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變通規定

《海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變通規定》1985年07月20日青海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海南藏族自治州公布施行。

變通規定

【發布單位】82713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5-07-20
【生效日期】1985-07-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海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變通規定

(1985年7月20日青海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海南藏族自治州公布施行)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周歲,女不得早於十八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結婚的男女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和領取結婚證。

第三條實行婚姻自由,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宗教不得干涉婚姻家庭。

第四條離婚應按照婚姻法第四章規定辦理,任何人不得代替他人辦理離婚手續和領取離婚證。任何一方以口頭或文字方式通知對方離婚的,或者在離婚後強迫對方繼續保持婚姻關係的,均無法律效力。

第五條本變通規定適用於本州內各少數民族民眾。少數民族中的國家職工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違反本變通規定者,分別情況,予以行政處分或法律制裁。

第七條本變通規定自報請青海省人大常委會批准之日起施行。

修改的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
我州現行的《海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變通規定》(以下簡稱《變通規定》)於1985年5月18日海南藏族自治州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青海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並於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十五年來的實踐證明,《變通規定》實行的婚姻自由、結婚年齡等規定是可行的,適合於我州實際,對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社會進步,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們的思想觀念也發生變化,在婚姻家庭關係方面出現了一些新問題,為了進一步完善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2001年《婚姻法》重新修正。我州執行的《變通規定》立法依據相應發生了變化,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對《變通規定》進行修改。現將《變通規定》修改情況及主要內容作一說明:
一、《變通規定》修改過程
為了認真做好《變通規定》的修改工作,保證修改工作順利完成,根據州人大常委會的安排,州婦聯、州政府法制辦高度重視,及時抽調人員開展此項工作。在修改過程中,將《變通規定》印發給各部門廣泛徵求意見,要求各部門根據本行業的情況提出修改意見,在對各方面反饋的意見進行反覆斟酌和研究的基礎上,借鑑其他自治州對《變通規定》修改的好經驗和做法,參照《婚姻法》,對《變通規定》進行了修改。
2010年8月,州人大常委會與省人大常委會銜接修改《變通規定》立法項目的同時,召集相關部門安排修改事宜。2011年1月21日收悉州政府關於修改決定草案的報告後,及時徵求省人大法制委的意見建議。針對徵求到的意見建議,於25日召開主任會議審議,對修改決定草案進行了修改。並於2011年2月15日報經第十一屆海南州委第83次常委會原則同意。2011年3月4日州十二屆人大九次會議審議通過。
二、修改的依據
本《變通規定》的修改依據是2001年全國人大新修改的《婚姻法》。
三、修改的具體內容
(一)修改第一條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修改原因:2001年新修改的《婚姻法》,將原條文第三十六條修改為五十條。並採納了省人大法制委關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的修改建議。
(二)修改第六條為:違反本《變通規定》者,應按照《婚姻法》第五章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修改原因:現行的《變通規定》所依據的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法者,分別情況,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或法律制裁”,在新修改的《婚姻法》中已刪除。為了明確違反《婚姻法》者的法律責任,保護受害者的權益,新《婚姻法》專設法律責任一章,對違法行為分別情況,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刑事責任等。《變通規定》(草案)也應注重可操作性,對違法行為,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分別情況承擔民事責任、刑事責任。
以上說明,請與《交通規定》(草案)一併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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