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能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對木材生產、森林旅遊、苗木花卉、木本藥材等林業產業的管理職責。
(三)加強組織指導全縣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依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的合法權益的職責。
(四)加強對全縣林業資金的管理,監督全縣林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二、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縣林業及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縣林業規範性檔案和有關政策規定並監督實施;擬訂全縣森林生態環境建設和林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及縣政府確定的重大林業工程建設的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和荒漠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
(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造林綠化工作。組織、指導、監督植樹造林、封山育林、退耕還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和造林綠化工作;指導國有林場、森林公園及基層林業站建設和管理工作。
(三)承擔全縣森林資源保護監督管理的職責。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縣森林採伐限額,監督檢查林木的憑證採伐、運輸;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指導實施;審核並監督森林資源的使用,負責對依法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地徵用、占用進行初審的工作。
(四)組織、指導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依法組織、指導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承擔瀕危物種進出口和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樹種、珍稀野生植物及其產品出口的申報工作;按規定負責全縣森林、濕地、陸生野生動物等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全縣獵槍彈藥具的管理並監督狩獵情況。
(五)承擔推進全縣林業改革,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責任。擬訂集體林權制度、重點國有林區、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並指導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承擔山林權屬糾紛調處工作。
(六)承擔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縣森林防火工作責任。承擔縣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承擔林業行政執法監管的責任,指導全縣森林公安工作;指導全縣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指導全縣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及檢疫工作;
(七)研究提出全縣林業發展的經濟調節建議,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實施工作;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管理縣級林業資金,監督全縣林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監管縣級國有林業資產;按規定審批或申報重點林業建設項目;指導全縣山區綜合開發工作;加強對林業產業的管理,推進林業產業化步伐,指導、協調林種結構的合理調整工作。
(八)指導全縣各類商品林的培育與開發利用工作;指導森林分類經營工作;組織指導縣級林業產業標準化擬訂和林產品質量監督工作。
(九)組織、指導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導全縣林業隊伍建設。
(十)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林業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宣傳、信息、信訪、保密和財務等工作。指導林業生態文明和生態文化建設相關工作;組織起草全縣林業規範性檔案,提出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政策建議;負責林業行政執法監督,承擔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相關工作;承辦林業行政許可相關工作。
擬訂林業及其生態環境建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研究提出林業發展的經濟調節建議;編制和組織實施部門預算,管理縣級林業資金,監督全縣林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審核重點林業建設項目;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實施;承擔林業重大自然災害災後恢復重建的組織、協調工作;組織開展全縣林業行業統計,指導全縣林業經濟分析工作;監管縣級國有林業資產以及局機關、直屬單位的資產。
承擔林業及其生態建設對外合作與交流的有關工作;組織協調全縣林業系統引進智力、技術、資金和林業合作項目等工作;指導林業系統的涉外工作。
擬訂全縣林業系統人才培訓和職工教育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辦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調查和預測林業人才資源,指導林業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和系統內人才培訓工作。
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
(二)植樹造林股(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行政審批股)
擬訂全縣植樹造林規劃並監督實施;承擔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等荒漠化防治工作;監督植樹造林、封山育林的檢查驗收;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國有林場(苗圃)、基層林業站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承擔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組織擬訂林業科技發展規劃和林業技術標準,指導林業科學研究工作;組織指導林業適用技術的套用和科技成果的推廣工作;指導、協調林業技術市場建設和管理工作;承擔林業技術監督和有關植物新品種保護、管理工作;指導基層林業科技推廣機構的建設與管理工作。
組織、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和部門綠化、城鄉綠化工作。
(三)森林資源管理股
承擔全縣森林資源管理工作,擬訂森林資源保護管理利用及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等有關政策並監督執行;組織全縣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審核並監督森林資源使用情況;組織編制森林採伐限額;監督各類公益林的培育和保護;監督林木、竹材的憑證採伐與運輸及林區木材經營(加工);指導林地、林權管理並承辦依法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地徵用、占用的初審工作;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工作,指導山林權權屬糾紛調處;組織指導全縣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依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的合法權益;擬訂全縣林業產業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監督、指導各產業對林業資源的開發利用工作;指導全縣木竹檢查站的業務和規範化建設。
組織實施國家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與管理的政策、法規,擬訂縣級配套實施辦法並監督執行;研究提出縣級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植物名錄的調整建議;組織指導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監督管理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及其專用標識、疫源疫病監測;承擔森林、濕地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瀕危物種進出口和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物種、珍稀野生植物及其產品出口的申報工作;負責全縣獵槍彈具的管理工作。
(四)涇縣公安局森林分局(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
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縣森林防火工作,掌握全縣森林火情,發布森林火災信息;承辦縣森林防火指導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導全縣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隊伍;協調、督促查處或辦理重大森林案件。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略)
五、其他事項
涇縣公安局森林分局,副科級建制,核定政法專項編制12名。設領導職數2名(局長、教導員各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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