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教計〔2008〕158號
海南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海南省民辦高校學生退(轉)學退費辦法》的通知各民辦高校,獨立學院:
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教育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民辦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2005]309號)精神,為進一步規範我省民辦高校學生退(轉)學退費管理,促進民辦教育持續健康發展,我廳研究制定《海南省民辦高校學生退(轉)學退費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嚴格遵照執行。
二○○八年七月四日
海南省民辦高校學生退(轉)學退費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教育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民辦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2005]309號)規定,為進一步加強民辦高校收費管理,保障民辦高校學生的合法權益和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生活秩序,切實規範民辦高校學生退學退費行為,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民辦高校的退費,是指民辦高校在辦學過程中因各種原因退還學生費用的活動。
第三條 本通知所稱民辦高校是指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成立並領取《辦學許可證》的民辦高等學校,在學歷教育、招收的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自學考試和非學歷培訓的學生退費活動,適用本辦法。獨立學院及其他民辦高等教育機構參照執行。
第二章 退(轉)學、退費辦法
第四條 屬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查實後,由學校無條件辦理退學,全額退還學生所交學費、住宿費等全部費用及其利息,並承擔其他合理費用;有觸犯法律的移交法務部門處理。(一)民辦高校通過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欺詐招收的學生。
(二)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的學生被學校招生人員或社會非法中介機構,以“統招”或入學後可代轉為“統招”等名義欺詐入學;
(三)民辦高校在籌辦期、停止招生的行政處罰期、超出辦學許可證規定範圍招生的;
(四)民辦高校超出價格管理部門核定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的;跨年度收費的;
(五)學校存在其他違反教育法律、法規的行為或校方造成的其他原因,使得教學活動無法繼續的。
第五條 民辦高校學生入學報到註冊後,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退學,經學校審核無誤後,必須按規定退費。
(一)學生因患有傳染病、嚴重疾病不能堅持學習的,憑本人退學申請書和醫院有關診斷證明申請退學。
(二)學生因應徵入伍,憑入伍通知書和退學申請書申請退學。
(三)學生因家庭發生意外重大事故或重大經濟困難而不能堅持學習的,憑鄉(鎮)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證明和本人退學申請書申請退學。
(四) 屬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的學生和非學歷教育學生,被其它高校統招錄取,憑本人退學申請書和統招錄取通知書申請退學。
(五)其他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有關退學條件的學生。
屬以上情形,退費辦法如下:
書籍已訂購但還未發放的,原則上要退費;若不退費,應在開學三周內將書籍發放給學生。
第六條 學生休學期間,學校不得收取學費和住宿費。休學前已收取的,由學校保留其學籍,所收取學費和住宿費直接抵交復學後應交學費和住宿費;學生休學期滿申請復學,經學校複查不合格給予退學處理的,應給予退費,標準參照本規定第五條執行。
第七條 學生申請轉學並經學校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同意,在上學期內辦理轉學,退還本學年學費的50%,在下學期內辦理轉學,所收取本學年學費不予退還;住宿費一律不予退還。
第八條 學生因違紀受到開除學籍處分。以及觸犯刑律不能繼續在校學習,所收取本學年學費、住宿費一律不予退還。
第三章 退學退費手續
第九條 各民辦高校要建立學生利益表達和調解處理機制,在學校行政辦公場所設立學生信訪接待處,設立退學退費視窗,指定專門人員按規定及時接訪和辦理,妥善處理矛盾糾紛,切實維護學校穩定。第十條 民辦高校應及時給予申請退學的學生辦理退費手續。
(一)由學生向學校提出退學退費書面申請,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和憑證。
(二)學校根據有關規定認為材料不全需要補充的,必須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提出。
(三)學校受理退費申請必須給申請者回執,註明受理日期。必須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退費的決定。如挽留學生就讀,要向學生說明理由,並徵得學生書面同意,方可留校繼續就讀。
(四)學校認為不予退費的應向申請人作出書面答覆。
(五)學校認為可給予退費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區別不同情況核定退費金額,加蓋印章後退費給學生;學生或代理人簽字後有效。由代理人領取退費的,其代理人應有合法憑證。
第十一條 學校退費工作均納入學校財務統一管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民辦高校應退還學生部分或全部費用而拒不退費的、退費數額未達規定或藉故拖延退費的、拒不受理學生退學申請的,由辦學審批機關責令限期退還;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第十三條 學生對民辦高校的退費決定不服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
(一)向學校的業務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申訴;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各民辦高校根據本辦法,可制定本校的具體退學退費辦法,在招生簡章中或在招生諮詢時向學生(家長)公示,並嚴格執行;各民辦高校與本辦法不相符合的學生退費規定一律廢止。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解釋權歸海南省教育廳。