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職責
(一)負責全市經濟和信息化工作的統籌協調,對經濟和信息化發展的重大問題進行研究分析並提出意見和建議。提出全市新型工業化發展戰略和政策,協調解決新型工業化進程中的重大問題。擬訂並組織實施經濟和信息化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畫。組織實施經濟和信息化領域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參與全市國民經濟發展戰略和目標的研究制定。收集、整理、發布經濟和信息化信息。(二)擬訂並組織實施經濟運行調控目標、政策和措施,監測分析全市經濟運行態勢,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調節經濟日常運行,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有關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組織協調煤電油運氣等重要生產要素和重要原材料的產運需儲銜接和緊急調度。負責全市煤炭經營監督管理。負責工業、信息化的應急管理、產業安全和國防動員有關工作。負責交通運輸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推進全市現代物流業的發展。
(三)擬訂貫徹國家產業政策的實施意見,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和最佳化升級。研究提出產業發展方向和重點行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提出最佳化產業結構、所有制結構和企業組織結構的政策建議。負責信息產業園區、鄉鎮工業和中小企業集中區規劃建設的指導與服務。參與各類工業園區的業務指導工作。聯繫有關行業協會及其他社會中介組織的工作。
(四)負責全市技術改造投資管理工作。擬訂技術改造投資規模與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措施。負責編制並組織實施技術改造投資規劃及年度計畫,按規定申報、審批、核准、備案技術改造投資項目,負責相關國家、省、無錫市專項計畫項目的申報、實施和督查。對擬上市企業募集資金進行監督。參與審核並監督擬上市企業募集資金投向。監督管理企業技術改造項目招投標活動。
(五)研究擬訂推進產業技術進步、企業技術創新、新興產業發展以及信息化與工業化融合的政策措施。按照分工,組織擬訂有關新興產業的發展規劃,負責新興產業發展規劃在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的落實。組織推動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體系建設,負責組織企業申報國家、省、無錫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負責歸口的科技專項經費和項目管理,負責實施企業信息化示範工程,推進產學研結合。指導企業質量管理,組織實施質量攻關和培訓,貫徹制定技術標準,推進實施名牌戰略。
(六)參與全市能源綜合規劃編制,跟蹤重大建設項目工程進度。負責協調電力生產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貫徹落實電力、煤炭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標準。負責電力、煤炭統計工作。負責編制電力生產計畫並監督執行。負責全市電力電量平衡。編制熱電聯產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熱電聯產企業認定。推動新能源裝備產業發展。規範煤炭經營,推進煤炭市場建設,協調煤炭供需平衡。
(七)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綜合分析全市經濟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問題。負責全社會節能減排和綜合利用的綜合協調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社會節能及工業、通信業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發展循環經濟、促進清潔生產的規劃、計畫及政策措施。參與編制環境保護規劃。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和節能評估審查工作。組織指導環保產業發展。負責全市發展散裝水泥工作。
(八)提出行業規劃、經濟和技術政策、技術規範及標準、發展方向、重點和項目布局。發布產業信息,協調行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負責相關行業產業政策相符性審查和生產許可準入等事項,牽頭行業淘汰落後生產能力有關工作。承擔市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對口省、無錫市經信委負責鹽業、菸草專賣管理的聯繫協調工作。
(九)指導企業發展科技服務業、工業設計、會展業和售後服務業等,指導地方發展總部經濟、樓宇經濟。負責引導企業開拓市場。監測分析產品市場運行和重要原材料的供求狀況並組織調控。擬訂企業開拓市場的政策措施,指導企業建立產品市場行銷體系。
(十)指導工業、信息化領域利用外資工作。負責工業製成品進出口動態監測。按分工編制全市有關重要商品、原材料的進出口總量計畫並監督執行。指導生產企業的自營進出口工作。指導外商投資企業產品配套協作。開展工業、信息化領域的對外合作交流,組織開展區域性產業協作。
(十一)負責推進服務企業工作體系建設。巨觀指導各種經濟成分企業的改革改制改組改造,規範企業行為。擬訂並組織實施培育發展大企業大集團、行業龍頭企業的政策措施。指導企業管理創新和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承擔推動企業上市和多渠道融資有關工作。協調企業重大資產重組項目。承擔市減輕企業負擔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指導企業內部法律顧問工作。指導和組織經濟管理幹部和企業管理人員的培訓,建立相應的人才評價體系,推動嫁接式企業引進科技領軍型創業人才工作,指導企業智力引進工作。負責全市軍工企業、民爆器材行業、民用船舶和民用航空工業領域的行業管理。
(十二)統籌推進全市信息產業和兩化融合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信息產業發展和兩化融合的相關政策、技術規範、標準。協調信息產業發展和兩化融合建設中的重大問題。負責提出國家、省、無錫市對口部門用於信息產業和兩化融合財政性建設資金安排的建議。組織規劃和推進信息產業和兩化融合方面的重大建設項目。
(十三)負責全市信息化推進工作。組織擬訂相關政策並協調信息化建設中的重大問題,促進電信、廣播電視和計算機網路融合。組織實施信息化行業技術規範、標準。負責提出信息化投資規模和方向,按規定負責部門預算內的政府信息化項目的審核。按規定歸口管理市級財政性資金的信息化項目,會同有關部門對相關專項資金安排提出意見,監督資金的使用。對口省、無錫市無線電管理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十四)負責全市軟體、信息服務外包產業發展、信息安全、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工作。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軟體和信息服務外包產業發展政策。負責軟體企業、積體電路設計企業、系統集成企業的有關資質認證管理。指導、協調全市重要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促進信息資源整合、最佳化和共享。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信息基礎設施建設。負責協調推進全市信息安全及保障體系建設,指導監督政府部門、重點行業的重要信息系統和基礎信息網路的安全保障工作,協調處理網路與信息安全的重大事件,承擔跨部門、跨地區和重要時期的信息安全應急協調工作。
(十五)會同相關部門研究擬訂全市物聯網產業發展政策,擬訂全市物聯網產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推進物聯網產業技術研發、產業化和示範套用等工作。
(十六)負責中小企業(含民營經濟、鄉鎮企業,下同)發展的綜合指導與協調。擬訂發展中小企業的地方性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監測分析中小企業運行態勢,協調解決中小企業發展的重大問題。指導創業基地建設,推進中小企業自主創新,促進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調整。指導中小企業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推進中小企業與大企業協作配套發展。指導和推進中小企業服務體系與融資擔保體系建設。促進金融機構建立與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承擔或參與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擔保基金、再擔保基金的建立和管理方面的有關工作。承擔融資性擔保機構設立、變更、關閉和日常管理工作。(十七)負責組織推進“誠信宜興”發展戰略的實施。統籌協調社會誠信建設。推動建立面向個人和企業、覆蓋社會經濟生活各方面的社會信用體系。
(十八)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