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用紙定點採購管理暫行辦法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在定點供應商範圍內採購辦公用紙,定點供應商應按契約規定的價格或折扣率及時供貨並提供優質服務。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向定點供應商採購辦公用紙,可以自行提貨,也可以要求定點供應商送貨。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必須從定點供應商處採購辦公用紙,未經批准擅自從定點供應商以外採購辦公用紙的,單位財務部門一律不得支付資金。

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強化財政支出管理,加強廉政建設,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規範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用紙(複印紙、列印紙、傳真紙,下同)採購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淮北市市級集中採購目錄的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市級所屬國家行政機關、實行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簡稱市直行政事業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包括預算內、預算外資金)採購辦公用紙,應當按照本暫行辦法執行。
第三條 市財政局負責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用紙定點採購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程 序

第四條 市財政局委託市政府採購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採購中心)對辦公用紙定點採購進行公開招標,擇優選定若干家定點供應商,並由採購中心與定點供應商簽訂政府採購契約。
第五條 通過公開招標選擇定點供應商後,市財政局將定點供應商的名稱、地址、各種品牌和規格的辦公用紙價格和提供的服務等內容行文通知市直行政事業單位,並在“淮北政府採購網”和有關媒體上及時公告。
第六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在定點供應商範圍內採購辦公用紙,定點供應商應按契約規定的價格或折扣率及時供貨並提供優質服務。
第七條 通過公開招標選擇的定點供應商的辦公用紙價格,是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採購辦公用紙的最高限價。如果辦公用紙的市場價格有變動,定點供應商應當及時向採購中心報告,並按照招標時確定的折扣率調整政府採購辦公用紙價格,由市財政局在上述媒體及時公布。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如果一次性採購辦公用紙的批量較大,還可在最高限價內,就辦公用紙的價格優惠事項與定點供應商進行談判。
第八條 對通過公開招標選擇的定點供應商,由市財政局授予“淮北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政府採購辦公用紙定點供應商”資格,並制發“淮北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政府採購辦公用紙記錄卡”(以下簡稱“定點記錄卡”,格式附後)。
第九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在向定點供應商採購辦公用紙時,由定點供應商在“定點記錄卡”上登記採購單位名稱、辦公用紙品牌、規格、數量、單價和總金額等內容,並由採購單位經辦人簽字或加蓋單位財務章後生效。“定點記錄卡”上的記錄和定點供應商的發票作為採購辦公用紙資金結算的依據。
第十條 定點供應商應當按照招標檔案和政府採購契約的規定,為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提供質量好、數量足、規格全的辦公用紙,並按契約規定做好各項服務。
第十一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向定點供應商採購辦公用紙,可以自行提貨,也可以要求定點供應商送貨。凡要求送貨的,定點供應商應免費、及時送貨上門。
第十二條 定點採購辦公用紙的資金結算工作,由市直行政事業單位直接與定點供應商進行結算。可以定期進行結算,也可以隨時結算,具體由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與定點供應商協商確定。

第三章 各方職責

第十三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對辦公用紙的管理,節約使用。
第十四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必須從定點供應商處採購辦公用紙,未經批准擅自從定點供應商以外採購辦公用紙的,單位財務部門一律不得支付資金。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如有特殊情況,確需向定點供應商以外採購或採購定點以外品牌辦公用紙的,必須事先徵得市財政局有關業務科室批准後方可採購。
第十五條 定點供應商必須於每季後第一個月的5號前,將上季的“定點記錄卡”報送採購中心核驗,作為考察定點供應商履約情況的參考依據。
第十六條 對誠實守信,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反映良好的定點供應商,可以不參加下一輪公開招標,由採購中心直接與其續簽政府採購契約,但辦公用紙的價格折扣率不變。
第十七條 對不認真履行招標檔案和政府採購契約規定的定點供應商,累計投訴3次以上(含3次)且情況屬實的,市財政局可隨時取消其定點供應商資格,沒收其履約保證金,並給予1~3年禁入淮北市政府採購市場的處罰。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採購中心對辦公用紙定點供應商的履約情況進行定期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及時向市財政局、市監察局報告。
第十九條 市財政局、市監察局會同有關部門對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執行辦公用紙定點採購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如發現有不執行定點採購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政府採購中違法行為的行政處分規定的通知》(皖政[2003]91號)等法律、法規,追究有關人員責任,並給予單位通報批評。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辦公用紙定點採購過程中的違法、違紀情況,向市財政局、市監察局舉報、投訴。定點供應商有違反契約行為的,行政事業單位可向採購中心投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淮北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用紙定點採購管理暫行辦法)由淮北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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