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電梯安全管理若干規定

《海口市電梯安全管理若干規定》由海口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海南省第六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2018年4月3日批准,2018年4月16日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規定發布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第21號)

海口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海口市電梯安全管理若干規定》,已由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2018年4月3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4月16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海口市電梯安全管理若干規定》的決定

(2018年4月3日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決定: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審的《海口市電梯安全管理若干規定》,由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規定全文

海口市電梯安全管理若干規定

(2018年1月11日海口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18年4月3日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電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安裝、使用、修理、改造、更新、維護保養、檢驗、檢測、應急處置和安全監督管理活動。電梯的設計、製造、經營等活動的監督管理,按照國家、本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規定所稱電梯,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等,具體範圍按照國務院批准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

個人或者單個家庭自用的電梯,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電梯安全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和電梯事故應急處置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本轄區內的電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質監部門)負責對本市電梯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住建、規劃、工商、安監、公安、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電梯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提供電梯安全培訓、宣傳、諮詢等服務,提高行業服務水平。

第六條質監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管理的宣傳教育,普及電梯安全知識,增強公眾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新聞媒體、學校、有關社會團體等應當開展電梯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倡導安全、文明乘用電梯。

第七條鼓勵參加電梯安全責任保險,提高事故賠付能力。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築工程質量要求、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電梯安全技術規範修建電梯井道、機房等與電梯安全相關的建築物和附屬設施,並根據國家、本省的有關規定和標準進行電梯選型、配置。

第九條具有電梯管理權利和管理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是電梯的使用管理單位。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新安裝電梯未移交所有權人的,建設單位為使用管理單位;

(二)自行管理的,所有權人為使用管理單位;業主共有的,共有人應當通過書面協定確定使用管理單位,沒有約定的,共有人或者實際管理人為使用管理單位;

(三)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管理的,受託單位為使用管理單位;

(四)出租配有電梯的場所,可以書面約定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沒有約定的,按照本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確定使用管理單位。

未確定使用管理單位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條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使用取得許可生產並經檢驗合格的電梯,在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三十日內向質監部門辦理電梯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發生變更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或者所有權人應當按照規定向質監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原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向新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移交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第十一條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崗位責任、隱患治理、應急救援等電梯安全管理制度,並定期進行應急演練;

(二)依法設定電梯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並每年至少對電梯安全管理人員進行一次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

(三)將電梯使用登記標誌、定期檢驗標誌、警示標誌、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以及服務、投訴、救援電話號碼等置於電梯轎廂內的顯著位置,並配合通信運營企業做好電梯轎廂內移動通信信號覆蓋工作;

(四)保證電梯緊急報警裝置能夠有效使用、救援電話有人接聽和電梯運行期間值班人員在崗;

(五)對電梯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每月至少進行一次自行檢查,作出記錄並由有關人員簽字;

(六)安排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對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的維護保養情況進行現場監督、確認,配合做好現場安全工作;

(七)對使用電梯運載建築材料、建築垃圾以及大型家具、家電等易造成電梯損壞的物品的,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安排有關人員進行現場管理;

(八)電梯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時,立即停止使用電梯,在電梯的顯著位置設定停用標誌,並及時組織對電梯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

(九)電梯發生故障導致乘客被困時,立即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按照電梯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及時組織專業人員實施救援,做好被困人員的安撫、安置等工作,並按照規定報告質監部門;

(十)對電梯使用情況進行巡查,及時制止違反電梯安全、文明乘用要求的行為;

(十一)對學校、幼稚園、醫院、車站、機場、客運碼頭、酒店、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和人員密集場所使用的電梯實施實時監控,監控數據保存不少於四個月;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電梯機房設定在頂層或者屋頂,通風散熱條件無法滿足電梯安全運行需要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電梯機房安裝空氣調節器或者採取其他通風散熱措施。

第十三條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依法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電梯安全技術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電梯設計檔案、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維護保養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檔案;

(二)電梯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

(三)電梯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四)電梯的維護保養記錄;

(五)電梯的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電梯的安裝、修理、改造、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等專業服務機構應當向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提供電梯的相關技術資料。

第十四條電梯乘用人應當遵守電梯安全使用說明和安全注意事項的要求,服從有關工作人員的管理和指揮,安全、文明乘用電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乘用明示停止使用的電梯;

(二)乘用超過額定載荷的電梯;

(三)在電梯內蹦跳、打鬧,或者在運行的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滯留;

(四)強行開啟電梯層門、轎廂門;

(五)拆除、損壞電梯的零部件、附屬設施或者標誌;

(六)以非正常使用方式按壓電梯按鍵;

(七)用載人(貨)電梯運載電動腳踏車、機車;

(八)在電梯轎廂內吸菸;

(九)其他危及電梯安全運行或者不文明乘用電梯的行為。

學齡前兒童應當在成年人的陪同下乘用電梯。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危及電梯安全運行或者不文明乘用電梯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和舉報;發現電梯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告知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或者報告有關單位。

第十五條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委託電梯製造單位或者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對電梯進行維護保養。

第十六條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電梯安全技術規範和契約約定對電梯進行維護保養,建立電梯維護保養檔案和維護保養記錄,並將近期維護保養記錄置於電梯的顯著位置;

(二)制定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每年至少對作業人員進行一次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每半年至少對維護保養的不同類別的電梯進行一次應急演練;

(三)在維護保養期間採取設定護欄、警示等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

(四)每十五日至少對電梯進行一次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等維護保養;

(五)更換的電梯零部件應當具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屬於安全保護裝置的,還應當具有型式試驗證明;

(六)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接到電梯發生故障導致乘客被困的通知後,按照規定及時實施救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鼓勵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建立區域性電梯安全救援網路,實現快速安全救援。

第十七條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發生變更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到特種設備檢驗機構辦理電梯檢驗標誌的相應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委託物業服務企業對電梯進行管理的住宅小區,應當在物業服務契約中約定有關電梯的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和服務費用等。

經業主大會決定或者按照管理規約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利用電梯投放商業廣告的收入,可以專項用於電梯日常運行維護。

第十九條住宅小區電梯需要修理、改造、更新的,所需費用按照下列規定承擔:

(一)已設立專項維修資金的,依法從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二)未設立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餘額不足的,相關業主對費用承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相關業主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分攤;

(三)在電梯保修期內的,由電梯製造單位和電梯銷售單位依法承擔;

(四)物業服務契約有約定的,按照契約約定承擔;

(五)屬於人為損壞的,由責任人依法承擔。

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舊住宅區改造和老舊電梯安全管理的需要,建立電梯修理、改造、更新經費籌措機制。

第二十條電梯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向依法核准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應當按照電梯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及時對電梯進行安全性能檢驗並出具檢驗報告;檢驗合格的,應當向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核發定期檢驗標誌;檢驗不合格的,應當及時向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反饋檢驗意見;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告知電梯使用管理單位,並立即報告質監部門。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定期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使用。

第二十一條質監部門應當健全電梯安全公共服務體系,建立電梯安全應急處置平台,對本市電梯應急救援實行統一管理,並與公安、消防應急救援平台聯動。

第二十二條質監部門應當對下列電梯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

(一)學校、幼稚園、醫院、車站、機場、客運碼頭、酒店、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和人員密集場所的電梯;

(二)故障頻率高或者發生過安全事故的電梯;

(三)其他需要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的電梯。

第二十三條質監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投訴和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對投訴和舉報及時進行調查處理並予以反饋。

第二十四條質監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管理和服務誠信評價體系,對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和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進行誠信評價,建立誠信檔案並向社會公布。

質監部門根據誠信評價結果,對電梯使用管理單位、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實行分類分級監管。分類分級監管的具體辦法由質監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布後實施。

第二十五條質監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違反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的行為或者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

質監部門可以對有證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或者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電梯依法實施查封。

第二十六條發生電梯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質監部門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主要負責人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

(一)發生電梯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二)對電梯事故遲報、謊報或者瞞報的。

第二十七條電梯使用管理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五項和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質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電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在質監部門辦理電梯使用登記的;

(二)未對電梯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並作出記錄的;

(三)未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或者安全技術檔案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第二十八條電梯使用管理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未依法設定電梯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的,由質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電梯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未對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的,由質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電梯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電梯使用管理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未將電梯使用登記標誌、定期檢驗標誌置於電梯轎廂內顯著位置的,由質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電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未將電梯警示標誌、安全使用說明和安全注意事項置於電梯轎廂內顯著位置的,由質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電梯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電梯使用管理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七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質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電梯運行期間無值班人員在崗的;

(二)在電梯運載建築材料、建築垃圾以及大型家具、家電等易造成電梯損害的物品時,未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技術措施,或者未安排有關人員進行現場管理的。

第三十一條電梯使用管理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八項規定,電梯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使用的,由質監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有關電梯,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電梯使用管理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一項規定,未對學校、幼稚園、醫院、車站、機場、客運碼頭、酒店、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和人員密集場所的電梯實施實時監控並保存監控數據的,由質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質監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在維護保養期間未採取設定護欄、警示等現場安全防護措施的;

(二)未按規定對電梯進行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等維護保養的。

第三十四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管理職責或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監察機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本規定未設定處罰但其他法律、法規已設定處罰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具體套用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解讀

4月25日上午,海口市人大常委會組織召開《海口市電梯安全管理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新聞發布會。《規定》將從今年6月1日起施行,對禁止不文明乘坐電梯的行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及其職責,電梯修理、更新費用承擔等方面都予以了明確規定。

1

文明乘梯

學齡前兒童乘梯應有成年人陪同

根據《規定》,電梯乘用人不得有以下行為:在電梯內蹦跳、打鬧,或者在運行的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滯留;以非正常使用方式按壓電梯按鍵;用載人(貨)電梯運載電動腳踏車、機車;在電梯轎廂內吸菸等。同時,學齡前兒童應當在成年人的陪同下乘用電梯。

《規定》同時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危及電梯安全運行或者不文明乘用電梯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和舉報;發現電梯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告知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或者報告有關單位。

針對部分海口市民有把電動車推到電梯、帶回家充電的習慣,海口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嚴音莉表示,市民在把電動車推進電梯轎廂時,往往會碰撞到廂體,會對電梯的安全運行帶來不良影響,把電動車帶回家充電這一行為會帶來極大的消防安全隱患。

2

杜絕“踢皮球”

明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及職責

電梯發生安全事故後,追責時經常會遇到廠家、維保企業、物業公司之間互相推卸責任“踢皮球”的情況。《規定》對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及其職責進行了明確規定:新安裝電梯未移交所有權人的,建設單位為使用管理單位;自行管理的,所有權人為使用管理單位;業主共有的,共有人應當通過書面協定確定使用管理單位,沒有約定的,共有人或者實際管理人為使用管理單位;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管理的,受託單位為使用管理單位;未確定使用管理單位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履行建立崗位責任、隱患治理、應急救援等電梯安全管理制度,並定期進行應急演練;電梯發生故障導致乘客被困時,立即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及時組織專業人員實施救援,並按照規定報告質監部門;對學校、幼稚園、醫院、車站等公眾聚集場所和人員密集場所使用的電梯實施實時監控,監控數據保存不少於4個月等職責。

如有違反,監管部門將按《規定》對電梯使用管理單位處以1萬元至30萬元不等的罰款。

3

一鍵求助

正在建立電梯安全應急處置平台

《規定》同時要求質監部門健全電梯安全公共服務體系,建立電梯安全應急處置平台,對本市電梯應急救援實行統一管理,並與公安、消防應急救援平台聯動。

海口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副局長鄧中波表示,目前,海口市的電梯安全應急處置平台正在前期籌備中。該平台建成後,市民若遇到乘梯被困等緊急情況,一按求助按鈕,求助信息將立馬傳送給安全應急處置平台、維保單位、使用管理單位、監管單位等,各相關單位將立即聯動,及時救援。

根據《規定》,若發生電梯事故時,有關方面不立即組織搶救或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事後對電梯事故遲報、謊報或者瞞報的,質監部門將對該單位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主要負責人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將依法給予處分。

4

防止電梯“帶病”運行

明確電梯修理、更新費用承擔

為解決實際管理中因電梯修理等費用承擔糾紛而導致電梯“帶病”運行或者長期停用問題,《規定》明確了電梯修理、改造、更新的費用承擔具體方式。

根據《規定》,委託物業服務企業對電梯進行管理的住宅小區,應當在物業服務契約中約定有關電梯的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和服務費用等。經業主大會決定或者按照管理規約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利用電梯投放商業廣告的收入,可以專項用於電梯日常運行維護。住宅小區電梯需要修理、改造、更新的,已設立專項維修資金的,依法從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未設立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餘額不足的,相關業主對費用承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相關業主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分攤。物業服務契約有約定的,按照契約約定承擔;屬於人為損壞的,由責任人依法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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