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及省有關海洋和漁業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擬定本市海洋和漁業工作的政策、法規、規章以及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市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評估及信息發布;實施海洋綜合管理,協調各涉海部門、行業的海洋開發活動;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最佳化海洋經濟結構、調整產業布局的建議。
(三)參與本市海域勘界工作;監督管理全市海域 (包括海岸帶、無居民海島)使用,按規定頒發海域使用許可證、實施海域有償使用制度;監督管理市轄海域海洋調查與涉外海洋科學調查考察工作;監督管理海底電纜、管道的鋪設和人工構造物設定。
(四)負責全市漁業資源的管理。組織實施海洋捕撈強度控制方案、漁業許可制度、伏季休漁制度和指導漁業資源監測工作;負責本市水產養殖種苗的管理;負責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管理內陸水域、淺海灘涂漁業開發利用工作。
(五)負責市轄海域海洋環境監督管理和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管理全市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和評價;監督陸源污染物排海、海洋生物多樣性和海洋生態環境;負責防治海洋工程項目和海洋傾廢對海洋污染損害以及漁業水域生態的環境保護工作,核准新建、改建、擴建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參與選劃和調整海洋自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
(六)管理海洋觀測監測、災害預報警報、信息綜合等公益服務系統,負責發布海洋災害預報警報和海洋環境預報;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漁業海上搜救工作。
(七)根據國家規定對本市行使海洋監察、漁業船舶檢驗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職能,管理市海監和漁業執法隊伍。
(八)負責海洋和漁業基礎數據和信息管理工作。
(九)組織指導本系統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隊伍建設和有關海洋和漁業的科學研究、技術推廣。
(十)負責對所屬單位貫徹執行上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協同有關部門監管其非經營性國有資產。
(十一)指導各區海洋和漁業工作。
(十二)承辦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