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重點項目管理辦法

《海南省重點項目管理辦法》經六屆省政府第7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由海南省人民政府於2017年2月23日印發。

辦法發布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海南省重點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瓊府〔2017〕20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省重點項目管理辦法》已經六屆省政府第7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3日

辦法全文

海南省重點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重點項目管理,發揮重點項目的帶動和導向作用,確保我省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點項目是指由省政府確定,並列入年度重點項目投資計畫的項目。

第三條 重點項目建設實行全過程管理,包括前期工作、行政審批、資金計畫、建設工期、工程招標、工程建設、工程質量、竣工驗收,以及督促檢查、考核獎懲等方面。

第四條 重點項目建設應當符合省和市縣總體規劃,切實保護好生態環境。

第五條 重點項目包括竣工、續建、新開工、預備等4個類別。

第六條 重點項目主要從省委、省政府支持的十二個重點產業、“五網”基礎設施、美麗海南百鎮千村、社會民生工程、軍民融合發展中提出。

第二章 項目計畫

第七條 重點項目申報應當堅持“少而精”的原則,明確投資主體、投資金額以及建設地點、規模、內容、期限。

第八條 重點項目實行一年一申報制度,每年10月1日開始申報,11月1日結束。

第九條 重點項目由市縣政府或者省政府有關部門向省發展改革部門申報。跨市縣項目(如高速公路、有軌電車、天然氣管道、電網建設、通信網路等),由省政府有關部門申報;非跨市縣項目,按照屬地原則,由項目所在地的市縣政府申報。

第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在完成項目建議書或者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後申報;社會投資項目在完成項目核准或者備案後申報;預備項目可依據國家和省批覆的有關規劃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 省發展改革部門收到申請項目後,徵求市縣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門意見,組織編制重點項目年度投資計畫,並報省政府審定。

第十二條 重點項目年度投資計畫經省政府審定後,由省發展改革部門印發。市縣政府以及省政府有關部門、各項目單位應當嚴格執行下達的計畫,確保完成重點項目年度投資計畫。

第十三條 對重點項目實行動態管理,每個季度調整一次。對一年以上未開工建設或者投資進度緩慢的項目,及時調出重點項目;對前期工作進展較好的預備項目或者符合重點項目申請要求的其它項目,及時增補為重點項目。預備重點項目享有正式重點項目的優惠條件。對已開工建設的預備項目,可自動轉為重點項目。

第十四條 重點項目年度投資計畫不得隨意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嚴格按照程式進行,且每年的調整幅度不得超過5%。重點項目增補或者調出,由屬地市縣政府或者省行業主管部門向省發展改革部門提出申請,省發展改革部門認真審核並徵求省政府有關部門意見後,上報省政府審定。

第三章 項目審批

第十五條 列入年度重點項目投資計畫的項目實行項目清單管理、綠色審批通道、按周督辦通報的審批機制。

省政府政務服務中心負責辦理重點項目綠卡,省和市縣政務服務中心按照“統一受理、同步審查、並聯審批、限時辦結”的要求,全程跟蹤督辦,並在規定審批時限內,審批提速50%以上。

第十六條 在申請材料齊全條件下,各單項行政審批應當3個工作日內(不含可研評估、環境評估、節能評估、專家評審等時間)辦結。

第十七條 需報請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的重點項目,符合條件的及時轉報國務院有關部門,並安排專人負責,主動做好與國務院有關部門的銜接、溝通和匯報工作,爭取儘快獲得批准。

第四章 項目建設

第十八條 重點項目建設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負責項目的策劃、籌融資、建設施工、工程質量、生產經營等全過程管理。

第十九條 政府投資的重點項目依法實行招投標制;社會投資的重點項目,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原則上由項目業主自行確定是否招標及招標方式。

第二十條 政府投資的重點項目必須嚴格按照批准的規模、標準、概算建設。確需調整建設規模、標準、概算的,必須經原審批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對擅自提高項目建設規模、標準、內容,造成嚴重超概或者損失浪費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政府投資的重點項目竣工驗收,由市縣政府或者園區管委會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聯合驗收;跨市縣的政府投資重點項目,由行業主管部門或者委託第三方組織驗收。社會投資重點項目竣工驗收,由項目業主組織驗收。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政府投資的重點項目的建設資金、設備儲備金,不得收取費用(法律和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侵占、挪用、截留建設資金、設備儲備金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條 投資體量大、帶動作用強的重大項目,由省領導牽頭推進;分解到市縣的重點項目,由市縣政府負責協調推進;對跨市縣或者已明確分解到省政府有關部門的重點項目,由省政府有關部門負責推進。

第二十四條 對政府投資的重點項目,特別是重大基礎設施項目、重大產業項目、重大社會民生和重大生態環保項目,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市縣政府應當積極爭取中央資金支持,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應當合理統籌各類建設資金給予優先保障。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槓桿作用,採取貼息、資本金、產業基金、PPP模式,撬動社會資本加大對重點項目的投資。

市縣政府和省政府有關部門每年安排重點項目前期工作專項費用,用於開展項目策劃、儲備、招商、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等工作。

第二十五條 省政府每年定期舉辦政、銀、企座談會,搭建重點項目融資對話交流平台。

省發展改革部門、省政府金融辦應當加強與金融機構的溝通、協調,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開展項目單位與金融機構供需對接活動,向金融機構推薦一批融資項目,確保重點項目建設融資需求。

各金融機構應當積極爭取總部對海南建設的信貸支持,增加信貸投放規模。

第二十六條 對重點項目用地計畫指標實行省級單列,省國土資源部門在分解全省年度土地利用計畫時,預留一定的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用於保障重點項目用地指標需要,在辦理農轉用及土地徵收審批時安排使用;對符合《海南省總體規劃》《海南省生態保護紅線管理規定》《海南經濟特區海岸帶保護與開發管理實施細則》的重點項目,海洋與漁業部門應當按照省委對填海造地管理改革意見的要求,認真做好用海審核和指標安排工作;林業部門在國家下達的林地使用指標內,優先保障重點項目使用林地年度定額指標,優先辦理占用徵收林地手續和林木採伐手續,確保項目使用林地需要。

重點項目用地、用林、用海指標應當優先保障基礎設施、社會民生工程、生產性項目。

第二十七條 交通部門負責解決重點項目與現有通暢道路的聯接問題;公安部門負責對重點項目進行掛牌保護,設立項目流動警務室,確保項目順利建設;電力、水務部門負責確保重點項目的施工和投產用電用水的需要;通信部門負責解決重點項目與外界通信聯繫問題。

海關、國檢、邊檢等口岸查驗單位應當全面推行“一次申報、一次檢查、一次放行”通關模式,實行優先審批、優先報關、優先查驗,為重點項目企業進口設備、原輔材料及出口產品提供通關便利服務。

第二十八條 市縣政府是重點項目征地拆遷的第一責任主體,成立由市縣政府主要領導擔任組長的重點項目征地拆遷領導小組,並實行市縣長負責制。

省國土資源部門負責項目征地拆遷的指導、協調、監督,協助項目單位負責做好項目用地預審及項目用地報批工作。

政府投資的項目單位必須保證征地拆遷補償資金及時到位,並按有關規定做好征地補償工作。對征地公告發布後各類搶建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地上附著物不給予補償。

第二十九條 市縣政府以及各部門、各項目單位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加強溝通,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快重點項目推進:

(一)對新開工項目,以落實開工建設條件作為第一目標,確保項目按期開工;

(二)對竣工項目,倒排建設工期,確保項目按期建成投產;

(三)對續建項目,按月制定項目實施計畫,紮實推進項目建設;

(四)對預備項目,明確主要任務、主要工作目標,主動與有關部門溝通銜接,及時完成有關審批手續。

第三十條 重點項目建設中存在的問題,項目單位無法解決的,向項目主管部門或者屬地市縣政府報告。主管部門或者屬地市縣政府在10個工作日內未能協調解決的,將有關情況報送省發展改革部門。省發展改革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未能協調解決的,向省政府報告,由省政府召開專題會議或者現場辦公會議協調解決。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重點項目實行季度督促檢查制度,每個季度末檢查一次。由省政府各部門組成若干督促檢查組赴各市縣進行檢查。其中,省領導帶隊開展1~2檢查,重點檢查投資完成率、項目開工率以及工程進度、征地拆遷、存在問題協調解決等情況。

市縣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門應當把對重點項目督查工作擺在突出的位置,做到監督檢查常態化、制度化,並在第一時間內解決問題和化解矛盾。

第三十二條 市縣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門應當貫徹執行省委、省政府關於重點項目的重大決策和工作部署,落實省政府制定出台的重點項目優惠政策、保障措施,認真解決省領導帶隊督查重點項目協調解決事項,以及省政府召開常務會或者專題會議研究的重點項目有關問題。

第七章 項目考核

第三十三條 重點項目按照以下要求進行考核:

(一)第一季度完成年度投資計畫20%以上、新項目開工率達到15%以上;

(二)第二季度完成年度投資計畫50%以上、新項目開工率達到40%以上;

(三)第三季度完成年度投資計畫75%以上、新項目開工率達到70%以上;

(四)第四季度完成年度投資計畫100%以上、新項目開工率達到100%。

第三十四條 對重點項目推進有力、管理規範、目標完成好的市縣政府及省政府有關部門、項目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表彰,並在中央投資、地方債券、用地用林用海指標等安排上給予傾斜;對重點項目推進工作不力、進度嚴重滯後的市縣政府及省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批評問責。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施行。1997年公布的《海南省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瓊府〔1997〕4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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