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2004年淮北師範大學信息學院成立,隨即籌備建立學生會組織,2007年10月9日正式由淮北師範大學團委、信息學院黨總支領導、信息學院團總支指導並創建淮北師範大學信息學院學生委員會(以第四屆計)。
淮北師範大學信息學院學生會是在學院黨委直接領導和學院團委具體指導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遵循學校規章制度,依靠全院學生獨立開展工作的學生自己的民眾性組織,是聯繫學校和學生之間的紐帶和橋樑。學生會秉承“博學慎思,勵志敦行”的校訓,以“全心全意為同學服務”為己任,堅持“團結,熱情,責任,堅持,奉獻”的精神和“一切為了學生,一切依靠學生,從學生中來,到學生中去”的基本路線。
淮北師範大學信息學院學生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四到六人,目前下設“九部一室”,各部門原則上設正、副部長各一名。學生會負責協辦學院各種活動及比賽,涉及文娛、益智、體育、技能等方面,如承辦新生迎新晚會、學前教育專業匯演、運動會等,是學院最重要的學生組織之一。
組織機構
學生代表大會
學生代表大會(簡稱“學代會”)是淮北師範大學信息學院學生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學代會每兩年召開一次。學代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參加方能召開,除特殊規定外,其的決議須經過半數的與會代表表決通過後方為有效。
常務代表委員會
學生代表大會常務代表委員會(簡稱“常代會”)由學代會選舉產生,是學代會的常設機構及其閉會期間的最高權力機構,承擔與學代會相關的工作職責,執行由學代會賦予的職權,對學代會負責,受學代會監督。
學生委員會
學生委員會(簡稱“學委會”)是學代會的執行機構,對學代會負責,在學代會閉會期間執行大會的決議,領導學生會的全部工作,對外代表學生會。學委會的領導機構是主席團。
職能部門
辦公室:主要負責學院、學生會、班級之間的上傳下達,處理常規的簽到、簽退、會議記錄、發放通知、整理學生會各種檔案文檔、辦公物品等,根據工作的需要對人員進行工作調配與調動等。
公關策劃部:負責聯繫校外贊助商,尋求贊助為活動籌備資金,管理禮儀隊,負責我院大型合唱比賽的活動等。
就業技能部:主要負責大學生職業生涯規劃大賽等就業創業賽事活動,普及大學生職業生涯規劃知識,提高大學生就業、創業技能與實踐能力,促進大學生就業、創業。
實踐與志願服務部:負責我院大學生社會實踐教育活動的組織安排和社會實踐項目的審核與監管工作,規劃、組織全校志願服務活動,開展校內外志願者組織和個人的交流和合作,開展志願服務活動及管理工作,選拔和培訓青年志願者。
生活部:豐富校園生活,提高學院學生思想修養,組織開展健康有益的活動和學生權益維護工作,同時培養廣大女同學“自尊、自愛、自強、自立”的意識,舉辦“三七女生節”等校園活動。
素質拓展部:組織在校大學生進行各項素質拓展及系列知識、技能培訓,組織各項戶外拓展活動及團隊建設,協助學生會其他各部門開展各項素質拓展工作。
體育部:是學生會組織各種體育類比賽、營造校園健康學習工作氛圍的部門,負責籌備並參與一些學院的常規體育比賽活動及其一些小範圍的活動比賽。
文藝部:是學生會策劃、開展藝術類學生活動的部門,主要負責的各項文藝活動的晚會策劃、主持、調度、劇務等工作。
宣傳教育部:負責學校各種活動的宣傳,負責網路推送與活動展板方面,承辦讀書節、訊飛杯、書法比賽等活動。
學習部:舉辦各種知識講座,舉辦學習經驗交流會、學習研討會以及演講會等活動,鞏固學生專業思想,激發學生學習專業知識、掌握專業技能的興趣和熱情,以及研究和改進學習方法。
章程
淮北師範大學信息學院學生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淮北師範大學信息學院學生會(英文譯名為“Student Union of Information College,Huaibei Normal University”,以下簡稱“本會”)是在學院黨委直接領導和學院團委具體指導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遵循學校規章制度,依靠全院學生獨立開展工作的學生自己的民眾性組織,是聯繫學校和學生之間的紐帶和橋樑。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全心全意為同學服務!
本會的精神是:團結、熱情、責任、堅持、奉獻。
本會的基本路線是:一切為了學生,一切依靠學生,從學生中來,到學生中去。
第三條 本會的基本任務是:
(一)遵循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團結和帶領廣大同學高舉愛國主義旗幟,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積極引導同學在實踐中提高思想政治素養和思想道德素養,樹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培育“四有”青年,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
(二)維護校規校紀,倡導良好的校風學風,促進同學之間、同學與教職員工之間的和諧與團結,協助學校建設優良的教學秩序和學習生活環境;
(三)代表和維護廣大同學的正當權益和要求,熱情為同學服務,溝通學校有關部門與廣大同學的聯繫,協助和促進學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發揮學生會組織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在學校與廣大同學之間建立健全溝通協調常態機制,收集和反映同學的建議、意見和要求,積極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正確代表和維護同學的正當利益;
(四)規範學生幹部的選拔、培養和考核,充分發揮學生會組織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職能,協助學校解決同學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的問題,廣泛開展各種生動活潑、健康有益的校園活動,促進同學的素質全面提高;
(五)緊密結合高等教育改革發展的新形勢,主動適應廣大同學成長發展的新要求,堅持和完善學生代表大會制度,全面強化自身職能,服務同學成長發展,不斷增強在同學中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不斷提高學生會組織的先進性與運行效率,努力將學生會組織建設成為根植同學心中的共同家園和溫暖集體;
(六)加強同兄弟組織、院校和社會各界的聯繫和交往,達到學習借鑑、開闊視野的目的,同時樹立學院及學生會在校內外的良好影響。
第四條 本會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
第五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條 本會承認全國學聯和安徽省學聯章程,參加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和安徽省學生聯合會,為其團體會員。
第七條 本會聘請院團委專職幹部任學生會秘書長,代表院團委對學生會的工作進行指導和幫助。本會可根據工作實際需要,設學生擔任學生會副秘書長。
第二章 會員
第八條 凡取得淮北師範大學信息學院學籍的全日制在校學生,承認本會章程,均為本會會員。
本會的一切權力屬於全體會員。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受到留校察看處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間不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學生會的任何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和學生會的有關工作,有權提出批評、建議和進行監督;
(三)對學生會的任何組織和有關人員的違紀、失職行為,有權提出申訴、控告或檢舉;
(四)可參與本會組織或聯合舉辦的有關會議和活動,閱讀會內有關檔案和刊物;
(五)受到不正當待遇或困難時可向本會請求幫助,有權為個人或其他同學進行辯護和要求本會維護個人及其他同學的正當權益。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執行本會決議,如對決議有不同意見,在執行的前提下可予以保留;
(二)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社會公德和校規校紀,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和傳統美德;
(三)認真學習,支持和積極參與本會的各項工作和活動;
(四)維護本會的團結、利益和名譽;
(五)維護同學的正當權益,了解、反映同學的意見和要求,積極服務同學、奉獻社會。
第三章 權力機構
第一節 學生代表大會
第十一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學生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每兩年召開一次。學生代表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參加方能召開,除特殊規定外,其的決議須經過半數的與會代表表決通過後方為有效。
如遇特殊情況,經本會常務代表委員會或由三分之一以上的學生代表大會代表提出,並經學生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通過,報請學院黨委批准後,學生代表大會可提前或延期召開。五分之一以上代表可以聯名向常務代表委員會要求臨時召開學生代表大會。
第十二條 學生代表大會代表以系、班為單位民主選舉產生,代表名額由學生會按會員人數的適當比例分配至各系、班。
第十三條 本會學生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有關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審議和通過學生會工作報告;
(三)聽取、審議和通過學代會提案工作報告;
(四)審議與學生切身利益有關的基本規章和制度,以及其他涉及學生切身利益的具有普遍性的重要事項,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制定、修訂和通過學生會章程;
(六)選舉產生新一屆常務代表委員會;
(七)審議上一次學生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八)根據學校現實情況向全體學生髮出倡議;
(九)討論、決定學生會工作的重大問題;
(十)處理應由學生代表大會處理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節 常務代表委員會
第十四條 常務代表委員會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學生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及其閉會期間的最高權力機構,承擔與學生代表大會相關的工作職責,執行由學生代表大會賦予的職權,對學生代表大會負責,受學生代表大會監督。
常務代表委員會的任期為兩年,與學生代表大會相一致。
第十五條 常務代表委員會實行合議制,由學生會秘書長召集,其的全體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參加,其的決議須有與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 常務代表委員會在院黨委的領導、院團委的指導下,履行以下職責:
(一)做好學生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學生代表,徵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會方案和主席團人選建議名單,經院黨委批准後,召開大會;
(二)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大會決議,督促檢查提案落實,組織學生代表大會代表團及各專門工作的活動,組織代表傳達貫徹大會精神;
(三)學生代表大會大會閉會期間,遇有重要問題,經院黨委同意可組織代表討論,必要時可按規定的程式臨時召開代表會議;
(四)負責解釋學生會章程,保障代表和學生的民主權利,接受他們的申訴;
(五)選舉學生委員會主席團;
(六)增補或罷免學生委員會委員、學生會主席團成員;
(七)審議和批准學生會工作計畫與總結;
(八)有權列席學生會工作會議,對學生會工作進行監督、評議和質詢;
(九)處理學生代表大會交辦的其他事項,行使學生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執行機構
第一節 學生委員會
第十七條 學生委員會是學生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對學生代表大會負責,在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大會的決議,領導學生會的全部工作,對外代表學生會。
學生委員會的任期為一年,行使職權至下一屆學生委員會產生為止。在不召開學生代表大會的年份,由常務代表委員會組織對學生委員會進行中期調整。
第十八條 學生委員會採取主席團領導下的合議制,由主席團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學生委員會全體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組成人員參加方能召開,其的決議須經與會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後方為有效。
第十九條 學生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向學生代表大會及常務代表委員會報告學生會工作情況;
(二)組織實施章程中規定的任務和執行學生代表大會及常務代表委員會的決議;
(三)制定、修改或廢止學生會各類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工作計畫和有關工作的具體實施辦法;
(四)領導下設的各職能部門的工作,決定這些部門的設定、變動、組織和職權;
(五)學生代表大會及常務代表委員會閉會期間,決定學生會的重大事務;
(六)決定學生會幹部的選拔、考核、處分和除名;
(七)決定授予或收回學生會的各類榮譽或獎勵;
(八)授權具體組織或個人對外代表學生會進行有關工作或活動;
(九)行使學生代表大會及常務代表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 確有重大事務和工作需要醞釀、討論和決定時,可由學生會秘書長召集學生委員會擴大會議,由學生委員會組成人員及會議相關人員參加。
第二節 主席團
第二十一條 本會主席團是學生委員會的領導機構,由主席一人、副主席四至六人組成,主席團主席、副主席為學生委員會的當然主席、副主席。
第二十二條 本會主席團的職權是:
(一)召集和主持學生委員會全體會議;
(二)領導學生委員會的工作,組織實施學生委員會的有關決議和工作計畫;
(三)選拔和決定聘任學生委員會下設各職能部門負責人;
(四)對學生代表大會、常務代表委員會和學生委員會負責,聽取代表和委員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代表和委員的監督和質詢;
(五)代表本會開展對外關係,接受重要會外人員和進行重要涉外活動;
(六)在緊急情況下,決定學生會的重大事項;
(七)行使學生代表大會、常務代表委員會和學生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節 職能部門
第二十三條 本會根據需要下設若干職能部門,由學生委員會和主席團領導,處理學生會日常工作,其的具體組織和職權由學生委員會規定。
第二十四條 各職能部門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各部門正職負責人領導和主持本部門工作,副職負責人協助處理工作,分工負責,相互配合。
第二十五條 各職能部門負責人須為學生委員會委員,由主席團選拔聘任,聘期為一年。
第五章 基層組織
第二十六條 學生委員會在必要時可報常務代表委員會決定並經院黨委批准,在部分系乃至全院設定系學生會作為學生會的系一級組織,其的具體組織和職權由學生委員會參照本章程規定。
第二十七條 班級委員會(班委會)是學生會的最基層組織,由班級學生選舉產生,對全班學生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學生會的領導,其的組織、職權和工作程式由學生會和學院行政規定。
第二十八條 學生會對各級基層組織負有指導職責,要通過建立健全聯席會議制度等方式,加強對基層組織的聯繫、指導和幫助,學生會每學期應至少一次通過集中會議或書面形式,聽取基層組織工作報告及意見、建議。
第六章 幹部
第二十九條 學生會的幹部是學生會工作的骨幹,本會按照品學兼優、德才兼備、以德為先、態度為本的原則選拔幹部。學生會幹部須模範地履行會員的各項義務並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本會會員資格且原則上為大一至大三年級學生,並通過本會的有關選拔考核;
(二)尊敬師長,團結同學,成績良好,態度認真,在校期間未受過校級以上處分和其他規定不能擔任幹部的處分,在校表現良好;
(三)思想先進,具有堅定的理想信念,原則上應具備較好的議事、決策、管理、交際、組織協調能力和一定的相關知識或有關工作經驗,擁有高度的責任心,德、智、體全面發展;
(四)富有熱情,熱愛學生會工作,樂於為同學們服務,為人堅定正直、積極奉獻,願與學生會共進退。
第三十條 本會各級幹部必須密切同學生間的聯繫,深入了解學生會組織和學生的發展狀況,積極引導學生進步,加強學生會的團結和紀律,以身作則,樹立服務集體的意識和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接受同學監督,推動學生會長足發展。
第三十一條 本會各級幹部擁有組織授予和規定的相應的工作領導、管理、實施等權力,在其的正當許可權下,任何組織及個人不得侮辱傷害、誣陷誹謗、打擊報複本會的幹部或抵制、妨礙幹部的有關工作和管理。
第三十二條 本會幹部的每屆任期為一年。如有特殊情況,由本會報院黨委決定有關幹部任期的變動。
第三十三條 本會各級幹部都有辭職的權利,但辭職前應當向學生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並經批准後方能離職。部長級以上(含副部長級)的由學生委員會報常務代表委員會決定並經院黨委批准,普通幹部由學生委員會決定並報常務代表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四條 本會對在有關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幹部,予以表揚和獎勵。
第三十五條 本會幹部工作態度消極甚至違反有關紀律的,由本會視情節嚴重程度報院黨委決定分別予以勸退或處分。
除有特別規定或經批准的以外,本會不允許部長級以上(含副部長級)幹部同時在與本會非隸屬關係的其他學生組織中擔任部長級以上(不含副部長級)職務,否則必須辭去本會幹部職務。
第三十六條 本會幹部的選拔、任用、考核必須嚴格、公正、公開,對其的監督必須合理、有效;幹部的名額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確定。
本會幹部的選舉選拔、考核監督、缺位補選等具體辦法由本會予以規定。
第七章 財務和資產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經費的主要來源為:
(一)學校的專項經費;
(二)政府給予的有關撥款和獎勵;
(三)捐贈;
(四)正當的社會資助;
(五)其他合法所得。
本會的經費用於本會的工作和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 本會實行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本會所有財務帳目均接受學院財務制度的審核。財務的收支、管理等情況應有完善、真實的記錄,財務的審查、監督必須嚴格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組織及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為本會統一章程和行動原則,所有會員必須遵守,其他一切會內規定均不得與之相牴觸。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由本會常務代表委員會、學生委員會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學生代表大會代表提出修正案,並經學生代表大會與會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常務代表委員會,常務代表委員會閉會期間可由學生委員會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