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性質
中國日報網7月13日電(歐葉)13日,聯合國微博發訊息稱,國際法院是聯合國主要司法機關,根據《聯合國憲章》設立,位於荷蘭海牙的和平宮內。這座建築由非營利機構卡內基基金會為國際法院的前身常設國際法院建造。聯合國因使用該建築每年要向卡內基基金會捐款。和平宮另一“租客”是1899年建立的常設仲裁法院,不過和聯合國沒有任何關係。
概況介紹
中菲南海爭議仲裁庭,仲裁中國、菲律賓南海爭議的法庭,應 菲律賓方面成立。2013年1月22日,菲律賓向中方提交了就南海問題提起 國際仲裁的照會及通知。2月19日,中方聲明不接受菲方所提仲裁,並將菲方照會及所附通知退回。中方的上述立場不會改變。組織成員
2013年,菲律賓外交部發言人赫爾南德斯4月25日稱,國際海洋法法庭庭長柳井俊二已經任命完成全部5名審議中菲南海爭端的仲裁員,接下來將擇期開會討論是否對此案有管轄權,但並沒有明確的時間表。5名審議中菲南海爭端的仲裁員
波蘭籍法官:Stanislaw Pawlak,代表中國出席國際海洋法庭中菲南海爭議仲裁
德國籍法官、前國際海洋法法庭庭長:Rudy Wolfrum,代表菲律賓出席仲裁
斯里蘭卡籍法官:克里斯·品托,擔任仲裁法庭的庭長。
法國籍法官:皮耶爾·柯
荷蘭籍法官:阿爾弗萊德·松斯(名單據環球網)
海軍軍事學術研究所法律研究室主任邢廣梅3月26日對《環球時報》表示,5人仲裁小組是根據《國際海洋法公約》第286條規定成立的。該條賦予爭端任何一方將有關爭議事項提交“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法庭的權利,接下來的強制程式意味著,不管爭端另一方是否同意,針對該事項的仲裁法庭都會成立。法庭成立後,不管另一方是否參與,法庭都會做出對雙方有約束力的仲裁結果。
據邢廣梅介紹,5人仲裁小組是仲裁法庭的主要構成部分,菲方已指定1名頗有經驗的德國籍仲裁員,中方此前表明立場,認定菲此次行為在事實和程式上不具備法理依據,所以放棄指定,於是出現由國際海洋法庭指定中方仲裁員的局面。仲裁小組的另外3人應由爭端雙方協定名單,如果中方繼續放棄,這3人也將由聯合國指派。
邢廣梅認為,靠外界指點,菲律賓在此次法律行動上展現了利用國際遊戲規則的一定水準,中國應對起來比較為難。接下來,國際海洋法法庭在初步仲裁階段將首先確認法庭是否對此案具有管轄權,邢廣梅說,如果該法庭能不受其他因素干擾,從法理上理應做出對此案不具備管轄權的結論,並不受理菲律賓提交的仲裁。《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5部分第3節第298條規定,如果當事方之間的爭端涉及到大陸或島嶼主權,則不應該接受強制仲裁。
歷史背景
以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言論
20世紀70年代起,菲律賓違反《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原則,非法侵占了中國南沙群島的部分島礁,包括馬歡島、費信島、中業島、南鑰島、北子島、西月島、雙黃沙洲和司令礁。中方一向堅決反對菲方的非法侵占,鄭重重申要求菲方從中國島礁上撤走一切人員和設施。
按照國際法,特別是海洋法中的“陸地統治海洋”的原則,確定領土歸屬是海洋劃界的前提和基礎。菲方提出的仲裁事項實質上是兩國在南海部分海域的海洋劃界問題,這必然涉及相關島礁主權歸屬,而領土主權問題不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解釋和適用問題。因此,在中菲島礁爭端懸而未決的情況下,菲方提出的仲裁事項不應適用《公約》規定的強制爭端解決程式。更何況中國政府於2006年已經根據《公約》第298條的規定提交了聲明,將涉及海洋劃界等爭端排除在包括仲裁在內的強制爭端解決程式之外。因此,菲方的仲裁主張明顯不成立。中方拒絕接受菲方的仲裁要求,有充分的國際法根據。
從維護中菲雙邊關係和南海和平穩定大局出發,中方一貫致力於通過與菲律賓的雙邊談判和協商解決有關爭議。由直接有關的主權國家談判解決領土和海洋權益爭議,也是包括菲律賓在內的簽署國在《南海各方行為宣言》中做出的承諾。《宣言》理應得到全面、認真落實。中方堅持按國際法的有關規定和《宣言》的有關精神,通過雙邊談判解決領土和海洋劃界爭議。
南海爭議
6月13日,中國駐法國大使翟雋在法國主流媒體《回聲報》發表題為《有關“南海問題”的幾點真相》的署名文章,呼籲通過友好磋商和談判解決南海有關爭議。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中國根據《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收復了被日本侵占的南海島礁,重新命名了南海諸島全部島礁沙灘名稱共159個,並公布施行。同時,對外公布了中國南海疆域圖,標註了中國在南海的主權和相關權利。對此,沒有任何國家提出疑議。而此後不久的1961年,菲律賓通過了《關於確定菲律賓領海基線的法案》。該法案繼承了“美西條約”規定下來的“條約界限”,即從東經118°到東經127°,北緯4°45′到北緯20°。而南沙群島的範圍是從東經109°30′到117°50′,北緯3°40′到11°55′,明顯不在菲律賓領土範圍之內。
中國與菲律賓有關南海的爭端被菲方以提交仲裁的方式尋求單方面解決。這裡需要說明的是,菲方所提仲裁事項的實質是島礁主權和海洋劃界問題,而海域劃界、歷史性海灣或所有權、軍事和執法行動等方面的爭端已被中國政府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於2006年聲明明確排除在了仲裁庭管轄範圍之外。菲方單方面提起仲裁本身違背了菲方與中方此前達成的雙方通過談判協商解決爭議的雙邊協定,而仲裁庭作出的對本案有管轄權的裁定也背離了《公約》的基本原則和具體條款。
有鑒於此,中方只能採取不接受、不參與、不承認仲裁裁決的立場,並對仲裁庭濫用職權,肆意擴大自身管轄範圍表示極大關切。中方認為菲律賓單方面提起仲裁和仲裁庭強行推進有關程式均是違法、無效的。
菲律賓南海仲裁案仲裁庭2016年7月12日作出非法無效的所謂最終裁決。對此,中方多次聲明,菲律賓共和國阿基諾三世政府單方面提起仲裁違背國際法,仲裁庭沒有管轄權,中國不接受,不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