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工作,加強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促進法治政府建設,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山東省行政程式規定》《山東省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備案規定》《山東省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6—2020年)》和《淄博市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6—2020年)》,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規範性檔案(以下簡稱規範性檔案),是指除政府規章外,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機關(以下統稱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按照法定程式制定並公開發布的,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具有普遍約束力,可以反覆適用的行政公文。
第三條 本市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備案、清理、解釋、監督適用本辦法。
規範性檔案涉及重大行政決策的,應當適用重大行政決策程式的規定,並嚴格遵守本辦法對規範性檔案登記、公布、備案等方面的具體規定。
第四條 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維護法制統一;
(二)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式;
(三)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
(四)促進政府職能轉變;
(五)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規範和格式要求。
第五條 規範性檔案不得創設下列內容:
(一)行政許可事項;
(二)行政處罰事項;
(三)行政強制事項;
(四)行政事業性收費事項(財政、價格部門依法履行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職能的除外)。
規範性檔案不得違法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
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不合理或者歧視性的準入和退出條件、影響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以及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市場競爭行為等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規定。
規範性檔案對實施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規範性檔案作出具體規定的,不得與所依據的規定相牴觸。
第六條 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機關應當對其發布的規範性檔案負責。
第二章 範圍
第七條 規範性檔案分為政府規範性檔案和部門規範性檔案。
政府規範性檔案包括政府以及政府辦公廳(室)以自己名義制定並發布的規範性檔案。
部門規範性檔案包括政府的組成部門、辦事機構和其他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機構以自己名義制定並發布的規範性檔案。
第八條 涉及兩個以上政府工作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需要制定規範性檔案的,應當由本級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規範性檔案,或者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部門規範性檔案。
制定部門規範性檔案,涉及社會關注度高或者涉外、涉港澳台事項時,應當事先請示本級人民政府同意。
第九條 行政機關批轉下級行政機關的規範性檔案,是批轉機關的規範性檔案;政府工作部門經本級政府同意後制定發布的規範性檔案,是部門規範性檔案。
行政機關原文轉發上級行政機關的規範性檔案,不是本行政機關的規範性檔案;但轉發上級行政機關的規範性檔案,同時提出具體實施措施或者補充意見,並對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具有直接影響的,是本行政機關的規範性檔案。
第十條 行政機關與非行政機關聯合制定且文號是非行政機關的檔案,不作為規範性檔案進行管理。
第十一條 規範性檔案認定標準:
(一)檔案制定主體符合本辦法第三章的規定;
(二)檔案內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
(三)檔案內容適用於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並對其權利義務具有直接影響;
(四)檔案可以在1年以上的期限內,對同類事項多次適用,而不是一次性適用。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制定的下列檔案,不認定為規範性檔案:
(一)報告、請示和議案;
(二)會議檔案,包括會議通知、會議紀要及講話材料等;
(三)商洽性工作函,包括行政機關之間的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向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批准等;
(四)城鄉規劃、專項規劃、工作綱要、工作計畫和工作部署;
(五)以明確行政機關內部分工、確定工作目標、理順工作流程為目的的專項整治方案、行動方案、工作方案、實施方案、工作意見、應急預案等方面的檔案,但檔案內容如對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具有直接影響的除外;
(六)行政機關的內部工作制度,包括工作要點、考核、監督檢查等檔案;
(七)人事任免決定及工作表彰、通報;
(八)成立工作領導小組、議事協調機構的通知;
(九)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
(十)公示辦事時間、辦事地點等事項的公告、通告或者通知;
(十一)公示或者調整行政權力清單、行政審批清單、行政責任清單的檔案;
(十二)行政機關對公務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公辦學校教職工、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及全額撥款的其他事業單位職工、國有企業領導人的人事等方面管理的檔案;
(十三)財政部門僅對格式文本、報表、會計準則、會計核算制度等技術事項進行規定的檔案以及僅下達預算、分配資金、批覆項目的檔案;
(十四)行業技術標準、技術操作規程和技術規範;
(十五)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檔案的規定,單獨調整價格、收費、補償、待遇給付等標準的檔案;
(十六)有關應急、避險、交通管制、污染防治等臨時性行政措施的檔案;
(十七)對具體事項的處理決定,包括就特定人和特定事項發布的通報、通知、批覆、公告,或者作出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確認、行政裁決、行政調解和其他具體行政執法決定以及行政複議法律文書等;
(十八)無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指導性檔案;
(十九)涉密檔案、根據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屬於不予公開或者依申請公開的檔案;
(二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的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檔案;
(二十一)其他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沒有直接影響、不具有普遍約束力、不可以反覆適用的檔案。
第三章制定主體
第十三條規範性檔案的制定主體包括:
(一)市、區縣、鎮人民政府;
(二)市、區縣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和派出機構;
(三)市、區縣人民政府辦公廳(室);
(四)市、區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五)市、區縣人民政府依法賦予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
(六)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第十四條 規範性檔案的制定主體不包括:
(一)臨時機構;
(二)議事協調機構;
(三)政府工作部門的派出機構;
(四)部門內設機構。
第四章 起草
第十五條 制定規範性檔案由行政機關依職權啟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也可以提議制定規範性檔案。
第十六條 規範性檔案由行政機關組織起草。
起草規範性檔案,可以邀請有關專家、組織參加,也可以委託有關專家、組織起草。
第十七條 起草規範性檔案,起草部門應當對制定規範性檔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研究,並對規範性檔案涉及的社會管理領域現狀,所要解決的問題,擬設定的主要政策、措施或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等內容進行論證。
第十八條 規範性檔案內容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起草部門應當徵求相關部門的意見,並進行書面會簽。對有爭議的意見,起草部門應當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並達成一致意見。
第十九條 除依法應當在公布前予以保密或者情況緊急的情形外,起草部門應當通過座談會、論證會或者網站公示等方式公開徵求意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應當依法組織聽證。
通過網站公示方式公開徵求意見的,起草部門應當在政府網站“規範性檔案公眾意見徵集專欄”進行,公示期限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部門規範性檔案,起草部門也可以通過本部門網站公開徵求意見。
第二十條 起草部門擬定規範性檔案草案後,應當同時完成起草說明。起草說明包括下列內容:
(一)制定目的和必要性;
(二)制定依據;
(三)起草過程;
(四)主要內容說明;
(五)徵求意見和部門會簽情況。
第五章 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一條 規範性檔案草案擬定後,應當提請制定機關的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政府規範性檔案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審查,部門規範性檔案由部門法制機構負責審查。
第二十二條 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應當經起草部門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初步審查,分別就制定主體、許可權、程式、內容、形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進行審查,並出具合法性初步審查報告。
未經合法性初步審查的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不得報送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審查。
第二十二條 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應當經起草部門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初步審查,分別就制定主體、許可權、程式、內容、形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進行審查,並出具合法性初步審查報告。
未經合法性初步審查的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不得報送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審查。
第二十三條 提請制定政府規範性檔案,起草部門應當向政府辦公廳(室)申請開具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通知單。
政府辦公廳(室)對材料齊備且確有必要制定規範性檔案的,開具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通知單,移送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政府辦公廳(室)應當保證政府法制機構有足夠的合法性審查時間。
第二十四條 提請審查政府規範性檔案,起草部門應當向政府法制機構報送下列材料:
(一)合法性審查通知單;
(二)草案文本(一式二份,附電子文本);
(三)起草說明(一式二份,附電子文本);
(四)制定依據(一式二份);
(五)部門會簽意見(一式二份);
(六)公開徵求意見材料(一式二份),包括意見反饋材料、意見採納情況材料;
(七)部門法制機構合法性初步審查報告(一式二份);
(八)政策解讀方案和解讀材料(一式二份);
(九)政府法制機構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送審材料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政府法制機構應當退回起草部門補充材料。
第二十五條 政府法制機構應當自收到符合規定的送審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政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
政府法制機構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制定主體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法定職權;
(三)是否違反法定程式;
(四)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
(五)需要進行合法性審查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 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採取下列方式:
(一)書面審查;
(二)必要的調查研究;
(三)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公開徵求意見等形式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
(四)組織政府法律顧問進行法律諮詢或者論證,聽取有關專家學者的意見和建議。
開展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工作的時間,不計算在合法性審查期限內。
第二十七條 對審查中發現的問題,政府法制機構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制定主體不合法、超越法定職權,或者主要內容不合法的,提出不制定該規範性檔案的建議;
(二)程式不完備的,退回起草部門補正程式;
(三)具體規定不合法的,提出具體修改意見。
第二十八條 政府法制機構完成合法性審查後,應當出具合法性審查報告。合法性審查報告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審查的基本情況;
(二)規範性檔案在合法性方面是否存在問題;
(三)修改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九條 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由部門法制機構參照本章有關政府規範性檔案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制定機關的法制機構出具的合法性審查報告是制定機關決定是否制發規範性檔案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審議
第三十一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由制定機關負責人集體審議決定,並由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或者其委託的負責人簽署。
第三十二條 因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或者其他社會安全事件,以及執行上級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制定規範性檔案的,經合法性審查後,可以直接提請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或者其委託的負責人決定和簽署。
第七章 登記
第三十三條 制定規範性檔案實行統一登記、統一編制登記號制度,未經統一登記、統一編制登記號的規範性檔案無效,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三十四條 規範性檔案簽署後,正式印發前,由政府法制機構進行登記、編號,並出具《規範性檔案登記通知書》。
第三十五條 規範性檔案登記號編制規範,依照《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落實規範性檔案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淄政辦發〔2011〕138號)執行。
規範性檔案登記號中的制定機關代碼,原則上不作調整。因機構調整、撤併,需要調整制定機關代碼的,由政府法制機構確定後予以調整。
第三十六條 印發規範性檔案,應當在檔案首頁左上角第1行頂格用三號黑體字標註規範性檔案登記號。
第八章 公布
第三十七條 規範性檔案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統一公布。檔案公布時,起草部門應當將政策解讀材料在政府網站同步發布。
公布規範性檔案,應當按照規定標註登記號。
第三十八條 在政府網站公布規範性檔案,應當通過規範性檔案公布專欄進行公布。
規範性檔案目錄應當按季度於下一季度首月公布。
第九章 期限
第三十九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載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
規範性檔案有效期為3年至5年;標註“暫行”“試行”的規範性檔案,有效期為1年至2年。
規範性檔案有效期一般表述為“本××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
規範性檔案有效期屆滿,自動失效。
第四十條 規範性檔案施行日期與公布日期的間隔一般不得少於30日。
規範性檔案公布後不立即施行將影響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規範性檔案執行,或者不利於保障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條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檔案對檔案施行日期有明確規定,以及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規範性檔案,可以溯及既往。
第四十二條 制定機關應當於規範性檔案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進行評估,並提出保留、修改或者予以廢止的意見。其中,政府規範性檔案由原起草部門進行評估,部門規範性檔案由本部門進行評估。
經評估認為需要繼續執行或者修改的,按照制定程式辦理,並重新登記、編制登記號、公布。
第四十三條 制定機關應當適時開展規範性檔案清理。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檔案規定,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應當及時修改、廢止或者宣布失效。
規範性檔案清理後,公布規範性檔案清理結果的決定,屬於規範性檔案,不規定有效期。
第十章 解釋
第四十四條 規範性檔案由制定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負責解釋。
制定機關可以在規範性檔案中明確其授權解釋的機關。
第四十五條 規範性檔案的解釋,由檔案起草單位擬定解釋草案,並由檔案解釋機關審議後公布。
第四十六條 對規範性檔案的解釋,按照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屬於規範性檔案的,依照本辦法對規範性檔案登記、公布、備案等方面的具體規定執行。
第十一章 備案
第四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區縣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部門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縣政府部門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
第四十八條 制定機關應當自規範性檔案公布之日起15日內,按照下列規定報送備案:
(一)政府規範性檔案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和上一級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二)部門規範性檔案報本級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第四十九條 規範性檔案報送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規範性檔案備案報告;
(二)規範性檔案正式文本;
(三)規範性檔案起草說明;
(四)制定機關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報告。
對區縣政府和市政府部門規範性檔案,在報送紙質備案材料時,應當同時通過市規範性檔案電子備案系統進行電子備案。
第五十條 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在30日內,對規範性檔案的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制定主體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法定職權;
(三)是否違反法定程式;
(四)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檔案規定;
(五)其他需要審查的事項。
第五十一條 在備案審查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履行備案審查職責的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協調,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政府法制機構提出處理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一)區縣政府規範性檔案同市政府部門規範性檔案之間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的;
(二)同級政府部門規範性檔案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
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的,中止備案審查,待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後,恢復備案審查。
第五十二條 在備案審查中,發現規範性檔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法制機構不予備案,並通知制定機關在30日內作出處理;逾期不處理的,由政府法制機構提請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
(一)制定主體不合法的;
(二)超越制定機關法定職權的;
(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檔案的;
(四)制定程式違法,並對實體內容的合法性產生嚴重影響的。
第五十三條 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應當於每年1月10日前,將上一年度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目錄報履行備案審查職能的政府法制機構。
第十二章監督
第五十四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規範性檔案違法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提出書面審查申請。政府規範性檔案,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受理審查申請。
接到申請的制定機關或者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受理,並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處理;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處理完畢的,經審查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第五十五條 接到申請的制定機關發現規範性檔案違法的,制定機關應當立即停止執行並自行糾正,並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和同級政府法制機構。
接到申請的政府法制機構發現規範性檔案違法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屬於政府規範性檔案的,由負責審查的政府法制機構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撤銷該規範性檔案;
(二)屬於部門規範性檔案的,由負責審查的政府法制機構向制定機關出具限期整改建議函,制定機關應當於接到建議函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整改結果。逾期不報告整改結果的,由負責審查的政府法制機構確認該規範性檔案無效。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履行備案審查職責的政府法制機構責令制定機關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的,給予通報,並建議有關部門追究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不按規定程式制定、發布規範性檔案;
(二)不按規定報送規範性檔案備案;
(三)不執行備案審查處理決定;
(四)違反本辦法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規範性檔案管理工作納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內容。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區縣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淄博市人民政府2011年12月31日印發的《淄博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制定辦法》(淄政發〔2011〕8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