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體育總會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淄博市體育總會建立初期為淄博市體育分會,市編委1984年淄編髮第80號檔案正式批准成立淄博市體育分會,為市體委下屬事業單位,編制五人。現在淄博市體育總會(辦公室)是隸屬於市體育局的正縣級全額事業單位,編制十二人。
其主要職責和任務是:
1、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部署,在體育局黨組的直接領導下,宣傳執行國家《體育法》和體育事業發展的方針政策,推動民眾體育與競技體育的協調發展。大力促進體育社會化
2、 積極執行《全民健身計畫綱要》和《奧運爭光計畫》組織領導全市各單項運動協會和俱樂部,協調市直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青少年體育活動,培養優秀體育後備人才。
3、 協調各體育組織間的關係,發展壯大協會和俱樂部,按照《民間組織管理辦法》,廣泛開展民眾性的各項體育活動。
4、 接受全國體育總會,省體育總會的業務指導。參加體育總會組織的各級體育競賽活動和國際體育交往。組織全市各項民眾性的競賽活動。
5、 組織參加山東省每年一度的體育大會各項競賽,舉辦全市每年一度的體育大會各項比賽。
6、 開展社會體育實際調研活動,為社會體育、小康體育的進一步發展提供科學的基層依據。
7、 總會的總體工作目標是:“活動經常化、管理規範化、健身科學化、競賽社會化”。民眾體育水平達到全省上游水平。
2011年以來,淄博市體育總會堅持“十二五”期間全市體育事業發展的基本原則,即:民眾體育優先發展;競技體育最佳化發展;市區體育共同發展;後備人才梯次發展。緊緊圍繞“十二五”期間全市體育事業發展的奮鬥目標,不斷完善親民、便民、利民的城鄉全民健身服務體系,立足省運、著眼全運、放眼奧運,力爭在第七屆全國城市運動會、倫敦第三十屆奧運會、第十二屆全運會和第十七屆亞運會上運動成績實現新突破,第二十三屆省運會力爭在全省第一集團中站穩腳跟。基本形成結構合理、規範發展的體育健身服務、體育競賽表演、體育休閒旅遊、體育用品製造和體育彩票等體育產業市場,各區縣、高新區要全部建成供市民健身強體的全民健身中心,有條件的區縣要建成含有標準體育場、體育館、室內標準游泳池的體育中心。全面啟動足球起源地文化建設、“八個一”工程及亞足聯展望計畫(淄博項目),打響城市聯賽和青少年聯賽品牌賽事。同時,建設一支德才兼備、結構合理、素質優良、充滿活力的複合型體育科研隊伍,把體育創強工作納入全市績效考核體系中,進一步深化體育管理體制、運行機制和幹部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形成與社會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符合現代體育發展規律的體育工作機制。
附:淄博市體育總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淄博市體育總會(以下簡稱淄博體總)。
第二條 淄博體總是民眾性的體育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體育工作者的紐帶,是黨和政府發展體育事業的助手,是依法成立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全民健身計畫綱要》,推進全民健身計畫和奧運爭光計畫的實施;聯繫、團結運動員、教練員、體育工作者、體育愛好者及熱心支持體育事業的團體和個人,聯繫台灣、香港、澳門同胞及海外僑胞中的體育界人士,努力發展體育事業,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全局,推進淄博體育又好又快發展。
第四條 淄博體總及其活動,接受其業務主管單位淄博市體育局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淄博市民政局(以下簡稱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淄博體總辦公地址:淄博市張店區中心路82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淄博體總的業務範圍是:
(一)宣傳和普及民眾體育運動,不斷增強人民體質,提高全市人民的整體素質。
(二)舉辦或聯合舉辦全市體育比賽和體育活動,承辦省以上體育比賽,服務競技體育,推廣民眾體育。
(三)大力推進體育改革,對體育事業重大方針政策、發展戰略提出建議,為政府決策服務。
(四)通過組織體育活動,向廣大民眾尤其是向運動員、青少年進行愛國主義、團隊精神和社會主義教育,培養奮勇進取、頑強拼搏、團結友愛等優秀品德,樹立遵紀守法觀念。
(五)組織體育理論、運動技術、科研教學等專題調查研究,促進體育科學化。
(六)發展體育產業,培育體育市場,開發無形資產,促進體育產業化。
(七)加強與全省、全國各體育組織的聯繫,溝通情況,交流經驗,指導工作。
(八)開展國際體育交流,發展同國外體育組織和體育工作者的友好往來。
(九)對市級單項體育運動協會經濟收入實行內部收支兩條線管理,對淄博體總收入和支出實行“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下列民眾體育組織,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單位會員。
(一)全市各區縣體育總會; 
(二)市級單項體育協會;
(三)全市各行業、系統體育協會;
(四)其他專業體育組織。
單位會員實行單位代表制,由單位推薦或選舉產生。任職期間如發生工作或職務變動而失去代表性的,由其原單位另行推選接替人員。
個人會員,可吸收體育界有代表性和影響力的專家學者、運動員、教練員及其他行業中關心支持體育有特殊貢獻的人士參加,不實行替換原則。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委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委會或常委會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市級單項體育協會如隱匿、截留、占壓、挪用和坐支經濟收入情況,淄博體總將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委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淄博體總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委員;
(三)審議上屆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淄博體總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淄博體總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委員會表決通過,報淄博市體育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淄博體總委員會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淄博體總辦公室是淄博體總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代表大會負責。
淄博體總設立的職能部門有:體總辦公室,內設秘書科、業務科,處理本會的日常事務。
第十九條 淄博體總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
(三)籌備召開代表大會;
(四)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委員會須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淄博體總的常設機構是淄博體育總會辦公室。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淄博體總委員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委會須有2/3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委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委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主席、副主席、辦公室主任、常委、委員。主席、副主席、常委、委員由全市體總工作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辦公室主任由體育局任命;設立名譽主席、顧問等名譽職務,由代表大會聘任。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主席、副主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擬任本會主席、副主席人選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委員會表決通過,報淄博市體育局審查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淄博市體育局審查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未當選本屆職務的上屆常委以上委員,可授予本屆榮譽委員稱號。
第三十條 本會辦公室主任為淄博體總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淄博體總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委員會會議和常委會;
(二)檢查代表大會、委員會(或常委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二條 本會辦公室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委員會或常委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活動經費每年不少於10萬元。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贊助及其他市場開發收入;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七條 本會根據國家的各項財經法律和制度,建立健全各項財務規章和管理制度。對自律性經濟處罰收入,制定專項收支管理辦法。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與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或離任時,必須在監督交接人負責下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按照國家的規章、制度進行管理,接受代表大會和主管部門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淄博市民政局和淄博市體育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委會表決通過後報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淄博市體育局審查同意,並報淄博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委員會或常委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淄博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會名稱及與本會名稱有關的專用標誌(如會旗、會徽等),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團體、協會和個人均不得複製或用於商業活動。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淄博體總第 屆 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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