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接省商務廳下放我市的進出口企業經營資格備案職責。
(二)依據省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將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擬定本市人員出境就業管理政策,境外就業職業介紹機構資格認定、審批和監督檢查等職責劃入市商務局。
(三)加快推動內外貿融合,搞好市場運行和商品供求狀況監測,深化流通體制改革,大力發展現代流通,促進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的建立和完善。
(四)加強多雙邊和區域經貿合作,推進貿易和投資便利化,維護公平的對外貿易秩序,為企業開拓國際市場提供良好服務。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內外貿易、外商投資、對外援助、對外投資和對外經濟合作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擬定全市國內外貿易、利用外資、國際經濟合作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研究區域經濟合作、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趨勢並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二)研究提出流通體制改革意見;負責推進流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全市商貿企業業改革、商貿服務業和社區商業發展,提出促進商貿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建議;推動流通標準化和連鎖經營、商業特許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
(三)提出引導國內外資金投向市場體系建設的政策措施;負責城市商業網點、大宗產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成品油市場規劃和商業體系建設工作;推進農村市場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村現代流通網路工程。
(四)承擔牽頭協調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的責任;推動商務領域信用建設,指導商業信用銷售,建立市場誠信公共服務平台;按分工負責重要消費品儲備管理和市場調控工作,負責成品油市場、畜禽屠宰、拍賣、租賃、典當、舊機動車交易、報廢汽車拆解等特殊行業的監督和管理。
(五)承擔組織實施重要消費品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的責任;負責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機制,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商品供求狀況,調查分析商品價格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
(六)分析國際經貿形勢和我市進出口狀況,擬定促進外貿增長方式轉變的政策措施;組織實施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重要農產品進出口總量計畫,會同有關部門協調大宗進出口商品;指導機電產品進出口工作;組織管理進出口商品配額、關稅配額;指導和協調加工貿易工作。
(七)指導貿易促進活動和外貿促進體系建設;負責全市會展行業管理,組織和指導交易會、洽談會等大型貿易促進活動;負責境外非企業經濟組織常駐我市代表機構的有關管理工作;協調國際貨物運輸代理;組織實施區域經貿合作,處理多雙邊經貿領域的有關問題。
(八)推進進出口貿易標準化建設工作;依法監督技術引進、設備進口、國家限制出口技術的工作,依法辦理涉及國家安全的進出口許可事務。
(九)牽頭擬定服務貿易發展規劃並開展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促進服務出口和服務外包發展的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推動服務外包平台建設。
(十)組織協調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及其他與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工作;建立進出口公平貿易預警機制,依法實施對外貿易調查和產業損害調查,指導協調產業安全應對及國外對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應訴及相關工作;依法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審查,指導企業在國外的反壟斷應訴工作,開展多雙邊競爭政策交流與合作。
(十一)巨觀指導外商投資工作;分析研究外商投資情況,擬定外商投資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管理招商引資、外商投資促進及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和進出口工作;依法核准許可權範圍內的外商投資項目的契約、章程及法律特別規定的重大變更事項;核准限額以上、限制投資和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其變更事項;監督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契約、章程工作。
(十二)歸口管理全市經貿外事活動,聯繫涉外經濟商務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審核申報經貿出國團組及人員;辦理重要客商、外國商務團組訪問我市的邀請、聯繫、接待等有關工作;聯繫我市駐外經濟商務機構和國際經濟組織及外國駐我市商務機構。組織與指導全市各類企業參加經貿方面的境內外交易會。
(十三)負責對外經濟合作工作;依法管理和監督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等;擬定本市人員出境就業管理的有關政策,負責牽頭外派勞務和境外就業人員的權益保護工作;依法審核、核准市內企業在境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並實施監督管理。
(十四)負責全市商貿領域內的統計工作;指導全市商貿領域內信息網路、電子商務、電子政務建設;指導縣區商務工作;協調和管理有關商貿服務行業協會、學會工作;管理全市商貿中介組織。
(十五)授權監督、管理直屬單位和部門的國有資產;負責對商貿企業的業務指導、人才培訓、部門協調和諮詢服務工作。
(十六)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