涇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一)劃入的職責 1. 1.

根據中共宣城市委辦公室、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涇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辦〔2009〕98號)精神,設定涇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縣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能調整
(一)劃入的職責
將原縣人事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合,劃入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取消的職責
1. 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 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工資政策。
(三)劃出(移交)的職責
1. 將擬訂本縣人員出境就業管理政策,境外就業職業介紹機構資格認定、審批和監督檢查等職責劃給縣商務局。
2. 將技工學校評估認定工作交給社會中介組織。
(四)加強的職責
1. 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2. 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3. 統籌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加快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4. 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5. 促進就業,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6. 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草案,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貫徹落實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貫徹落實統籌城鄉就業發展的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落實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貫徹並實施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全縣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貫徹落實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擬訂、實施全縣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標準,貫徹落實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和基礎養老金的統籌辦法,貫徹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貫徹落實國家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
(五)負責全縣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貫徹落實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貫徹落實國家、省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擬訂相關改革配套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人才管理工作,落實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有關政策和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貫徹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有關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綜合協調、歸口管理全縣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規劃和相關政策辦法。
(十)會同有關部門貫徹落實農民工相關政策,擬訂全縣農民工工作規劃,協調解決農民工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貫徹落實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貫徹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違紀案件,協調處理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信訪事項。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公務員法及公務員分類、錄用、考核、獎懲、任用、培訓、辭退等方面的配套法規,組織實施公務員管理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及聘任制公務員管理的有關政策辦法,並進行監督檢查。
(十三)擬訂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實施意見,推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
(十四)綜合管理全縣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和公開選調工作。
(十五)完善公務員考核辦法,擬訂公務員培訓規劃、計畫,組織協調縣級公務員培訓工作,指導協調全縣公務員教育培訓工作。
(十六)擬訂公務員申訴控告和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的有關辦法,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
(十七)綜合管理政府獎勵和公務員獎勵工作,審核以縣政府名義獎勵、表彰單位和個人的資格條件,審核以縣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活動。
(十八)承辦以縣政府名義任免的部分領導人員行政任免的具體事宜。
(十九)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政策法規股)
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組織編制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會務組織、公文審核、文電處理、機要文檔、印鑑管理、安全保衛、保密、信訪、後勤保障等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政務信息、宣傳報導;負責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職工教育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工作;負責本系統精神文明創建工作。
貫徹落實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各項法律法規;參與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的有關制度;負責有關統計與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對各經辦機構社會保險基金使用、管理和運營的監督檢查;建立並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並組織查處基金管理中違規、違紀案件;對承辦補充保險業務的機構進行資格審查、審核和監督管理,對補充保險基金實施監督;負責機關財務工作;承擔局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對下屬單位財務的審計監督工作。
(二)行政審批股
負責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辦理;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諮詢、項目申報要件材料審查、行政審批項目的受理和辦理結果的反饋工作;負責行政服務中心服務視窗的日常工作;
(三)就業培訓股(縣職業能力鑑定指導中心)
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就業規劃和年度計畫;貫徹落實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指導和監督對職業機構的管理;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管理;參與擬訂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貫徹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落實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承辦縣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工作。
貫徹落實失業保險政策和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貫徹落實失業人員疾病、生育和死亡有關待遇政策;建立失業預警機制;負責全縣領取失業金期間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的驗收以及再就業培訓補貼、職業介紹的審核和資金撥付;負責全縣失業保險基金待遇項目審核和給付標準工作;負責對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和檢查監督。
貫徹落實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落實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在國家教育工作方針政策指導下,規劃和管理全縣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執行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組織實施全縣職業技能培訓、考核、鑑定和發證等工作;負責管理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組織實施技工、技師、高級技師考評評定工作;擬訂失業人員、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
(四)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貫徹落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擬訂實施全縣安置政策、培訓計畫,完善培訓和安置制度;承擔縣直機關及其在涇有關單位安置、培訓軍隊轉業幹部工作;貫徹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承擔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的具體工作。
(五)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股(人才開發股)
承擔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推行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組織實施事業單位崗位設定工作;負責事業單位人才資源規劃和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組織管理縣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公開招聘和選聘工作;負責縣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人事調配工作;貫徹落實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準入管理相關制度;指導和監督有關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工作;承擔縣人才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具體工作。
(六)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公室(縣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辦公室)
貫徹實施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承擔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完善全縣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負責全縣有突出貢獻專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的選拔和推薦工作;綜合管理全縣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和職(執)業資格考試工作;負責管理全縣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落實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涇工作(回國)或定居政策;貫徹並實施國(境)外機構在涇招聘專業技術骨幹人才政策;擬定出國(境)培訓年度計畫,承擔培訓項目及有關人員的審核和管理工作。
(七)勞動監察股(農民工工作股)
負責全縣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貫徹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依法查處和督辦違法違紀案件;貫徹落實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有關政策制度;指導和監督全縣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開展工作;協調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其他監督檢查工作。
會同有關部門貫徹落實農民工相關政策,擬訂全縣農民工工作規劃,協調解決農民工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承擔縣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八)工資福利股
貫徹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承擔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有關工作;承擔縣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發有關事項;推行完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時間、休假制度。
(九)社會保險股
貫徹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貫徹落實國家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機制;負責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工作;執行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負責對養老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和檢查監督。貫徹落實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以及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負責有關農村養老保險待遇項目審核和給付標準工作;負責對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和檢查監督。
貫徹落實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並擬訂實施全縣規劃和標準;貫徹落實國家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負責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的醫療保險服務和生育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範圍的審批、監督、檢查;擬訂疾病、生育停工期間的津貼標準;擬訂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協助做好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格審定並負責考核和監督;負責組織醫療保險門診規定病種審核工作;負責對醫療、生育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和檢查監督。
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政策並擬訂實施全縣規劃和標準;貫徹落實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貫徹落實國家工傷傷殘等級鑑定標準;負責工傷認定工作;協助做好定點醫療機構、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審定並負責考核和監督;負責對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和檢查監督。
(十)勞動關係與調解仲裁辦公室(縣人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貫徹落實勞動關係有關政策,負責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管理;參與處理勞動關係方面有重大影響的群體性突發事件;貫徹落實企業職工工時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貫徹落實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巨觀調控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分配;對企業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參與勞動模範的推薦評定;貫徹落實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指導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及其調解仲裁工作;承擔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員有關管理工作;承辦重大勞動、人事爭議協調處理工作;承辦局機關法律事務,承辦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聽證和執法監督等相關工作。
(十一)公務員股
貫徹實施公務員職位分類、職務任免與升降、交流與迴避、辭職辭退、職位聘任等制度,擬訂具體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辦法,承擔公務員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承辦縣直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調任、轉任等有關管理工作;指導公務員懲戒、申訴控告、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工作;負責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工作,依法對公務員實行監督;承辦以縣政府名義任免的部分領導人員行政任免具體事宜:承擔公務員信息統計、綜合文宇和相關行政事務管理工作。
負責組織全縣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和公開選調工作;承擔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有關管理工作;承辦市垂直機關公務員招錄有關工作;承擔全縣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登記管理工作。
完善公務員考核制度,負責公務員考核工作的組織實施和考核等次認定備案工作;承擔公務員培訓和在職教育工作;組織公務員對口培訓、縣直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政府獎勵制度,指導和協調政府獎勵工作,初步審核以國家名義、省政府、市政府和縣政府名義獎勵的單位和人選,審核以縣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活動;承辦公務員榮譽稱號授予、表彰事宜。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略)
五、其他事項
牽頭擬訂和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並做好高校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就業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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