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簡介
海南省浙江商會,是由在瓊的浙江民營企業自願結合組建的民間社團,於2004年8月9日經海南省民政廳批准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團體,現有團體會員258家。商會接受海南省商務廳的領導,接受海南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接受浙江省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的指導。
商會遵循浙江省委、省政府“走出浙江,發展浙江”的戰略方針,近10萬浙江人在海南這片得天獨厚的優美環境中,興辦了各類工商企業千餘家,主要從事製藥、房地產、商貿、農業開發、水產養殖和餐飲旅遊等行業,累計投資總額達300多億元。經十餘年的艱苦創業,發揚“自強不息、堅忍不拔、勇於創新、誠信求實”的浙江精神,現在許多企業已成為海南省的行業龍頭和利稅大戶。在企業發展壯大的同時,浙商人不忘回報社會,積極參與海南助學扶貧等公益活動。先後在樂東建希望國小,在省政法學院設浙商獎助學金,對口資助少數民族失學兒童。在瓊浙商正為繁榮海南經濟和促進社會穩定作出積極的貢獻。四川汶川發生特大地震災難後,據不完全統計,會員單位通過各種渠道共為災區人民捐款290萬元,捐贈物資1214萬元。
商會堅持自願原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主要任務是為會員開展政策宣傳、信息交流、維權服務、發揮與政府間的橋樑紐帶作用,積極促進浙瓊兩省的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商會章程
海南省浙江商會章程
(二00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海南省浙江商會
HAINAN ZHEJIANG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條 性質:海南省浙江商會是適應改革開放和國內合作的發展需要,在政府職能部門的統一指導、協調下,由浙江籍人在海南省範圍內投資開發建設的各行各業、不同所有制的浙江工商企業自願參加的全省性聯合組織,是經海南省民政廳核准註冊登記的非營利性服務、中介和協調機構,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第三條 宗旨:全心全意為浙江工商企業服務,密切工商企業與政府的聯繫,維護浙江工商企業的合法權益;引導浙江工商企業守法經營,自覺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鞏固和提高浙江工商企業在瓊的信譽,共創“信譽浙江人”的良好形象,為促進浙、瓊兩省的經濟技術交流和兩個文明建設作貢獻。同時也吸引更多的浙江工商企業來海南發展,並成為浙瓊兩省經濟技術合作的橋樑和紐帶。
海南省浙江商會遵照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開展各項活動,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四條 海南省浙江商會接受海南省商務廳業務指導,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海南省民政廳的監督和管理。同時也接受浙江省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海南省浙江商會的辦公地址在海南省海口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海南省浙江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 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並調查研究貫徹中出現的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浙江工商企業的願望和合理要求,維護浙江工商企業的合法權益。
(二) 收集、整理、傳遞有關經濟信息、政策信息,加強浙江工商企業間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單位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諮詢服務。
(三) 組織協調浙江工商企業開展與省內外有關經濟組織和團體的業務聯繫活動,促進會員企業發展內外貿易和經濟技術、企業管理、人才培訓、項目合作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吸引和引導更多的浙江工商企業來海南投資發展。
(四) 承擔“行業”自律職能,受政府委託和經“行業”民主協商,制定“行業”共同遵守的經營服務公約、規則,樹立和發揚良好的職業道德。
(五) 開展多種形式的技術、管理、經營等方面的知識講座,幫助會員改進經營管理、完善財會制度、照章納稅、提高生產技術和產品質量。
(六) 組織會員舉辦和參加各種展銷會、交易會、信息會,組織會員出國(境)考察訪問,幫助會員拓展國內外市場,提高浙江工商企業整體優勢。
(七) 組織浙江工商企業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參與和開發有益於提高浙江工商企業整體地位,樹立浙江工商企業良好形象的各種社會活動。開展會員企業之間聯誼活動、聯絡感情,增進共識,拓展商機。
(八) 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海南省浙江商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海南省浙江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海南省註冊登記的以浙江人投資為主體的工商企業。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會員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或一年未交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第一屆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由本會籌備組經過充分的醞釀協商,推舉產生,從第二屆開始,由投票選舉產生。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正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會長助理、監事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它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理事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人,會長助理一人,監事會主任、副主任各一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二人,常務理事、理事單位若干個。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會長助理、監事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具有熱心為浙江駐瓊工商企業和社會服務的奉獻精神,辦事大公無私、品行端正;
(三) 具有較強的工作能力和開拓精神;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 本會會長、副會長、會長助理、監事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六)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會長助理、監事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會長助理、監事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任期為四年,可連選連任。本會會長與常務副會長、會長助理、監事會主任組成常務會長辦公會議,作為本會最高核心領導層,主持本會日常工作,決定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許可權以外的各項事宜。常務會長辦公會議至少一個月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也可採取通信形式召開。常務會長辦公會議須經有3/4以上會長與常務副會長、會長助理、監事會主任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長與常務副會長、會長助理、監事會主任2/3以上表決方可生效。重大事項必須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的法人代表。如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應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常務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常務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執行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參與有關重要活動;
( 四) 提名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
第二十七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並分管專項工作。會長助理,協助會長處理本會事務,監督檢查辦事機構開展工作,為會長負責。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商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四) 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作好分管工作。
第二十九條 為加強本會的監督機制,設立監事會。監事會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 監督常務理事以上領導成員的工作,對嚴重不稱職的領導成員,可提請理事會予以罷免;
(二) 監督本會的財務管理,如發現問題,經主管單位同意,有權對本會的開支情況進行內部審計;
(三) 監事會副主任協助主任做好監事會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社會勞動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不論來源於自購、捐獻或贊助都屬本會所有,必須建帳立冊,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占有、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應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4年 7 月 24 日全體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會設名譽會長、顧問、名譽秘書長,聘請專職秘書長,聘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