涇縣民政局

(二)增加的職責 (三)加強的職責 (十七)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

根據中共宣城市委辦公室、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涇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辦〔2009〕98號)精神,設定涇縣民政局,為縣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的職責
1. 城鄉醫療救助。
2. 慈善事業發展和管理。
(三)加強的職責
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國家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研究提出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制定全縣民政工作改革與發展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縣民政法制宣傳、培訓、監督、調研等工作;組織辦理縣人大代表議案和政協委員提案;開展民政系統幹部、職工的培訓、表彰、獎勵、懲戒工作,加強民政幹部隊伍建設;指導鄉鎮民政所開展業務工作。
(三)組織、指導全縣擁軍優屬活動,協調軍(警)地、軍(警)民關係;承擔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四)執行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標準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標準;審核上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等級評定;實施《革命烈士褒揚條例》,審核上報烈士稱號評定,負責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皖南事變烈士陵園)的保護和維修工作。
(五)負責退役士兵、復員士官、轉業士官、退休士官、復員幹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管理所建設;配合兵役機關搞好徵兵工作;代管異地退休幹部。
(六)負責組織、協調救災救濟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上報並統一發布災情;負責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使用監督工作;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工作;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指導和開展減災活動。
(七)負責全縣慈善宣傳、捐贈的接收和救助工作;組織實施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負責全縣城鄉社會救濟工作;貫徹落實農村五保供養及鄉鎮敬老院建設有關政策;負責落實困難時期下放職工定期補助和上海下放居民生活安置,以及麻風病等特殊救濟對象的救濟工作;指導全縣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組織發行福利彩票,安排和管理本級福利資金;負責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
(八)實施全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全縣城鄉醫療救助制度。
(九)指導全縣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開展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推動全縣村(居)務公開民主管理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和推動社區建設。
(十)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
(十一)負責全縣婚姻登記和收養登記工作,倡導婚姻習俗改革,依法安置查找不到親生父母的棄嬰。
(十二)擬定殯葬管理工作意見,推行殯葬改革,開展殯葬執法,指導殯葬服務。
(十三)擬定全縣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鄉鎮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報批;負責村委會調整及更名的審核報批;負責全縣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工作;參與邊界、資源、水域糾紛調處工作;負責全縣地名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地名標準化建設活動,規範全縣地名標牌的設定和管理。
(十四)負責全縣社會福利企業的年檢認證和新辦福利企業的審核申報工作,監督國家和省有關福利企業的優惠政策的執行。
(十五)負責編制全縣年度民政事業費預算、決算和民政統計工作;指導監督鄉鎮民政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
(十六)負責指導全縣老齡工作,參與制定全縣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抓好《安徽省〈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實施辦法》的落實;組織開展老齡重大問題的調研;負責開展老齡宣傳教育工作。
(十七)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民政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財務股)
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承擔安全保密、來信來訪、政務公開、宣傳信息、綜合性檔案起草和重要會議組織工作; 承辦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組織實施民政普法教育;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協調股室和下屬單位的工作並對局領導交辦的工作進行督辦;負責機關後勤服務工作;負責本局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指導全縣民政系統行風建設;負責局機關工資福利工作;負責民政事業費、行政經費的管理工作;負責和指導全縣民政計財和統計工作;協調對鄉鎮民政所的指導工作。
(二)優撫安置股(安置辦、軍休辦)
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及現役軍人傷亡撫恤工作;制定優待撫恤法規的實施辦法,督促鄉鎮按時、足額兌現優待金;負責上報評殘、評烈材料;指導烈士陵園和光榮院的管理工作;負責退役士兵、復員士官、轉業士官、退休士官、復員幹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開展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和扶持就業工作;負責軍隊(武警)離退休幹部、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管理所建設。
(三)社會事務和民間組織管理股(行政審批股、基層政權股、社區建設股、區劃地名股)
負責全縣婚姻登記和收養登記工作,為計生部門提供有關基礎數據,倡導婚姻習俗改革,依法安置查找不到親生父母的棄嬰;配合有關部門承擔全縣婦女兒童保護的有關工作;負責全縣殯葬管理工作,推進殯葬改革;負責全縣城鄉基層政權、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工作,推動村(居)民自治、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和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指導社區管理工作,推動城鎮和農村社區建設;負責全縣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命名、更名、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上報;負責縣境內邊界爭議的調處工作,提出仲裁建議;管理監督規範全縣地名標誌的設定;負責全縣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年檢,指導和監督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活動,查處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違法、違紀行為,取締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活動的非法組織。
(四)救災救濟和社會福利股(生產救災辦公室、社會福利生產辦公室、福利彩票發行辦公室)
貫徹落實社會救濟和社會福利的有關政策法規;指導農村五保供養和敬老院管理;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管理;負責六十年代精簡退職職工和上海下放居民的救濟工作;負責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組織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組織和指導開展扶貧濟困等社會性互助活動;負責組織、協調救災救濟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上報並統一發布災情;負責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使用監督工作;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工作;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指導和開展減災活動。負責指導和開展常年捐贈接收工作;負責申辦福利企業的審核上報工作,落實福利企業的優惠政策,逐步安置殘疾人就業;負責全縣福利彩票發行和福彩公益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受縣慈善協會委託開展慈善募捐和慈善救助活動;管理和監督慈善資金的使用。
(五)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負責組織實施“雙擁”工作方針、政策及規劃、計畫;協調開展“雙擁”模範縣創建活動;指導全縣“雙擁”合格單位創建工作;開展軍民共建活動,推廣先進典型;協調軍政軍民關係,處理軍地歷史遺留問題;承擔慰問部隊的有關工作;承辦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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