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試點區域
1.福州出口加工區
2.福州保稅港區
政策利好
《公告》實施後,從出口加工區進入境內的貨物(不含保稅貨物)不再視同進口,可免徵關稅。
此外,《公告》賦予區內企業一般納稅人資格,使得區內外增值稅抵扣連結得以連線,區內企業有望迎來發展新機遇。也就是說,區內試點企業在與區外企業發生銷售行為時,在增值稅處理上,趨於同等待遇。據悉,政策落地前,區內、外銷售方均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政策發布後,區內企業發生內銷業務時可領購併向區外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在向區外企業購進物品時可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抵扣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