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海口市森林病蟲害防治應急預案的通知
海府辦〔2010〕330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口市森林病蟲害防治應急預案》已經2010 年9 月7 日十四屆市政府第67 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海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年十月十日
海口市森林病蟲害防治應急預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保護全市森林資源,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協調發展,根據《植物檢疫條例》、《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 森林病蟲害是指病、蟲、鼠、雜草等對森林、林木、林木種苗、木材、竹材和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它森林植物的危害(以下稱森林病蟲害),分為一般性森林病蟲害、危險性森林病蟲害和森林植物檢疫對象。森林病蟲害防治是指對森林病蟲害的防範和除治。
第三條 森林病蟲害防治實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和“誰經營、誰防治”的責任制度。
第二章 災害等級和處置責任
第四條 根據《森林病蟲害預測預報管理辦法》和《主要森林病蟲鼠害發生面積統計規定》,我市的森林病蟲災害等級劃分為特大災害、重大災害、一般性災害。
(一)特大災害:發生森林病蟲中重度危害,面積在2000公頃以上;確認為危險性森林病蟲或森林植物檢疫對象疫情面積500公頃以上的為特大災害。
(二)重大災害:發生森林病蟲中重度危害,面積在500—2000公頃;發生確認危險性森林病蟲或確認森林植物檢疫對象疫情面積200公頃以上的為重大災害。
(三)一般性災害:未達到重大災害標準的為一般性災害。
第五條 危險性森林病蟲和森林植物檢疫對象疫情,由市林業局採樣、送檢,報省林業局審定,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劃定為疫區。
第六條 一般性和重大森林病蟲害的監測、認定和災情預報發布,由市林業局負責。特大災害報省林業局,並經省林業局報國家林業局認定並發布。
第七條 發生重、特大森林病蟲害,市級以上政府啟動森林病蟲災害防治應急預案。同時,啟動相應區、鎮、單位應急預案。
第八條 發生一般性森林病蟲災害,由區、鎮、單位啟動森林病蟲災害防治應急預案。由市林業局所屬機構市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站負責防治的協調、組織實施。
第三章 應急機構
第九條 成立海口市森林病蟲害防治應急指揮部,由市分管林業工作副市長任指揮長,成員由市公安、民政、財政、林業、農業、衛生、交通、通訊等部門負責人組成,負責重、特大森林病蟲害防治的應急決策指揮。
指揮長:市政府分管副市長
副指揮長: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
市財政局局長
市林業局局長
市交通港航局局長
成員:由各區人民政府、市發改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農業局、市國土資源局、市衛生局、市園林局、市民防局、市交警支隊、海口廣播電視台、海口晚報社等單位和部門負責人組成。
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站。
主任:市林業局局長(兼)
副主任:市林業局分管森防工作副局長
副主任:市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站站長
應急指揮部主要成員單位職責分工:
(一)市林業局負責森林病蟲害防治技術方案的制定,實施防治的協調、組織和技術指導,防治效果調查、認定、收集、通報、上報災情和防治報告及信息。
(二)市交通港航局、市交警支隊分別負責森林病蟲害防治應急行動的道路交通運輸,保障車輛順利通行。
(三)市民政局、財政局分別負責森林病蟲害防治應急行動的經費籌集、災民生活、綜合協調。
(四)市通訊部門在各種線路安裝時,對木質光、電纜盤及包裝材料來源及時通報區林業和園林局,並將廢棄材料交當地林業和園林部門處理。
(五)海口廣播電視台、海口晚報社等負責做好森林病蟲害防治宣傳工作,發動全民參與預防和防治。
第十條 應急指揮部下設技術組、防治組、物資保障組,其職責是:
技術組:由市森林病蟲防治專業技術人員組成,負責制定森林病蟲害防治技術方案,防治效果調查、認定、實施防治的技術指導工作,收集上報防治信息。
防治組:由市林業、市農業局、市交通港航局、各區林業部門等部門組成。負責統一組織協調各防治單位開展防治工作,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市政府匯報防治情況。
物資保障組:由發改、民政、財政、林業、衛生等部門組成,負責各項防治設備、藥品和器具的統一調配。
在應急指揮部的領導下,各小組、各部門要密切配合,組織、協調和督促區、鎮政府和各防治單位按技術方案進行防治,防止病蟲害蔓延和傳播。
第四章 應急措施
第十一條 發生重、特大森林病蟲害災害後,在市政府的領導下,應急指揮部立即組織病蟲防治檢疫部門及專業技術人員對災害進行科學調查和會商,制定應急防治方案,採取生物、化學、物理和人工防治等有效技術手段進行防治,防止蔓延。
實行化學防治的,施藥要嚴格遵守有關規定,防止環境污染,保障人畜安全,減少殺傷有益生物。實施大面積飛機噴灑農藥的,事前要認真落實好各項安全措施,確保在保障安全的情況下實施作業。
第十二條 發生重、特大災害的鄉鎮和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國有森林單位、自然保護區要立即組建森林病蟲防治隊伍,按照市應急指揮部擬定的防治方案,在市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站指導下分期分區域實行防治。
第十三條 跨行政區域發生重、特大森林病蟲害,實行統防統治。涉及市轄區內,按市制定的方案組織實施;跨區的由市應急指揮部統一協調,按防治方案各區分頭實施。
第十四條 凡在轄區內發生森林植物檢疫對象或危險性森林病蟲疫情時,由區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及時查清情況,報告市林業主管部門和市政府。
省人民政府劃定為疫區的,規定必須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含包裝材料),交通運輸部門和郵政部門一律憑森林植物檢疫機構開具的《植物檢疫證書》承運和收寄,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對來自森林植物檢疫對象或危險性病、蟲、雜草疫情發生區的上述物品的相關情況及對松類木質光纜盤、電纜盤、包裝材料來源及時通報當地林業主管部門,並將廢棄材料交林業主管部門處理。
對疫情和疫區,市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站要加強檢疫檢查,防止森林植物檢疫對象或危險性病、蟲、雜草傳播蔓延。同時按照應急指揮部制定的防治方案,採取統防統治,實施生物、化學和物理方法防治。
第十五條 市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站對森林病、蟲防治成效進行綜合分析,出具監測報告。認定成效不明顯,還可能繼續造成嚴重危害的,要制定進一步防治措施,繼續進行下階段防治;認定已不能造成嚴重危害的,報應急指揮部同意,終止應急行動。
市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站對疫區內植物檢疫對象或危險性病、蟲、雜草防治進行檢查,認定疫情已解除,報應急指揮部同意,報省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站認定,由省林業局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疫區撤銷後,終止應急行動。
第十六條 在重、特大災害及疫情防治期間,市林業局和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機構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
第十七條 對發生森林病蟲害不防治的,由當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下達限期除治通知書,實施單位要嚴格按照通知書的要求,限期除治森林病蟲。
第五章 宣傳報導
第十八條 發生特大森林病蟲害、森林植物檢疫對象和危險性病、蟲、雜草疫情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發布。
第十九條 發生一般森林病蟲害、重大森林病蟲害,按照規定,經市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站認定,報請市政府同意,統一向外公布。
第二十條 其它任何單位不得隨意發布森林病、蟲、雜草危害和疫情信息。
第六章 經費和物資
第二十一條 用於防治森林病蟲災害的經費,由各防治單位承擔,同時各級政府要安排專項應急防治經費。
第二十二條 區、鄉鎮和防治單位,按要求配備防治設備,專項用於暴發森林病蟲害的防治。各級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機構要加強技術服務與指導,確保機器、設備、儀器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條 重、特大森林病蟲災害所調用的物資、設備等要專項用於緊急防治,不得挪作它用,不準中間截留、調換。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預案稱森林病蟲的中、重度危害是指發生區內的森林害蟲的平均單株蟲口數或病害危害程度達到按技術規定確定的指標,導致樹木死亡或嚴重影響樹木生長的病蟲危害。
危險性森林病蟲害是指危害嚴重,防治困難的病蟲災害。包括外來的林業危險性有害生物和本地危險性有害生物。國家現公布外來有害生物有三大類:一類昆蟲及蟎類156種;二類病原微生物53種;三類有害植物24種,總計233種。公布的海南省本地危險性病蟲有椰心葉甲、紅棕象甲、刺桐姬小蜂等。
森林植物檢疫對象是局部地區發生的、危險性大、能隨森林植物及其產品傳播的病、蟲、雜草並由國家林業主管部門公布為檢疫對象的。發生森林植物檢疫對象的稱為疫情,植物檢疫對象發生區由省人民政府劃定為疫區的稱疫區。
一般性森林病蟲害是指除森林植物檢疫對象和危險性病蟲害以外的其它森林病蟲害。
第二十五條 本預案由市林業主管部門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