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小學生日常行為規範》、《中學生守則》、《小學生守則》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浙江省全日制中國小學籍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縣實際,特修訂《海鹽縣全日制中國小學籍管理暫行辦法》(簡稱暫行辦法,下同)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全日制中國小是指縣、鎮、村三級全日制公辦中國小。
第三條 本《暫行辦法》在縣教育局領導下,由學校校長負責實施。
第二章 入學
第四條 適齡兒童、少年均應依法接受九年義務教育。國小入學法定年齡為六周歲。
第五條 凡屬國小入學適齡兒童,由學區劃定的國小負責發出入學通知後到劃定學校報到註冊,取得國小學籍。
第六條 國小畢業原則上在戶口所在地免試就近升入規定的國中就學,取得國中學籍。
第七條 特殊原因(指病、殘、弱智等)的適齡兒童、少年,應到劃定學區學校隨班就讀,或進特殊教育學校(班)就讀。確需免於或暫緩國小或國中入學的,須填寫《海鹽縣適齡兒童、少年免於暫緩入學申請書》,報當地鎮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縣教育局備案。
第八條 所有國小和國中,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絕本學區招生範圍內的或由縣教育局統籌安排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第九條 國中畢業生經過統一的高中招生考試,被高中錄取,憑入學通知書,按規定時間辦理註冊手續,取得高中學籍。因故不能如期註冊者,須憑學生家長或有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延期註冊,有正當理由,校方同意,可保留學籍。開學十天內不到校註冊,也不辦理延期手續者,即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條 高中新生入學後,如有發現新生採取舞弊,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續,騙取高中學籍的,由學校報縣教育局批准,取消其高中學籍。
第三章 考核
第十一條 學生的成績考核,包括學業和操行兩個方面。學業方面,按教學計畫規定的課程進行考核;操行方面,中學按國家教育部頒布的《中學德育大綱》、《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等規定的教育目標、要求和內容,對不同年級學生在思想品德、行為表現等方面進行考核。試行《浙江省高級中學學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暫行辦法》的學校其高中生的操行考核,按暫行辦法辦理。小學生的操行考核,按國家教育部頒發的《國小德育綱要》、《小學生守則》、《小學生日常行為規範》等規定的教育目標、要求和內容進行考核。
第十二條 學業成績的考核。分考查、考試兩種。考查科目,包括美術、音樂、生活與勞動、勞技、家庭生活、信息技術以及自然科學學科的實驗等。考查成績的評定,原則上使用等級制,具體由學校自定。考試科目,國中包括思政、語文、數學、外語、自然科學、社會、體育與保健;國小包括思品、語文、數學、外語、常識、體育與保健等。考試成績評定國小原則上使用等級制,中學在百分制的基礎上,可逐步探索試行有利於學生綜合素質發展的評價制度。高中會考的內容和評定按省統一要求進行。根據考查、考試的結果和平時的學習成績(高中會考科目按會考成績)綜合評定學生的學年學業成績,作為升級、留級和畢業(結業)、肄業的依據。
第十三條 學生的學業考核應著重考核學生的基礎知識、基本技能和分析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考核學生的創新思維能力。考查、考試題目不應超出教學大綱、教科書規定的要求。
學生的學業考試次數應按上級規定合理控制。
第十四條 學年總評成績不及格的學科,應予以補考。畢業班學生的補考時間,宜在學期結束前進行;其它年級一般安排在下學期開學前進行。高中會考的補考按省統一規定進行。
其補考成績應在“成績冊”和學生個人檔案中註明。每學年同一門科只準補考一次。
第十五條 學生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考試,必須事先向學校教導處申請,經批准,可以補考。
第十六條 凡擅自缺考或作弊者,以不及格論處(註明“曠考”或“作弊”字樣),並根據其情節和對錯誤的認識給以紀律處分。
第四章 升級
第十七條 學生每學年經學年操行、學業兩方面考核符合要求者,準予升級。
第五章 留級
第十八條 凡考試學科中,學年成績經補考仍有三科不及格或語、數二科不及格的高一、高二學生,可予以留級或跟班試讀。但必須嚴格控制留級;高三學生一律不得留級。國小、國中一律實行不留級制度。
第六章 休學、復學
第十九條 凡因病因事或其它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學習,須長期(三個月以上)休學者,應由本人或家長(監護人)提出申請,並出具縣級醫療單位或縣級有關部門(單位)證明,由學校批准,方可辦理休學手續,並發給休學證書,報縣教育局備案,保留學籍。
第二十條 初、高中畢業班學生一般不予休學。如遇特殊情況,確有正當理由必須休學者,應在三月底前提出申請辦理休學手續並報教育局批覆,逾期不予辦理。嚴禁借假休學、搞變級留級或插班重讀。
第二十一條 學生休學期為一年。休學期滿後,休學生須持休學證書及縣級醫療單位的健康證明,向學校提出復學要求,經學校同意,由學校編入適當班級。休學一年後仍不能復學者須辦理繼續休學手續。
高中在校生的休、復學手續按省里規定辦理。
第七章 轉學
第二十二條 學生因家庭居住地和父母或監護人所在地變化而需到相關學校就讀的,轉學時家長或監護人須先向轉出學校提出要求,經轉出學校審核,符合條件的,出具轉學證書。轉學者報名註冊時須帶轉學證書,學生素質報告單、義務教育登記卡、戶口薄、父母房產證等,辦理轉學手續 ,取得轉入學校學籍,並在一個月內由轉出學校轉入有關檔案。高中學生轉學按省有關規定進行。
第二十三條 因學生本人戶口所在地變化(父母或監護人戶口所在地不變)需轉學時,須先經轉出學校出具轉學證書,並持原學校轉學證書經轉入學校同意,方可辦理轉學手續,取得轉入學校學籍。
第二十四條 轉入學校因該年級學額已滿,難以再容納時,應及時報告縣教育局,由縣教育局就近安排,學校不得拒收。
第二十五條 職高學生與普通高中不得相互轉學。初、高中畢業班學生除戶口和家庭居住地變更外一般不辦理轉學手續,確因特殊原因需要轉學,須先經原學校同意,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各校對轉入學生的轉學證書和轉出學生的轉學證書存根,每學期應整理成冊,並列檔保存(備查)。有關名單報教育局備案。
第八章 借讀
第二十六條 借讀系指學生到外戶口所在地或外招生範圍區的學校就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允許借讀:
1、僑在縣的子女上中國小。
2、父母雙方長期在國外工作,需由親屬照管的學生。
3、父母雙方不在學生戶口所在地工作,需隨父母居住的學生。
4、父母雙方均無法履行或父母離異後撫養一方無法履行監護人職責或喪失監護能力,需由其親屬撫養監護的學生。
符合上述四條之一且確需借讀的,必須先經戶口所在地(或學區範圍)學校同意,並持原學校《借讀聯繫單》徵得借讀學校同意,方可辦理借讀手續。原學校應在一周內負責向縣教育局報告、備案。
第二十七條 借讀學校安排借讀生學額時必須嚴格把關,在不突破計畫招生班數的前提下,酌情安排借讀生。
第二十八條 國中借讀生原則上回原學校(招生學區學校)參加畢業考試。
第九章 退學
第二十九條 在校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退學:
1、除義務教育對象外,長期患慢性疾病,休學滿一年仍不能堅持正常學習者;
2、符合義務教育法規定“免於入學,暫緩入學”者(須經當地政府書面同意);
3、高中階段兩次留級者;
4、高中學生一學期缺課占總課時三分之一或累計曠課達兩周者(作自動退學);
5、凡 連續兩年操行評定不及格的高中學生,學校可令其退學,報縣教育局備案。
以上五點中,前二點對象退學,須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提出書面退學申請,學校同意後進行。
第三十條 辦理退學手續者,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退學後,一般不予復學。
第十章 畢業、結業、肄業
第三十一條 凡受完九年義務教育的學生,均發給《浙江省義務教育證書》(由縣教育局驗印),作為升學就業、服兵役的依據。
第三十二條 學生學完規定年限內教學計畫的全部課程(中學包括社會實踐),經考核,操行評定、學業成績及格、體育合格者(批准免修者除外)準予畢業(高中畢業證書由市教委驗收)。畢業標準參照升級標準。
凡參加高中會考全部科目考試和考查合格的高中學生,發給《浙江省高級中學會考合格證書》。
第三十三條 學生學完修業年限內教學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中學包括社會實踐),經考核,操行評定及格,學業成績經補考仍達不到畢業標準的,準予結業。
下列情況之一者準予結業;
1、語、數兩科經補考仍不合格者;
2、語數兩科之一,其餘學科中兩科經補考仍不合格者;
3、語、數兩科合格,其餘學科中四科經補考仍不合格者;
4、體育科經補考仍不合格者(批准免修者除外);
5、連續兩學年或畢業學年操行評定不合格者。
第三十四條 凡未修完修業年限內教學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又屬本《暫行辦法》中第九章第二十九條規定可以退學者,可發給肄業證書,並在肄業證書上註明肄業年限。
第十一章 獎勵和處分
第三十五條 獎勵和處分是教育學生的一種方法。要以獎勵為主。獎勵和處分都要在認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基礎上進行。
第三十六條 學生在德、智、體、美、勞幾方面都得到較好發展的,可評為“三好學生”,是學生幹部的還可以評為“優秀學生幹部”。評選縣、市級“優秀學生幹部”和“三好學生”每學年一次,學校張榜公布,市級的由市頒發證書,縣級的由縣發文表彰。校級評選由校自定,但每學年至少評選一次。
優秀學生幹部和三好學生的評比標準另定。
學生在德、智、體、美、勞等某一方面發展表現突出的,學校可評其為單項先進或單項積極分子等。具體名稱學校自定。
第三十七條 凡授校級以上(含校級)各種表彰、獎勵學生的有關材料應記入學生檔案。
第三十八條 對於極少數有嚴重違反學生守則、學生日常行為規範及校規校紀,破壞學校或社會秩序,破壞公共財物,道德品質敗壞等違紀行為,又屢教不改的學生,視其情節,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處分。對於已受處分,經幫助教育,效果仍不明顯者,可予以處分升級,但一般應逐步升級。
對學生給予警告,嚴重警告的處分,由學校教導處審核、校長批准公布。記過、留校察看的處分,由校務會議(或黨、政工聯席會議)決定,校長公布。留校察看的處分須報縣教育局備案。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處分須經縣教育局批准。
第三十九條 警告、記過處分期限一般為半年,留校察看期限一般為一年。在處分期間,確在悔改表現者,經師生評議,學校批准,可撤銷其處分。
受記過及以上處分的學生將其處分決定記入檔案,當年該生的操行評定為不合格。
第四十條 凡屬義務教育年齡階段的學生處分,一般只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等處分。原則上不予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處分。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自下達之日起執行。
第四十二條 各中國小可根據本《暫行辦法》,結合本校實際,制定相應的執行細則。
海鹽縣教育局
200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