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海關稽查,是指海關自進出口貨物放行之日起3年內或者在保稅貨物、減免稅進口貨物的海關監管期限內,對被稽查人的會計帳薄、會計憑證、報關單證以及其他有關資料(以下統稱帳簿、單證等有關資料)和有關進出口貨物進行核查,監督被稽查人進出口活動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中國海關實行稽查制度,依法在規定期限內對進出口相關企事業單位的會計帳冊和其他資料以及相關貨物進行核查,以確定企業進出口活動的合法程度。《海關稽查結論》是鑑定進出口相關企事業單位資信的重要依據。稽查中發現違規情事的,海關得以對被稽查人作出行政處罰。 進出口相關企事業單位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其它法規規定設定、編制會計帳簿、會計憑證、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建立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真實、準確、完整地記錄和反映進出口活動;同時,應按法律規定的保管期限保管會計帳簿、會計憑證、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按海關稽查期限保管進出口報關單證、契約以及與進出口業務直接有關的其他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複議辦法》,第二章,海關行政複議範圍,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海關申請行政複議:對海關稽查決定或者其他稽查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海關行政複議。
稽查流程
1、通知 海關決定對企業實施稽查時,提前3日將《海關稽查通知書》送達企業,企業收到通知書後應及時與海關聯繫,並按通知中的稽查範圍準備相應帳冊、業務單證及有關資料。 當企業有重大違法嫌疑,企業的會計帳簿、會計憑證、會計報表、會計電算化資料、報關單證等有關資料或進出口貨物可能被擅自轉移或毀棄,以及特殊情況海關認為有必要時,海關可不事先通知企業而逕行稽查。逕行稽查時海關將《海關稽查通知書》當面送達企業。 2、實施 海關實施稽查時,企業應配合海關稽查工作,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或其授權代表應到場,如實反映情況,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此階段,海關稽查人員查閱、複製企業的帳簿、單證等有關資料。企業應按海關要求提供有關資料,協助清點、複製,並在複印件上籤字、蓋章。企業所在地不具備查閱或複製帳簿、單證等有關資料的工作條件或者其他原因稽查組需要在其他場所進行查閱、複製的,由稽查組制發《帳簿單證調審單》,實施異地查閱或者複製。 當海關稽查人員認為有必要時,可對企業有關人員製作《詢問筆錄》,企業有關人員應如實回答海關工作人員的提問,詢問結束後在《詢問筆錄》上籤字(蓋章)。 當海關稽查人員認為有必要的,可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場所和進出口貨物存放場所進行檢查。檢查時,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或其授權代表應到場,按照海關的要求開啟場所、搬移貨物,開啟、重封貨物的包裝。檢查結束後,企業應在海關工作人員填寫的《檢查記錄》上籤字(蓋章)。 當海關稽查人員認為有必要的,可對企業的帳簿、單證等有關資料和進出口貨物實施封存。封存時海關出具《封存通知書》,並對帳簿、單證等有關資料和貨物加貼海關專用封志。企業在對封存物清點後應當在《封存通知書》所附清單上籤字(蓋章)。 3、報告 海關稽查人員根據稽查情況撰寫稽查報告,並徵求企業意見。 企業收到稽查報告後,應在7日內向稽查組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未提交的,視為無意見。 4、結論 海關在收到企業反饋的稽查報告之日起30日內作出《海關稽查結論》,並送達企業。稽查結束。海關在稽查中發現企業有走私、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嫌疑的,海關予以立案調查。編輯本段稽查的對象海關對下列與進出口活動直接有關的企業、單位實施海關稽查: (一)從事對外貿易的企業、單位; (二)從事對外加工貿易的企業; (三)經營保稅業務的企業; (四)使用或者經營減免稅進口貨物的企業、單位; (五)從事報關業務的企業; (六)海關總署規定的從事與進出口活動直接有關的其他企業、單位。編輯本段被稽查人的義務(一)被稽查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設定,編制會計資料和其他與進口有關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