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進口貨物國內轉運期間保險責任擴展條款

海運進口貨物國內轉運期間保險責任擴展條款是中國人民保險公司1983年5月修訂的條款。即將“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的保險責任期限擴展為: (1)保險貨物運至我國卸貨港後,如需轉運至國內其他地區,保險公司可繼續負責轉運期間的保險責任; 但以貨物全部卸離海輪當天24時起算滿60天終止。如仍要求繼續延展,經保險公司同意後,每30天為一期按規定加費。轉運貨物期滿未辦理保險責任展延申請的,經檢驗發現貨物有短缺或殘損時,應在保險責任終止之日起10天內通知保險公司進行聯合檢驗,保險公司對檢驗確定的損失負保險責任。

(2)對所有散裝貨物以及化肥古巴糖、活牲畜、新鮮果菜所負的保險責任,一律按“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的規定在卸貨港終止,不負責國內轉運期間的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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