展行業自律,反映會員呼聲,維護會員的合法權利;
(四)團結聯絡會員,推動深圳與山東經濟、技術、貿易聯合與協作;
(五)組織會員進行交流、互訪、考察、學習、培訓等活動;
(六)接受政府部門授權或者委託的符合本會宗旨的其他事項;
(七)組織出版內部刊物、建立商會網站,擴大宣傳,提高商會影響力。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商會活動、接受商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遵守本會章程。
第十二條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萬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萬元;
(三)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萬元;
(四)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6000元;
(五)一般會員單位及監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監事會監事長;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商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十九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商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本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本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本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決定本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本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商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由監事5名組成,其中設監事會監事長1名,均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由理事會負責招聘和解聘,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秘書長是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當然成員,出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商會的法定代表人,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3年,會長連任不得超過2屆。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和主持;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七)秘書長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商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商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商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社團管理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 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 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 商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 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商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12年4月2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