涇縣統計局

(八)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綜合股 (三)工交股

根據中共宣城市委辦公室、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涇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辦〔2009〕98號)精神,設定涇縣統計局,為縣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服務業統計、文化產業統計、全省擴權強鎮的考核評價和非公經濟發展綜合考評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的綜合考核評價等方面的統計任務。
(三)加強能源統計、社會統計和科技統計,加強對各鄉鎮、各部門統計工作的指導和綜合協調,加強對統計調查項目、統計標準和統計數據發布的管理。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統計法律、法規,擬定地方統計工作規則,監督檢查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制度的實施。
(二)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制發的各項基本統計報告制度和統計標準,組織管理全縣統計調查項目,負責統計調查計畫、調查方案的審查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全縣各鄉鎮、各部門的統計和國民經濟核算工作。
(三)統一組織全縣統計調查,匯總、整理全縣的基本統計資料;對國民經濟、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測;向縣委、縣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諮詢建議。
(四)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全縣基本統計資料,發布年度統計公報,編印發行全縣統計年鑑,定期向社會公眾發布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
(五)組織實施鄉鎮經濟運行綜合評價考核和擴權強鎮發展考核評價工作,對全縣經濟運行實行有效的監測。
(六)組織完成國家、省、市下達的重大國情國力、省情省力普查任務;對全縣統計資料進行管理並對社會開展統計服務。
(七)協助管理鄉鎮統計人員,組織全縣統計專業技術資格報考及崗位培訓工作。
(八)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統計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管理局機關工作,負責文秘、財務、信息、保密、安全保衛、行政事務等工作;監督管理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工作;組織全縣統計專業技術資格報考工作;負責統計法律、法規的宣傳貫徹和監督檢查;依法檢查、處理重大的統計違法案件;依法管理統計登記證;審批縣政府各部門統計調查計畫和方案;組織指導全縣統計上崗培訓及崗位證書管理工作。
(二)綜合股
對全縣國民經濟運行狀況進行統計監督、預測和綜合分析研究,並提出諮詢建議;匯總整理全縣經濟、科技、社會等綜合性統計資料,發布我縣年度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統計公報;組織實施國民經濟核算制度,承擔國內生產總值核算工作,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及有關綜合平衡分析研究報告;組織實施全縣經濟運行綜合評價考核辦法;負責全縣人口和勞動統計調查、分析和研究;負責全縣文化產業、貿易業、餐飲業、三資企業及商品市場運行狀況的統計調查;負責成品油專項調查;綜合、整理和提供外貿、外資和旅遊業等統計數據並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負責全縣科技進步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統計數據,進行統計分析。
(三)工交股
負責全縣工業、原材料、能源、交通運輸、固定資產投資、建築業、房地產、服務業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統計數據,並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負責工業規模以下企業抽樣調查工作;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開展統計分析。
(四)農業股
負責全縣農業和農村經濟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進行統計分析;督促檢查農村基礎統計網路建設;指導鄉鎮做好相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協助農村貧困監測辦公室開展貧困監測,負責畜禽專項調查和退耕還林監測調查。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縣統計局行政編制9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總統計師1名。股級領導職數4名。
機關後勤服務人員按行政編制10%的標準限額控制使用。
紀檢(監察)機構按照縣委辦《關於轉發〈縣紀委、縣委組織部、縣編辦、縣監察局關於對縣紀委、縣監察局派駐機構實行統一管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的通知》(涇辦發〔2009〕121號)規定設定並履行職責。
黨組織機構及工會機構設定按有關檔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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