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大隊職責
消防大隊在上級公安消防支隊和公安局黨委的領導下,負責本地方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的各項消防法律、法規,負責本地區的消防監督、執勤滅火和部隊的管理教育工作。
2、掌握本地消防工作動態,適時向政府報告工作,負責制定消防建設規劃,不斷改善公共消防設施條件。
3、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4、按照審核開展建築設計防火審核工作,監督檢查建設項目的設計和施工中執行防火規範的情況,並參加竣工驗收。
5、組織重大和一般火災原因調查,處理火災事故,負責消防產品監督管理和技術指導工作。
6、指導企業專職消防隊、民辦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的業務建設。
7、教育部隊加強執勤戰備,掌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情況,指導中隊制定滅火預案,並適時進行演練,隨時做好戰鬥準備,組織火災撲救。
8、指導部隊進行消防戰術、技術和軍事體育訓練,開展消防戰術、技術研究,提高部隊的滅火戰鬥能力。
9、加強部隊的管理教育,嚴格執行條例、條令和各項規章制度,培養部隊嚴明的紀律和良好的戰鬥作風,做好安全工作,預防各類事故的發生。
10、負責部隊的思想政治工作,保持部隊高度穩定,保證各項任務的順利完成。
11、搞好部隊後勤建設,提高后勤保障能力和官兵生活水平。
消防部隊建制
公安部消防局:正軍級;
省(自治區、直轄市)消防總隊:正師級;
市(地級區)消防支隊:正團級;
縣(縣級市、區)消防大隊:副團級(正營級);
消防中隊:正連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