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五金行業商會

第十六條本會設常務理事。 第二十二條會長是本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本會設監事或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簡介 深圳市五金行業商會(以下簡稱“本會”)成立於2005年,其英文名稱為“ Shenzhen Hardware Association” (縮寫為SHA),是經市民管局和市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在市民管局依法註冊的專業性行業組織。據統計,全市五金行業共有製造類企業約1萬8千家,商貿類企業9千家,其中90%為中小企業,從業人員約85萬人。2008年全市五金行業完成工業總產值約1500億元。本會會員包括五金機電、工具製造、小裝備製造類企業,五金配件、電子配件、機械配件類企業,五金商貿及相關服務機構和行業代表。目前,本會有各類會員近400多家,香港工業總會副會長、香港太平紳士孫啟烈先生擔任本會名譽會長,深圳吉之榮工貿有限公司董事長申箭峰先生擔任本會會長,日升五金製品、康鋮機械、西豐城實業、雙環全新機電等一批行內知名企業為本會會員單位。
本會宗旨與任務是: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積極協助政府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為行業企業營造良好的行業營商環境,切實維護業界外商和本地各類所有制企業的合法權益;為會員提供技術、市場、管理等方面的資訊服務,推進企業間資源整合和共享;加強宣傳與溝通,以提升良好的行業形象;引導、幫助企業打造適應國內、國際市場標準的行業優秀品牌,增強行業企業在國內外市場的綜合競爭力;切實發揮商會在政府和企業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及時、準確地向會員企業提供各類政策資訊,積極協助行業企業爭取政府政策支持,並廣泛整合社會資源為會員企業服務。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長會議為本會重大事項決策機構,秘書處為本會日常工作執行機構,秘書處工作實行秘書長負責制。本會秘書處設以下五個工作部門:會員部、信息部、綜合部、展覽部和財務部。秘書處根據本會章程、會長指示和會長會議決議開展工作。
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深圳市五金行業商會(以下簡稱"本會"),其英文名稱為" Shenzhen Hardware Association" (縮寫為SHA)
第二條 本會是深圳市從事五金製造、商貿、研發、檢測、諮詢、培訓等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自願組成的行業組織,是中介於政府和企事業單位之間的、民眾性的、非營利性的、自律性的、具有產業性質的社會經濟團體。在深圳市民政局登記註冊,具有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積極協助政府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充分發揮商會在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廣泛開展海內外的經濟、技術、貿易交流,為五金業同行提供一個發展、交流、提升的平台,推動科技進步和自主創新水平的不斷提高,面向會員,為會員服務,創造五金工、商、貿品牌,為特區五金行業的快速發展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深圳市行業服務署的管理、民政局的監督和總商會的指導。本會住所:深圳市福田區。
第二章會員
第五條 凡已依法在深圳市登記註冊、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自然人,自願遵守本章程的,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為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外省或外市廠商參會者為聯絡會員
(一) 會員包括以經營和生產五金的工商企業單位。參加本會的企業會員是具有一定經濟實力,商德商風好,誠信經商,守信用﹑講信譽﹑重信義的企業;
(二) 團體會員包括五金行業的團體和科研等單位;
(三) 個人會員包括企業的經營者和投資者,五金機電行業中和各種技術人才,與本會有聯繫的經濟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及其他有關人士、港﹑澳﹑台地區和海外僑胞的從事五金機電行業的人士為會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入會資格審查制。凡願意加入本會的企業、團體和個人,須向我會提出書面申請,經會員介紹推薦,本會對申請者進行資質及商德商風商譽審查,符合條件並經會長會議批准後,方可成為本會會員。並在秘書處辦理正式入會手續,領取會員證。
第八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優先享受本會的投資收益和參加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 優先享受政府給予的優惠政策、本會提供的商貿信息、會刊、簡報等項服務;
(四) 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五) 有請本會協助保護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權利;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七) 章程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九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合法權益;不得損害本會名譽;
(二)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三)按規定及時交納會費;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和提供需要的各種資料。
第十條 會員退會應呈報書面材料,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教育無效的,會長會議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屆召開一次,每年舉行一次會員年會。具有以下情況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一) 會長提議;
(二)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合提議;
(三) 五分之一會員聯名提議。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決議,須經會員大會半數以上與會代表通過方能生效。會員大會行使以下職。
(一) 理事、監事的選舉、罷免;
(二) 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報告;
(三) 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
(四) 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工作任務和重大事項;
(五) 本會的解散與清算。
(六) 其它需要決定的事項或本會章程規定的職權。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代其行使權力。理事每屆任期五年,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具有以下情況可召開臨時理事會:
(一) 會長提議;
(二)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合提議;
第十五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開會員大會,並報告工作;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決定;
(三)審定年度工作計畫和檢查上年度各項工作的執行情況;
(四)審定本會的年度決算方案;
(五)制定行規;
(六)選舉常務理事和決定常務理事的任免;
(七)其他需要由理事會決定的事項或本會章程規定的職權。
第十六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常務理事由理事會成員超過三分二票選舉產生、更換。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權。常務理事會每年不定期召開二次。
第十七條 本會設會長1名;設常務副會長一名;設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人選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本會設會長會議,是本會的核心決策機構,其決定須半數以上與會成員通過,重大事項報理事會通過。秘書長1人由會長會議聘任。
第十八條 會長主持商會全面工作,常務副會長、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直接對會長負責,並定期向會長會議匯報。
第十九條 本會聘請名譽會長、顧問等榮譽職務。
第二十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策素質良好;
(二) 具有較高的眼光和發展判斷力,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力和號召力;
(三) 社會信譽良好,身體建康;
(四) 無刑事處罰記錄,過失犯罪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任期一屆為4年,連任最長不超過三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深圳市行業服務署批准,民政局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會長是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會長行使以以下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會議;檢查決議的落實情況;
(二)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三) 主持本會全面工作。
第二十三條 常務副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 會長不在時負責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
(二) 協助會長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 計畫;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監事或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負責監督本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主持財務審計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審計報告。監事不得兼任會長、副會長、理事、常務理事、秘書長職務。
第二十五條 本會根據需要可設立專業委員會,在本會領導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的程式設立和開展活動,為會員提供有關專業服務,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根據業務需要,本會可成立若干服務項目公司。服務項目公司為本會屬下的實體機構,目的是為會員服務,其成立須經會長會議研究決定,其業務活動須接受本會會長會議的管理和監督。 
第三章  商會的任務和職能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有以下職能:
(一)引導會員遵守國家法規和政策,積極參政議政,切實做到愛國﹑敬業﹑守法﹑規範行業行為,促進行業發展,促進公平競爭;
(二)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訂並組織實施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提高行業整體素質,協調會員關係;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三)開展行業調查,研究本行業發展,向市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反映會員的要求,提出政策、立法方面的建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並向會員宣傳政府的政策。
(四)開展諮詢服務,為會員提供國內外技術、經濟、信息、生產、管理、融資、法律法規和市場信息。 經市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同意和授權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進行市場預測和參與行業規劃。
(五)通過各種渠道與國內外同業商會、企業廣泛聯繫,適時組織交流、互訪、考察等活動,建立外聯渠道,在引進資金項目、技術上為會員牽線搭橋,促進國際經貿合作與交流;
(六)組織本行業開拓國內外市場,舉辦本行業產品展覽展銷,推介本行業名優產品,開展技術交流與合作。組織會員參觀、考察或舉辦各類展銷會、交易會等活動,加強聯誼,廣交朋友,增進會員之間的友誼和合作。
(七)經市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同意,組織行業人才交流和職業技術培訓,參與行業勞動管理和用工制度改革。
(八)經市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同意,參與行業標準制訂和質量、技術管理監督工作;參與資質審查。
(九)在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加強價格自律,監督指導行業內產品價格,協調同行價格爭議,維護行業公平競爭。
(十)受市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委託,配合、協助市政府業務主管部門進行行業管理活動。
(十一)及時向政府反映會員的困難﹑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會員提供有關證明,協調關係,調節糾紛,幫助會員排憂解難;
(十二)倡導和組織會員開展社會公益事業,組織會員參加本會開展的各項活動;
(十三)承辦深圳市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委託事項。
第五章經費 
第二十八條 商會的經費來源為:
(一) 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 捐贈;
(三) 從事市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委託的事項而獲得的資助;
(四) 信息諮詢、人才培訓、技術講座、編印資料、舉辦展覽、舉辦服務項目等各種服務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會員交納會費的標準,由理事會通過執行。本會會員退會或被除名時,不得要求本會退還已交納的會費,資助或捐贈的財產。
第三十條 本會的經費支出可包括下列項目:
(一)為實現本會宗旨而召開的各種會議和舉辦的各項活動支出;
(二)商貿洽談、信息交流及新聞發布會等費用;
(三)本會常設機構工作人員的工資、補貼、勞保福利;
(四)本會辦公費用;
(五)外事活動的費用;
(六)其它用於本會工作的未及費用。
第三十一條 本會應有自已獨立的財務和銀行帳戶,並應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嚴格的財務管理和監督制度。
第三十二條 本會實行財務公開,會長會議應定期公布經費收支情況,接受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時,應進行財務審計。審計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三十四條 本會應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會計終審:本會在每年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審計,報會長會議。
第三十六條 如出現違規使用經費情況,要嚴格追究,並由責任人承擔損失,嚴重的要擔負刑事責任。如經費出現不足情況,由理事會決定解決辦法。
第六章商會終止程式及其它財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變更、合併、解散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辦理,並依法進行財產清算
第三十八條 本會因下列事由解散:
(一) 會員大會作出解散決議
(二) 依法被撤銷。
第三十九條 本會解散時,在解散前要依法成立清算組對本會的資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算,按合理比例清償債務或返還給會員。
第七章附 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如與法律﹑法規有牴觸,按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與會代表半數以上通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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