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刑事訴訟程式的概念
涉外刑事訴訟程式,是指訴訟活動涉及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或需要在國外進行的刑事訴訟所特有的方式、方法和步驟。簡言之,涉外刑事訴訟程式,就是涉外刑事訴訟所特有的方式、方法和步驟。涉外刑事訴訟與涉外案件的刑事訴訟(又稱涉外刑事案件的訴訟)不同。根據有關規定,涉外案件是指以下兩類案件:(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外國人犯罪的或者中國公民侵犯外國人合法權利的刑事案件;(2)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符合刑法第7條至第10條規定情形的中國公民犯罪或者外國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和公民犯罪的案件。涉外案件的刑事訴訟,是指中國司法機關處理涉外刑事案件的方式、方法和步驟。涉外刑事訴訟是指刑事訴訟活動涉及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下同)或者某些訴訟活動需要在國外進行這兩種情況。涉外刑事訴訟包括涉外案件的刑事訴訟,但又不僅指涉外案件的刑事訴訟。在司法實踐中,有些案件不是涉外案件,但由於案發時或案發後的一些特殊情況,使得這些案件的訴訟活動涉及外國人或者需要在國外進行。例如,目擊案件發生的證人是外國人或雖是中國人,但訴訟時已身在國外;案件發生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國外等。隨著中國對外開放的深入,這類案件數量會逐年增多。這些案件,在訴訟時所採取的方式、方法和步驟不同於其他非涉外案件,可能要請求外國司法機關協助調查,或者需要向外國申請引渡犯罪分子等。從這方面講,這些案件的刑事訴訟與涉外案件的刑事訴訟有共同的地方,故應一併予以研究。把涉外刑事訴訟程式等同於涉外刑事案件的訴訟程式,是不全面的。
涉外刑事訴訟在程式上有涉外因素,因而在處理案件時需要採取特殊的方式、方法和步驟。例如,在調查取證,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送達等方面,都要採取與非涉外刑事訴訟所不同的方式、方法和步驟。
二、涉外刑事訴訟程式所適用的案件範圍
由於涉外刑事訴訟是訴訟活動涉及外國人或者某些訴訟活動需要在國外進行的刑事訴訟,所以,只有以下幾種案件才可能適用涉外刑事訴訟程式。1.中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對外國公民、無國籍人及外國法人犯罪的案件。在這種案件中,外國人、無國籍人或者外國法人是被害人,訴訟活動涉及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下同),故應適用涉外刑事訴訟程式。
2.外國公民、無國籍人或外國法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對中國國家、組織或者公民實施犯罪的案件。這種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外國公民或法人,訴訟活動涉及外國人,也應適用涉外刑事訴訟程式。
3.外國公民、無國籍人或者外國法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侵犯外國公民、無國籍人或者外國法人的合法權利、觸犯中國刑法,構成犯罪的案件。這種案件,犯罪行為沒有危害中國國家、組織和公民的利益,但犯罪地點在中國境內,中國司法機關具有管轄權。這種案件的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是外國人,其侵害行為也可能是多種多樣的,但只有那些根據中國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才適用涉外刑事訴訟程式予以追究。
4.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中國有義務管轄的國際犯罪行為。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締結和參加了不少國際條約。例如,1980年10月加入了《關於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即《海牙公約》)和《關於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的公約》(即《蒙特婁公約》);1982年12月簽署了《聯合國海洋公約》;1989年10月批准加入了《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等,這些條約規定了一些國際犯罪行為。根據這些公約和中國國內法的有關規定,凡中國有義務管轄的國際犯罪案件,均適用涉外刑事訴訟程式。
5.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法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國國家或公民實施按照中國刑法規定最低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案件,但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這類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外國人,犯罪地也不在中國境內,但因為犯罪行為是針對中國國家或中國公民實施的,按照保護管轄原則,我國有權依照涉外刑事訴訟程式追究其刑事責任。
6.某些刑事訴訟活動需要在國外進行的非涉外刑事案件。包括中國刑法第7條、第8條規定的中國公民在中國領域之外犯罪的案件;中國公民在中國領域內犯罪,犯罪後潛逃出境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均為中國公民,但證人是外國人且訴訟時已出境的案件。在上述案件的訴訟過程中,某些訴訟活動如查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收集證據等活動需要在國外進行,而中國的司法機關又不能直接到國外去行使職權,故需要按照國際條約或者互惠原則等規定,請求外國司法機關予以協助。
7.外國司法機關管轄的,根據國際條約或者互惠原則,外國司法機關請求中國司法機關為其提供刑事司法協助的案件。承辦這類案件的主體是外國司法機關,中國的司法機關只是在為其查緝罪犯或調查取證方面給予協助。提供協助的方式、步驟也要按照涉外刑事訴訟程式進行。
三、涉外刑事訴訟所適用的法律
涉外刑事訴訟是中國刑事訴訟活動的一個組成部分,因而它所適用的實體法和程式法都應是中國的法律以及中國參加或者締結的國際條約或國際公約,不存在適用外國實體法和程式法的問題。即使中國司法機關接受外國司法機關的請求,協助他們調查取證、查緝罪犯,也應按照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方法、步驟進行。中國關於涉外刑事訴訟的法律規定是極不完備的。中國1979年頒布、1997年修改並實施的刑法和1979年頒布、1996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只有7個條文涉及涉外刑事訴訟問題。 這些條文只是對涉外刑事訴訟的原則性規定,並未明確規定涉外刑事訴訟的具體方式、方法和步驟。這種狀況與中國不斷深入進行的改革開放形勢和涉外刑事訴訟日益增多的實際情況極不適應,國家很有必要加強涉外刑事訴訟方面的立法工作。
在司法實踐中,中國司法機關進行涉外刑事訴訟,主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的司法解釋以及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法務部頒發的部門行政規章。這些司法解釋和部門行政規章目前約有20多種,其中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等檔案系統規定了涉外刑事案件程式外,其他均是對個別問題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