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制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監督檢查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七)幫助民族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協助宗教團體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協助或協調的事務。 (十)指導縣(區)人民政府民族宗教部門的業務工作;負責局機關人事、機構編制管理和黨群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制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監督檢查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二)依法保護本市少數民族公民的合法權益;組織和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等活動,協調民族關係,增強民族團結;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等工作;負責聯繫各界少數民族人士;組織接待來本市學習、參觀、考察的民族、宗教代表團。
(三)調查本市少數民族生產、生活情況;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少數民族區域補助專款和專項資金;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扶貧工作。
(四)協助有關部門推動少數民族聚居村、組的經濟、教育、文化、體育等各項事業的發展;加強與民族村、組和民族學校的聯繫。
(五)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保護宗教教職人員開展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信教民眾正常的宗教活動。
(六)依法對本市宗教事務進行行政管理和監督;引導、促進宗教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活動;防止、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配合有關部門揭露、打擊各類邪教活動。
(七)幫助民族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協助宗教團體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協助或協調的事務。
(八)掌握國際、國內民族宗教動態;協調處理涉及民族政策和民族關係等方面的涉外事務,幫助、支持宗教界開展對外和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的友好交往活動;配合有關部門及時妥善處理有關民族宗教方面的突發事件。
(九)受省宗教事務局委託,幫助省基督教協會辦好蘇北培訓中心。
(十)指導縣(區)人民政府民族宗教部門的業務工作;負責局機關人事、機構編制管理和黨群工作。
(十一)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市民族宗教事務局設3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掛政策法規處牌子)
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工作;負責機關黨務、政務、事務的綜合協調和行政後勤管理工作;組織局重要檔案的起草;負責機關文秘、信訪、檔案、財務、保密、保衛和辦公自動化工作;負責重要檔案和會議決議事項的督查工作;負責局機關的人事、勞資、機構編制、紀檢、監察和黨群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的管理和服務工作;辦理民族宗教方面的對外交往事宜;會同業務處室管理有關民族宗教專項經費;負責管理本機關的固定資產;指導、檢查、審計市屬民族、宗教團體的財務工作;組織接待來本市學習、參觀、考察的民族、宗教代表團。
負責起草本市民族宗教方面的政策;掌握國內外、特別是本市民族宗教動態的發展趨勢,及時提出對策和建議;參與局綜合文稿的起草工作;負責民族宗教法規、政策的宣傳教育,並對貫徹實施情況進行檢查、指導;負責民族宗教方面的教育培訓工作;承辦本市民族團結進步表彰等活動;承辦涉及民族宗教政策問題的文章、書刊及音像製品的審核;承辦局機關行政複議、行政賠償案件和行政訴訟的應訴代理工作。
(二)民族處
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等工作;了解本市少數民族的生產、生活情況,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少數民族區域補助專款的專項資金,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扶貧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特需品的生產、供應工作,落實國家對民族特需品定點生產企業的有關優惠政策;承辦參加全國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事項;加強與民族村組、民族學校和各界少數民族人士的聯繫;幫助少數民族團體搞好自身建設;負責處理有關突發事件。
(三)宗教處
負責承辦本市基督教、佛教、伊斯蘭教、天主教、道教方面的工作;對有關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性意見;聯繫宗教界上層人士;幫助本市宗教團體搞好自身建設,堅持獨立自主、自辦教會和“自治、自養、自傳”的方針,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協助辦理需由政府協調的事務;負責對省宗教事務局委託代管的基督教蘇北培訓中心的工作進行指導;承辦有關宗教活動場所的報批、登記和年檢工作;負責審查和報批各宗教在內部使用的宗教出版物的印製;負責處理有關突發事件。
按有關檔案規定,另設紀檢監察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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